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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将达100%
2016-02-11 09:38:5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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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1日讯 (记者 张隽珊)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方案》要求,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方案》称,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严格执业准入,建立乡村医生全员竞聘上岗机制,将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群众信得过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室执业。强化绩效考核,在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每两年对本地区乡村医生进行一次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对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在6个月之内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方案》称,乡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式健康管理服务关系,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服务费,各区、县(市)应统一制定基本签约服务包和收费标准,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三方承担,除收取规定的服务费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方案》称,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中中央3元、省级2元、区县(市)不低于2元,给予定额补助。由市辖区和县(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

  此外,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离岗退养后的乡村医生(年龄在60周岁以上)给予政策补助,补助标准每月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责任编辑: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