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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2016-04-19 10:48:31 来源:东北网-齐齐哈尔日报  作者:赵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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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9日讯 12日,记者从齐齐哈尔市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审议通过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自5月1日起施行。

  这一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售者的义务作了具体细化。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式统一纳入监管,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

  监管办法列出负面清单,禁售六类商品,第二类尤为引人关注,即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只要是实物与标注不符、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均在此列之内。另外,该负面清单上的其他五类商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监管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监管办法规定,“三无”商品,不得作为奖品或赠品。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对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同时,监管办法还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志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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