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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新规落地:新建小区半年内必须开通公交线路
2016-11-18 09:01:02 来源:大庆网  作者: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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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8日讯 道路运输既是重要的经济活动,也是重大的民生事项。不论是客运、货运,还是相关业务,都是既关乎经济发展,又关乎民生改善。

  以前,大庆市执行的是1997年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问题新矛盾逐渐显现。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为使大庆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单位,以及广大市民对新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大庆市道路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于志江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快一线开通。(资料图片)

  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禁止封锁和垄断的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文明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安全。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为民、利民、便民。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在大庆市,市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

  与此同时,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小区交付后半年内开通公交线路

  于志江告诉记者,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并不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新《条例》中,则将公共汽车列入了客运经营。《条例》提出,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运输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

  新规执行后,大庆市政府会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为了便利市民出行,《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依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设公共汽车首末站或者停靠站点。新建首末站和停靠站点,要具备遮雨功能。这些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交付使用后,大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并组织其在6个月内开通公共汽车线路。逾期未开通的,责令经营者在30日内开通,逾期仍不开通的,责令停业整顿。

  城市新建道路时,建设的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是港湾式。城市改造道路时,道路宽度符合要求的,也要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公交线路变更提前30天公示,公交司机无故拒载罚200元

  “公交站牌、线路如果发生变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于志江说,公共汽车、班线客运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变更站点、站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和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在信息服务网站、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等及时公告线路调整的时间、运行线路和站点的位置等信息,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因工程建设、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班线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客运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告。

  公共汽车驾驶员如果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关闭车门等行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旅游客车应登记游客身份证件

  于志江认为,推进城乡客运均等化服务,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明确指出,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客运车辆方面,《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运载游客,并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另外,旅游客运车辆要随车携带游客名单,不得运载游客名单以外的人员。

  公共汽车、班线、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客观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行驶的,应当及时安排改乘或者退还票款,不得加收费用。降低车辆类型等级的,应当退还相应的票款。

  的哥利用车载通讯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罚200元

  “《条例》对出租车司机提出了9条要求,规定得特别细致。”于志江举例说,比如要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得擅自改动、串用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等。

  乘客打车时,司机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并给付收费票据,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的其他费用除外。出租车不能跨区域经营,运营起始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在大庆范围内。

  司机交接班前,要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不得途中甩客、倒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允许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出租车运营期间,司机不得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不得显示空车时拒绝载客,不得在运载乘客时显示空车信号。

  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人员,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的,交接班前未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利用车载通讯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承运验视制度

  在货运经营方面,《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引导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

  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县、乡、村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建设。《条例》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上岗资格证。“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承运验视制度。”于志江说,未建立货物验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建立了但未执行的,处以3000元罚款。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

  建设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

  《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应当在站内显著位置公布客运车辆运营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旅客乘车须知、站外换乘信息、明示客运车辆终到站的具体地点;提供行包托运办理、小件寄存、咨询等服务;设置免费候车室,老、弱、病、残、孕专座和公共厕所;设立旅客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客投诉;保持站场清洁、卫生等。未提供以上服务项目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否则将被罚款500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票务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客票,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并为旅客出行提供客票信息查询服务。

  于志江表示,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货物验视、装载、配载登记等管理制度,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对货物进行登记,并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应当配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驾校在许可训练场地外练车将被罚2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机动车或者装配机动车附加设备。”于志江表示,在机动车维修方面,《条例》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采用节能环保方式维修机动车,并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物。

  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建立台账并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配件名称及型号规格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和台账不少于两年。违反者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予以公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用于租赁的车辆必须是八座以下,并上了相应保险

  于志江说,为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运输需求,《条例》将汽车租赁经营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放开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

  《条例》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以及监督电话,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否则将被罚款1000元。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未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租赁车辆并提供驾驶员劳务服务的,按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处罚。

  于志江提醒,用于租赁的车辆必须是八座以下,号牌、行驶证要齐全有效,车辆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相应的保险,并随车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汽车承租人应当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手续,不得将承租车辆抵押、变卖、转租,或是转交给未持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实施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旅客不系安全带禁开车

  对于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客货营运车辆安装具有行车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可以随时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里程,按照规定的数量配备驾驶人员,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落实强制休息制度。

  此外,《条例》新增加了对于安全带的规定。班线、旅游等客运车辆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带的不得运营;对旅客未系安全带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客运车辆出站。驾驶人员、乘务员、站务员未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的,处以200元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