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大庆
搜 索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提供户口簿即可免税 办理材料进一步简化
2016-01-28 14:20:03 来源:大庆网  作者:周晶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月28日讯 近日,记者从大庆市地税部门获悉,今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动产办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时,市民需要提交两套证明材料这一情况将发生改变。两个税种证明材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且办理材料进一步简化。

  据了解,根据我国税法,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税。然而,实际执行中,由于两个税种所要求提供的免税证明资料存在差异,且可供纳税人选择的证明方式不多,给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带来了不便。

  针对这一情况,日前,国税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决定将两个税种免税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四种情形。并且还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以“或者”的方式进行了表述,方便纳税人提供。比如,离婚分割财产的,现在纳税人只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即可。又如,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现在纳税人只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这四种证明资料中的一种。

  除此,公告中还进一步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例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产的,过去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现在只要提供户口簿即可。

  由于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公告中也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

责任编辑:王宏君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