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6日讯 (记者 张隽珊) 26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审议通过《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并提交省人大批准。《条例》规定,哈市燃煤使用单位储存燃煤、煤灰渣未采取密闭措施,最高罚款十万元。
针对哈市冬季煤烟尘占大气污染物总量已达44.65%的现状,《条例》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重点设定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质量管理等内容,针对违法行为设定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在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城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拆除。
《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单位,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储存燃煤、煤灰渣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运输燃煤、煤灰渣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迟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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