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1日讯 预付式消费是近年来国内兴起的一种商业营销手法,企业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折扣优惠为诱饵预收服务款回笼资金,消费者心甘情愿“掏钱”,企业则大大方方“圈钱”,这种预付式消费模式一度成为一些商家眼中的提“钱”机器。预付式消费多出现在婚纱摄影、美容美发、洗衣等行业,具有涉案总金额高、牵涉消费者人数多的特点,近一两年,一些不良商家打起“预付式消费”的主意,为此,导致纠纷案件增多。从3月15日开始,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后,黑龙江的消费者对此不用再忍气吞声。
据了解,预付式消费大致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预付款项进行一次性消费,商家先收款再提供服务;另一种是预付款项进行分次消费,办理消费卡、会员卡等。
预付式消费纠纷发生原因,目前预付式消费基本上没有行政性或者行业性的“门槛”,企业自己说了算。企业卷款逃逸后,消费者组织想要调解、处理此类投诉,常常找不到对象。此外,由于缺乏完备的企业法人信用监管体系,少数经营者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坑害消费者。
其实,这种看似价廉物美的消费并非个个“明明白白”、“货真价实”,有的甚至暗藏陷阱。遇到陷阱时,消费者维权依据是什么呢?从3月15日开始,黑龙江消费者又多了一样维权利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消费者应当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注意风险事项:
一、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二、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至少应当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三、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预收款产生的利息应该按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计入预收款本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利息,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五、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暂停营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