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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伤的不只是“你” 多名老司机抱侥幸心理被抓
2016-06-18 15:14:38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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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8日讯 酒后驾车入刑后,酒驾骤减,但还是有一些人我行我素。这些人总以为,只要躲着点儿交警不被抓就行了,却没想到由此付出的代价,害人害己。

  近日,大庆市大同区法院审理了多起酒后肇事的案件,肇事者,均得到了法律的惩处。

  案例1  撞伤人被判拘役

  前不久,杨东(化名)喝完酒后驾驶着两轮摩托返家,当其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同区南园林路段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孙林(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致使双方受伤,车辆受损。

  经公安机关检测,杨东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了正常值。因此,杨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大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东血样乙醇含量为130.5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杨东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2  醉驾后两车相撞

  前段时间,王炎(化名)与朋友喝完酒,驾驶自己的轿车行驶至大同区同深街时,与赵四(化名)驾驶的轿车迎面相撞,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王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2.93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程度。

  大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后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3  醉驾时被抓现行

  这俩哥们儿,是在民警值勤的过程中,被发现的。

  前几天,大同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在某村处置案件时,发现两名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

  随后,民警将两名男子拦截后进行检查,并将二人带回公安机关后进行抽血检验,结果发现,二人血样中的乙醇含量均已达到了醉酒的程度。

  大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二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1个月,各处罚金2000元。

  醉驾者抱侥幸心理

  以上三个案例,只是众多危险驾驶案件中的几个。

  采访中记者发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司机大多是“老司机”。他们认为,自己开车多年,驾驶经验足,即便是喝了酒,也不会出什么事儿。所以,抱着侥幸的心理上路,结果,正验证了一句老话:“淹死的都是会水的。”

  酒后驾车的行为,不只是害己,更是害人,因为一次酒驾,可以使他人受伤、致残,甚至失去了生命。所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说道 酒后驾车抓你没商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时,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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