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3月14日讯 倍受关注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哪些条款是消费者需要注意的?13日,省政府举行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工商局就《条例》的7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界定十四种欺诈行为
针对消费中常见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表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处理品应标明而未标明”等十四项欺诈行为做出了严格界定,为经营者划出行为“底线”,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依据。
禁止收取开瓶费、餐位费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设定“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做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需向消费者付预付款利息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水电气等质量及收费标准应公示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公示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如果未达到公示标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
商品房销售纳入消保规范范畴
亮点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焦点问题以及新兴消费方式的特点,将营利性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美容服务等消费争议多发行业的有关事项纳入《条例》规范的范围,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申请司法确认消费纠纷结案更快
畅通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增加了人民法院支持消费纠纷调解的条款,对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经营者和消费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实现消费争议快速调解、快速结案。
遇违法行为消协直接告知行政部门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建议,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期不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向被查询单位上级单位反映,也可公开披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