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3月1日施行),就《物权法》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等等,使《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回应“小区开放”:尚需立法实现法治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对“小区开放”问题进行了回应:“目前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程新文说,“这一举措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新文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纠纷。
住建部最新解释:“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拆围墙”

机动车转让:即便未登记受让方权利仍优先受保护
如何处理好机动车交易中的纠纷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如张三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李四),但没办过户登记,而张三还对王五有负债没偿还,且无其他财产可偿还债务。那么,王五能否用这辆机动车抵偿张三欠他的债务?或者说,王五和李四谁对该机动车拥有优先所有权?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简单来说,李四的权利优先于王五的权利,即使没登记,法律应该优先保护李四的权利。

离婚判决房产:产权变更不受原房产证登记影响
法律判决书生效之后,将夫妻共同房产判给其中一方,但房产证上仍是两人的名字,是否意味着法律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就实现了产权的变动?对此,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答复。
程新文表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转移房产所有权:如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则视为无效
在房产交易中,存在有商品房预售制度,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