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4日讯(范海妮 实习记者周秘 记者雷蕾)为了获取利润,刘某知假贩假,销售120辆假冒“BMW”牌自行车。近日,刘某被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2年,天津人刘某在黑河市推销自行车时与开店的关某相识,关某表示想订购一批名牌自行车在自己的店里出售。刘某觉得有利可图,便四处打听假名牌自行车的购买途径。
2013年3月,刘某终于找到“卖家”,随后购进假冒“BMW”牌自行车,在2个月内分七次在天津市通过物流公司将共计120辆假冒“BMW”牌自行车发往黑河市,销售给关某。其中,65辆假冒“BMW”牌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每辆人民币1380元、55辆假冒“BMW”牌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每辆人民币1580元,合计人民币176600元。关某在知道自行车为假冒后,也知假贩假,先后七次将货款汇至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通过自己的店铺对外销售了这些自行车。2014年4月,黑河警方在关某的仓库查到假冒自行车而案发,关某被另案处理。
案发后,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宝马公司从未授权中国境内(大陆地区)的任何厂家生产带有“BMW”商标的自行车产品。
黑河市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额达1766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预交罚金的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处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自行车及零配件的制造、加工、组装、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