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哈铁法院公布典型盗窃案 男子从火车内燃机车偷一吨柴油
2016-06-28 20:46:06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6月28日讯(记者 雷蕾)6月2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了2013年至今哈铁两级法院盗窃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据统计,2013年至今,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共受理盗窃犯罪案件286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38件,审结案件286件,综合结案率100%。生效判决人数461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9人,重刑率为4.1%。判处财产刑总额6263600元人民币,已执行财产刑总额4066100元人民币。财产刑执行率65%。截至目前,两级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5件,为铁路挽回经济损失233850元。

  男子偷走内燃机车一吨多柴油

  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8月21日至9月1日夜间,驾驶吉田牌越野车,携带自制的内燃机车油箱盖钥匙、胶皮管以及25公斤装塑料桶等作案工具,多次潜入牡丹江机务段绥芬河车间内燃机车出入库闸口及院内。利用机车乘务员出入库签到之机,盗窃内燃机车0号柴油共计1152公斤,价值人民币9648元。并将所盗窃的柴油分别销赃给何某180公斤、蒋某288公斤、曲某180公斤。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吉田牌越野车上缴获柴油504公斤,已返还被害单位。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2万元;扣押作案工具――吉田牌越野车1辆、25公斤装空塑料桶6个、油管、内燃机车油箱盖钥匙,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4860元返还被盗单位。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男子找工人将铁路钢轨截成小段偷走卖钱

  邓某和房某都是铁路的工作人员,2014年12月,王某通过邓某提供的信息,得知南乌线柳树站至沙山站间两处铁路线路旁共存有三根60型再用钢轨。2015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联系邓某、房某,商议盗窃钢轨事宜。王某还通知被告人徐某驾驶车辆拉铁。1月2日7时许,王某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雇佣了4名装卸工人,携带氧气瓶、乙炔瓶、撬棍等作案工具,并找来朋友王越(化名,不起诉),同房某、徐某驾驶的一辆江淮牌货车一同前往钢轨存放地点。当车辆即将到达案发地点时,邓某与其汇合,邓将钢轨存放的地点告知后便离开。王某等人分别将三根钢轨(共重4.5吨、价值人民币21825元)用风焊切割成若干小段后装上货车。徐某在案发现场也得知钢轨是盗窃所得,并用货车将钢轨运到常某的废品收购部。王某将赃物卖给被告人常某后,共获赃款人民币5400元。其中装卸工人每人分得人民币200元,王某分得人民币1700元,邓某分得人民币1000元,房某分得人民币1500元,徐某分得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王某、邓某、房某、徐某抓获,并缴回赃款人民币4600元。赃物全部缴回,并返还被盗单位。2015年1月15日,废品收购部经营者常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邓某、房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常某罚金人民币3万元;缴获的赃款人民币4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