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4月21日讯 去年3月,哈市平房区的王某在小区遛狗,与同时遛狗的赵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后来两人被带到派出所。就在警方调解时,赵某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一年六个月,赔偿赵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9.5万余元。
案情回顾:
遛狗引发厮打
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
去年3月,哈市平房区20多岁的王某带金毛遛弯,一只小白狗对它叫,金毛跑去时,小白狗年近六旬的主人赵某踢了金毛。两人因此互相谩骂,赵某误以为王某要打他,先挥拳打过去。随后王某打掉对方眼镜,双方厮打起来。40分钟后,民警将两人带到派出所调解。
正当民警要为赵某做笔录时,赵某表示心脏难受,后被送医。经抢救,赵某不幸离世。次日,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随后被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法院判决: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一年半
赵某的家人认为赵某的死与王某发生争吵、厮打有直接关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法医鉴定,赵某眼眶周围有皮肤擦伤并伴有肿胀,右前臂与右前腿处有皮下出血,系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符合在争吵、情绪激动等精神、心理因素或过度疲劳等诱因作用下急性发作死亡。
2016年4月,经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造成赵某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原审认定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赵某患有心脏病程度较重,经鉴定,此病在情绪激动、争吵等心理、精神因素诱导下,可急性发作并致死亡,因此,王某与赵某的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王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损伤程度轻微,不能致死,因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维持一审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赵某家人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万余元。
律师解答:君子动口不动手动手致死负刑责
据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瑞琨律师介绍,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这个案件,可以从主观过失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理解。“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案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王某在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时,应当预见自己对一位老人大打出手可能会造成诱发老人疾病突发等损害后果,而他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及时制止自己的伤人行为。所以说,王某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属于过失,这就有别于意外事件。在客观行为上,需要判断“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如果鉴定也确认了因果关系的话,那么王某这一因琐事而引发打斗致人心脏病发作死亡的案件,被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并无不当。
郭瑞琨律师提醒,君子动口莫动手,发生矛盾理性解决。如果王某在案发时能够控制情绪,不与赵某发生肢体冲突,他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疏忽大意过失的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如果双方只是口舌之争而导致赵某突发心脏病猝死,按照常理判断骂人是不会产生死亡后果的,不能满足“应当预见”的主观要件,也就不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那样的话,王某可能仍需对赵某的猝死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