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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交警部门详解“黄标车”相关法律问题
2016-06-26 20:37:35 来源:东北网  作者:高阳 王忠岩 葛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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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6日讯(高阳 记者 王忠岩 葛金鑫)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结合《哈尔滨市2016年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哈市交警部门多措并举,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黄标车”整治行动。26日,哈市交警部门通过媒体详解了“黄标车”的危害及相关处罚规定。

  1、“黄标车”的定义及危害

  所谓“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这些早年前就已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因为尾气排放标准低,环保部门对其发放环保标志为黄色,故称黄标车。黄标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排放量相当于新车的十至二十倍,对空气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黄标车应及时按期到指定检测单位检测尾气

  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检验。同时对于违法上道的车辆,环保、交警两部门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此外,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300元罚款;

  (二)两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500元罚款;

  (三)三次以上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且连续三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法将会被强制报废。

  3、未粘贴环保贴的车辆罚款300元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第二项,监督抽检的机动车无合格标志的,处以300元罚款。

  4、黄标车转借、伪造环保贴罚款500元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合格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5、车辆改装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罚款1000元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的,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交警部门也可对其违法改装车辆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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