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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降价后男子不付车贷了 哈市仲裁委:合同解除须支付使用费和违约金
2016-06-22 09:59:58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燕
生活报6月22日讯 近日,哈市仲裁委受理一起分期付款购车案,双方签订合同后,车降价,双方就付款价格发生矛盾。汽车公司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汽车使用费和违约金。
2015年4月,市民赵先生分期付款购买了价格50万元某品牌工程汽车一辆,合同约定分20个月付清全款,每月支付2.5万元。第五个月,该车降价,赵先生停止付款,要求按降价后的价格付款。截止到年底,赵先生拖欠该公司12.5万元车款。
为此,该汽车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收回汽车,要求该消费者支付车辆使用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5万元。仲裁专家表示,合同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价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用”,本案中,赵先生拖欠金额已达应付款项的五分之一,汽车公司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哈市仲裁委提醒市民,分期付款交易存在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动的特点,买卖双方要慎重考虑交易风险,虽然是分期付款合同,但是,一经签订则不能擅自变更,不履行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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