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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欠债务无人承担 担保人替还款事后当事人不认账
2016-06-11 15:21:08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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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1日讯 夫妻离婚,结果欠下的债务没人承担,无奈之下,担保人方某替两人偿还了所有债务。事后,当方某向两人索要欠款时,他们却辩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就算担保人告他们,也不好使。

  方某为了讨说法,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庭。

  事件夫妻离婚互相推责

  事情还得从2010年12月说起,家住高新区的陈某与王某,婚后想做点小生意,因手里没钱,于是准备贷款。

  通过朋友介绍,他们认识了同样做生意的方某。在方某的帮助下,他们向贷款公司贷了3万元钱,贷款期限为1年。

  方某帮助夫妻俩办理了贷款手续,并为其做了担保。可贷款到期后,两人并未偿还。贷款公司只好找到作为担保人的方某索要。

  方某多次找王某夫妻俩催还,不想两人却一直躲避。无奈之下,方某替他们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3月,陈某与王某离婚。两人离婚后,方某又多次索要欠款,可他们互相推诿,谁都没有还钱的意思,并声称,方某起诉也不好使,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这让方某憋了一肚子气。

  为了讨个说法,方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和陈某告上了法庭。

  判决“夫妻”必须偿还欠款

  庭审中,陈某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从未向贷款公司借过钱,直到离婚时,前夫王某也从未向她提起过这笔债务。即使有,也是王某的个人债务,与她无关。

  此外,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12月。陈某说,贷款公司从未向她催要过此款,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方某在2014年12月10日还款时,已过了担保期,担保责任已经免除,所以,现在让她还钱没有道理。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成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谁的名义所负债务,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和陈某共同偿还。

  法院最后判处,被告王某、陈某偿还原告方某贷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说法担保人请求权受法律保护

  那么,担保诉讼时效是2年期限吗?

  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说,本案中,债务人是贷款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进而替还债,属替债务人受过。如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再转移对担保人享有,使担保人丧失追偿权,显失公平。

  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故担保人,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担保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偿还贷款,债务人不对担保人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依然享有追偿权。

  所以原告在2014年12月10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原告的请求权应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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