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我省将出台燃气新规 新房配套报警器严禁收费
2016-10-19 09:03:18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博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9日讯 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可自愿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同时禁止收取新房配套燃气报警装置的费用。

  燃气用户可自愿投保燃气事故责任险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可以自愿投保燃气事故责任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此外,燃气管道用户需要更名、注销或者暂停用气的,应当到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手续,并结清燃气费。

  燃气费有剩余的用户要求退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换,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公示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采取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方便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向用户提供合法收费凭证,对有特殊困难用户,应当提供上门服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对燃气经营企业举报和投诉的监督电话。

  新房配套燃气设施报警装置不另行收费

  《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用气的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预留接口。民用建设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房屋,需要用气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但未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非居民用户应当使用。居民用户使用的,由居民用户购置,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

  对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前的阀门以及阀门之前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在内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用户负责该阀门之后的输气软管、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和更新,并按照使用期限及时更换。

责任编辑:王辉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