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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或将出台全国首个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销售使用不合格燃煤三倍罚款
2016-02-27 10:51:59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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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月27日讯 26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上审议通过《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并提交省人大批准。《条例》规定,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哈市或将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

  《条例》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规定哈市政府应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燃煤项目建设,逐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减少燃煤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

  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在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拆除。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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