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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将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6-11-02 16:29:32 来源:  作者:宋晓伟 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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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日讯 为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日,佳木斯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佳木斯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今后,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八类情形的企业将上“黑名单”,除依法依规受到处罚外,还将受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严格限制。

  据了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国家管理的“黑名单”。1.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同时,符合上述中第二至第五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黑名单”。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吊销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2.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或暂扣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黑名单”;3.一年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作为重点监管、整改对象,管理的期限为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期限为3年。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将予以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逐级上报,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责任编辑: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