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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
2016-09-07 10:19:35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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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7日讯(记者 雷蕾)9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司法厅联合在哈尔滨和平会堂召开了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会议,对深化全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外部监督的一种制度,是通过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内容之一。这次改革,主要是改变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将选任管理职能从人民检察机关调整为司法行政机关,扩大了监督案件的范围,完善了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改革后,省检察院、市地级检察院、铁路系统所有检察院办理的11种案件将由省司法厅选任管理的省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评议,各县(市、区)和农垦、森工系统的基层检察院办理的11种案件将由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司法局选任管理的市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评议。

  根据黑龙江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自己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履职表现和考核结果作出表彰奖励、劝诫、免除资格的决定。

责任编辑:姜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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