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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6-09-28 11:42:1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忠非 陈晓光 狄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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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9月28日讯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6月17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我省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道路运输管理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

  日前,记者就《条例》相关政策解读采访了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

  整装待发的龙运客运车辆。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相关负责人: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一是道路运输行业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不足,发展质量不高。二是道路运输行业城乡一体化进程缓慢,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制不健全,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退出机制。四是道路运输安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监管措施,管理有待加强。五是道路运输行业信息技术应用严重不足,需要融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监管手段。此外,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工作的实际予以细化,有关内容需要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意见予以修改。截至2015年底,我省道路运输客运量已达到3.3亿人,客运周转量达到229.6亿人公里;全省累计完成营业性道路运输货运量4.4亿吨,货物周转量929.3亿吨公里,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出来,行政许可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与传统行业需深度融合,冷僻公交线路需及时开通,道路运输行业应承担社会稳定的责任等,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通过制定新条例予以解决。为此,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便捷的国际客货运输为中俄贸易往来提供了方便。

  记者:《条例》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方面有哪些要求?

  相关负责人:《条例》对服务我省“一带一路”战略和龙江丝路带建设、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有以下要求:第一,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尽可能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二,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出入境运输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第三,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建立运力、货源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车辆和货源信息,为国际道路运输提供服务。

  电子公交站牌为百姓提供智能化服务。

  互联网自动售票系统的投入使用极大方便了百姓的需求。

  记者: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条例》有没有相关的内容做支撑?

  相关负责人: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能力、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推进售票信息化。《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方式。二是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条例》规定,客货应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三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息服务系统,满足供需双方信息需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科技手段组织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人员提供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以及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查询服务。

  交通运输、公安、气象、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气象、路况等预警信息。


 

  畅通的依七高速。

  我省大力开展绿色运输体系建设,为百姓出行提供保障。

  记者:《条例》对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相关负责人:《条例》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用一章篇幅明确了强化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一是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驾驶人员开展冬季及雨、雪、雾等特殊天气行车安全教育培训,并向驾驶人员发布特殊天气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二是强调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条例》规定,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驾驶员培训机构等经营者应当对灭火器、安全带等车辆安全设备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车辆安全设备;驾驶人员、乘务员、客运站站务员应当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班线、旅游等客运车辆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带的,不得运营;对旅客未系安全带的,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客运车辆出站(场)。三是建立驾驶人员休息制度。《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按照规定的数量配备驾驶人员,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落实强制休息制度。四是规定驾驶人员影响安全的禁止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禁止出租车驾驶员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妨碍安全的驾驶行为等。五是对危险货物运输作出特别规定。《条例》规定,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企业说明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押运人员应当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


 

  记者:《条例》对方便百姓出行,发展公共交通方面有哪些规定?

  相关负责人:《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汽(电)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城乡物流等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一是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条例》规定,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促进公共交通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城市新建道路时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城市改造道路时,道路宽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三是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方便群众出行。《条例》规定,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四是优待弱势群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为其出行提供便利。五是及时公告线路调整信息,《条例》规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变更站点、站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在信息服务网站、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等及时公告线路调整的时间、运行线路和站点的位置等信息。

  记者:请问《条例》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行为有哪些规定?相关负责人: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擅自改动、串用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并给付收费票据,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的其他费用除外;

  (四)运营起始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五)交接班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

  (六)不得途中甩客、倒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允许不得搭载其他乘客;(七)不得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八)不得显示空车时拒绝载客,不得在运载乘客时显示空车信号;及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记者:汽车租赁经营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请问《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负责人:《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放开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以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以及监督电话;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

  (五)将车辆租给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承租人;

  (六)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记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如何规划和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

  相关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发展规划合理衔接,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记者:《条例》是否确定政府对公共汽(电)车和新能源车辆发展的政策支持?

  相关负责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运输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执行国家购买新能源公共汽(电)车优惠政策;加大对公共汽(电)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城乡物流等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推进城乡客运均等化服务,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

  记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举报人反馈。

  记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保障完成抢险救灾等应急运输任务?

  相关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记者:《条例》是否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关规定?

  相关负责人: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四)依法应当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记者:《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相关负责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营运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记者:《条例》对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建设是否作出规定?

  相关负责人:《条例》对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建设作出如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档案,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提高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经营。

  条例所称管理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运输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办理、经营行为监督、为公众运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新亮点

  新颁布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具有八个方面亮点:一是建立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通过招标择优方式确定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权,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保障合理有序竞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二是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服务龙江丝路带建设。明确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出入境运输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与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建立运力、货源信息共享机制,为国际道路运输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三是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是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融入“互联网+”。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客货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此外,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五是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就无申请人的冷僻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六是推广现代货物运输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七是优化监管方式,加强诚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和信用档案,制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提高道路运输业服务质量。八是对汽车租赁经营放开市场准入。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备案制管理,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从事八座以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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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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