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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被调岗工资降千元怒告单位 仲裁部门:变更合同需协商调岗不应降薪
2016-05-17 14:41:12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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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17日讯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哈市劳动仲裁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窗口一个月以来,已为128人进行了法律援助登记,其中60位当事人已经得到援助。近日,哈市劳动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近年来受理的相关典型案例。

  郭某是哈市一家家电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销售人员,工资收入约3000元/月。但不到一年后,合同尚未到期,家电公司便将郭某岗位调整为售后维修人员,工资收入约为2000元/月。郭某要求恢复岗位,但家电公司表示因业务调整,公司销售岗位减少,已没有同岗位可以安排。

  在期限内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家电公司因业务调整造成岗位取消,可以对郭某进行岗位调整,但不应降低劳动报酬。郭某对调整岗位不同意,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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