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4月16日讯 15日,哈市教育局召开了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会议,出台了《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民办中小学和公办中小学的报名招生时间。哈市今年将逐步解决学校“大班额”问题。区、县(市)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等措施,使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同时,将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小学、初中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新生分班要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先公布新生名单和教师组合名单,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班级和教师组合一经确定,不得调换。
民办小学
报名及招生:5月12日—8月14日
民办初中
报名:5月12日—18日
招生:5月23日—7月15日新生提档:7月21日—25日
公办小学
报名招生:7月20日—22日
公办初中
招生:8月4日—8日
分班和抽签确认教师:8月26日
公办校免试就近入学 民办校免试入学
今年,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严禁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市暂住且符合在哈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市暂住且符合在哈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小学就近划学区招生公办初中对口招生
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
区、县(市)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划定新建居住区的入学学区,确定就学学校。
跨区就读小学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
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小学升入对口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月12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
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在7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就读。哈市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的,可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
公办校不得招择校生 小学初中不得办重点班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有择校需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民办学校就读。禁止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小学、初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坚决纠正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作法。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并不得加收费用。
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数量,特长生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新生总数的5%。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通过文化课考试招收特长生。
民办校不得依竞赛成绩招生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招生,不得通过文化补习学校或其他机构考试招生,不得以奥数考试成绩或其他竞赛成绩为录取依据。民办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