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生活资讯  >  天气出行
搜 索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0月实施 公交站变更要公示
2016-08-03 09:23:0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8月3日讯 公交站变更要公示、冷僻公交线路及时开通、放开汽车租赁经营……今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与民生相关的举措进行了详细解读。

  公交站点线路

  站点变更提前30天公示 冷僻公交线及时开通

  为了便利市民出行,《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依据规划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者停靠站点。新建首末站和停靠站点,要具备遮雨功能。这些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交付使用后,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确定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并组织其在六个月内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逾期未开通的,责令经营者在三十日内开通,逾期仍不开通的,责令停业整顿。城市新建道路时要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此外,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变更站点、站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关键词客运线路经营

  实行公交客运退出机制 线路经营权招标确定

  《条例》规定,今后我省推行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班线客运的班线经营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和服务不好的企业明确退出机制。对无申请人的线路,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相关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

  互联网+交通

  启建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

  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条例》也出台了系列举措。据介绍,一是我省启动建立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推行售票信息化。今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客票,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

  二是建立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长途车、公交、出租车、高速路情况都可以查询到,以满足供需双方信息需求。

  三是建立道路信息共享平台,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人员提供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以及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查询服务。

  营运安全

  实施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 旅客不系安全带禁开车

  对于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省全面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今后客货营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届时,将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规定,建立驾驶人员休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按照规定的数量配备驾驶人员,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落实强制休息制度。

  此外,《条例》新增加了对于安全带的规定,要求班线、旅游等客运车辆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带的,不得运营;对旅客未系安全带的,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客运车辆出站(场)。驾驶人员、乘务员、站务员未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驾驶员禁止行为

  的哥利用车载通讯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罚200元

  《条例》还规定了驾驶人员影响安全的禁止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禁止出租车驾驶员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妨碍安全的驾驶行为。

  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汽车租赁

  放开汽车租赁市场 实行备案制管理

  《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放开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以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用于租赁的车辆为八座以下,号牌、行驶证齐全有效,办理相应的保险,备有灭火器等工具。

责任编辑:王辉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