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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调整特殊疾病门诊部分经办流程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限期延至12个月
2016-05-07 07:55:1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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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7日讯 记者日前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方便特殊疾病门诊患者,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5月1日起对哈市特殊疾病门诊治疗部分经办业务流程进行调整,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限期延长至12个月,行动不便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患者还可申请代办开药制度。

  调整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限期,将原来规定6个月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期限调整为12个月,已经申请6个月治疗期限的患者,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可到经办部门申请12个月的治疗期限。此外,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申请业务,经办地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整至各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腹膜透析和肝肾移植患者,因病情较重导致行动不便、本人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开药的,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批准后,可委托代办人代办开药进行治疗。

  ◇经办流程◇

  申请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确定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与自己所患病种相关的科室;

  2、由选定科室主治医生,根据申请患者病情,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表》,确定门诊治疗方案,并报科室主任同意;

  3、患者携带《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患者还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记录、一寸照片三张),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备案后,按特殊疾病门诊相关规定进行门诊治疗。

  申请代办开药制度:

  1、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患者或代办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经治医生确认患者病情较重且行动不便后,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代办开药申请表》;

  3、代办人携带《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代办开药申请表》、《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患者户口本原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备案后,可由代办人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相关要求为患者代开药品。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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