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6日讯 近日,记者在大庆市公安局获得数据,大庆市民通过公安信访部门反映的问题中,有60%是非公安机关管辖,其中经济类纠纷占据较大份额。一些市民在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理解上,经常混淆概念,不属公安部门管辖的情况,也都报警要求民警处理。
那么,市民究竟如何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呢?
10月19日,晚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法律顾问、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秦兰律师。
案例一
2015年3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出借给王某200万元,王某称用于工程建设,双方约定2015年年末偿还此款。
但是到年末,王某只偿还了90万元,剩余欠款无法偿还。
经张某调查,王某根本没有工程,而是将所借款项用于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后因生意失败导致无能力偿还剩余部分欠款。
张某认为,王某以虚构工程建设这一事由骗取自己的钱款,是诈骗行为。
案例二
2015年8月,赵某从李某处借款50万元,称自己有熟人可以联系工程,借款50万元用于缴纳工程保证金,并承诺按每月5分利给赵某利息,用款10个月。
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却联系不上赵某。之后,他找到工程建设方才知道,该工程与赵某毫无关系,赵某已将借款挥霍一空,根本无法偿还。
分析
秦兰律师介绍,上述两则案例,案例一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虽然在借款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但该案件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这种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
案例二与案例一性质截然不同,是诈骗行为,涉嫌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主要救济途径是通过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解决。
借贷纠纷与诈骗的区别
主观目的决定罪与非罪
那么,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取得他人财物。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使在借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本质属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
据秦兰律师介绍,案例二中的借款人赵某在借钱时,就存在非法占有不想偿还的目的,欺骗是其整个行为的核心。
而案例一中,王某虽然在借款时也欺骗了出借人,但其是为了能够尽快得到借款,欺骗只是借款行为的枝节,且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只是民间借贷纠纷。
分析借与骗两种情况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
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根本没有要偿还的本意,且根本无力偿还。
市民们要通过综合情况来判断自己遇到的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行为。
遇到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秦兰律师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而日常生活中遇到诈骗行为的,就属于刑事犯罪,应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送至人民法院审判。
晚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现在有一些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明知道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为了案件得到更快更有力度的处理,仍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秦兰律师说:“民事纠纷受民法调整,刑事犯罪受刑法调整。两部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方法、程序截然不同。”
因此,建议当事人通过正确、合法、有效的途径来维权,这样才能最终从实际上解决问题,否则只会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