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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亲戚担保 自己换来一身债
2016-07-04 09:58:32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杨春梅 李艳 张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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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4日讯 2014年1月,王某因购买农机欲向银行借款五万元,其找到妹夫尚某、夏某为其提供担保。二人认为就是签个字,随手在三户联保合同上担保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他们没想到,就是因为随意签个名字,为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

  2015年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款,王某拒不偿还,于是三人被银行诉至法院。泰来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王某限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尚某和夏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王某追偿。

  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生活中千万不能碍于情面而随意答应亲朋好友的签字请求,因为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在担保书上签字或者以担保人的名义署名,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买受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可能就要代为偿还,虽然事后可以向实际债务人追偿,但是毕竟会增加负担,务必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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