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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孩子又分手小伙写5万元欠条补偿女友 法院支持女友"要钱"
2016-07-13 11:36:05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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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3日讯

  欠“真爱”给补偿

  今年26岁的王某,家住高新区。2014年12月9日,她和李刚(化名)相识相恋,没多久,两人便同居在一起。

  2015年4月1日,两人分手。李刚给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上面写有:“李刚欠王某真爱一份,为履行承诺,付王某2万元,每月支付500元,付完为止。”欠条的下方,署有李刚的签名和手印。

  然而,李刚与王某分手后,至今也没有履行承诺,王某一纸诉状将李刚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刚偿付2万元。

  日前,高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刚是同居关系,系双方自愿。虽然李刚给王某打了欠条,但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故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为分手写欠条

  2010年,赵某与孙某相恋后同居。不久,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赵某提出分手。

  而此时,孙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在赵某的要求下,孙某打掉了孩子,事后,孙某坚决不同意分手,赵某情急之中,向孙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赵某欠孙某5万元,在2014年底还清。

  写下欠条后,两人顺利分手。而赵某并没按照约定及时“还款”。2015年9月,孙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欠原告孙某人民币5万元,有欠条为证,且赵某确认欠条是真实的,孙某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

  一审法院判令赵某归还孙某5万元。赵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

  经“双方确认”才有效

  这是两起十分相似的案件。为什么在前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在后一起案件中,法院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

  李律师表示,第一起案件中,王某与李刚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虽说同居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同居当事人之间不互负忠诚义务,双方甚至从法律上来说仍可与他人恋爱、同居。同居当事人之间也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一方出现意外身亡时,另一方没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一方要求解除同居,而另一方不同意而产生争议的,也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第二起案件中所涉及的“爱情欠条”,虽然也是同居而产生,但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经过双方确认而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因此是有效的。

  更深一步讲,赵某向孙某出具的“爱情欠条”,是对孙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行为,一方面是认同孙某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另一方面是对损害进行补偿的承诺,其行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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