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对三起典型劳动仲裁案例进行解读
2016-08-15 07:54:51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8月15日讯 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讨价还价”?用人单位能否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将失业保险领取待遇凭证交付劳动者的是否需赔偿损失?哈市劳动仲裁院日前对三起典型劳动仲裁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

  明知单位不缴社保还签合同结果无法办退休

  单位应补缴养老险待遇损失自己承担

  王女士45岁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因公司尚未在本市开设社保账户,应缴纳的社保费以工资形式支付。王女士也未继续缴纳社保,结果在其退休时,因欠缴养老保险无法办退休手续。王女士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的协议应属无效。同时,王女士明知权益会受损害仍签订合同,也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为王女士补缴社会保险,双方按比例承担各自费用,但王女士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案例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称“无任何理由”可要求其支付两倍经济补偿

  于某于2014年8月进入某公司,双方订立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该公司告知于某,不用来上班了,于某问原因,公司表示“无任何理由”。

  案例分析:于某就职的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选择: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可要求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赔偿,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三:单位未交付领取凭证致无法享失业保险待遇可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2002年陈某入职某印刷公司,后因患病,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星期后,陈某致电印刷厂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被通知自行办理,陈某因事忙未办理。2015年9月,陈某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领取手续,产生失业保险金待遇损失诉至仲裁委。

  案例分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区分下列情况处理:(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应当享受的除失业保险金外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以其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印刷公司未主动将领取凭证交付陈某,导致陈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印刷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