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5日讯 近年来,我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规支撑,有关部门在一些非遗项目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上显得力不从心。今天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说明,《条例(草案)》对确定建立项目名录制度、加强传承与传播、强化保护、促进开发利用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非遗项目将获经费支持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传承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代表性项目已濒临失传,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经费、传承场所的支持,《条例》规定,文化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和资助经费等措施支持传承人传承、传播活动。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示馆、传习馆(所),火灾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场所,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和研究。
同时,《条例》还提到,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设立项目名录
目前,我省已建立并公布了省、市、县三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计1633项,其中,“赫哲族伊玛堪说唱”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望奎皮影戏”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条例》规定,非遗项目名录的建立应符合四种条件,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分类保护非遗项目
在非遗项目的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并明确了抢救性、生产性和区域性三种保护措施,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需要通过民族语言进行传承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应当加强民族语言的传授;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项目可实行生产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加大非遗开发力度
《条例》规定,鼓励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将代表项目转化为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文化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对代表性项目进行技艺创新和产品研发,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增强产品的文化品牌影响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场所提供、产品设计、扩大生产、宣传推介、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