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5日讯 带妻子去私人诊所看病,将摩托车停在了诊所的指定停车位,看完病后,车子却没了。事情发生后,赵先生多次找到诊所负责人索赔,可对方表示,自己没有看管赵先生车子的义务,拒不赔偿。
8月30日,赵先生寻求帮助。
事件陪妻看病摩托车丢失
今年52岁的赵先生,家住让胡路区。
8月23日,他的妻子突发高烧,赵先生连忙骑着摩托车,把妻子载到离家不远的一个诊所,并把车停在诊所指定的停车区域。
当日22时许,挂完点滴渐渐退烧的妻子,在丈夫的搀扶下走出诊所,当两人想骑车回家时,发现车子竟不见了。赵先生打车把妻子送回家后,报了警。
经民警调查,当时诊所当班的工作人员,确实发现有人在赵先生的车前鬼鬼祟祟,但并没有当回事。
赵先生表示,既然是去诊所就医,就意味着自己和诊所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诊所应该履行告知、保护的义务。
赵先生告诉记者,车子丢失后,他曾找到诊所的负责人,但对方说,他们提供的合同主义务及附随义务,是以保证给患者提供符合法律、合同约定及行业规定的高质量的医疗技术服务为核心,至于赵先生的交通工具安全问题,不属于诊所的责任范围。
说法诊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赵先生的车,应该得到诊所的赔偿吗?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华政勇。
记者:对于赵先生丢车的损失,诊所是否有责任?
华律师:诊所没有任何责任。
首先,赵先生和诊所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赵先生当时并没有将摩托车交付给诊所的工作人员,虽然诊所指定了固定区域用于停车,但这只是方便管理的需要。
所以,并不能形成诊所对赵先生的车辆保管的默认。
其次,赵先生的摩托车被盗,与诊所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赵先生与诊所之间,成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院方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核心。
记者:附随义务怎么理解?
华律师: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具体到赵先生的丢车事件,赵先生带着妻子到诊所就医,本是以实现治病救人的利益为目的。
至于赵先生财物的保管,它与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具有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