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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16-01-27 10:53:28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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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27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办法同时规定,对瞒报、谎报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瞒报、谎报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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