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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明年实施新增5种医疗救助对象
2016-12-14 09:37:27 来源: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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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4日讯 日前,哈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救助办法》将5大类9种人员全面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从资助参保参合、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新增救助项目等多个方面提升医疗救助效益。

  哈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实施意见》,从低保、医疗、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农村社区建设、社工参与、社会力量参与、扶持老区等9个方面确定民政行业脱贫的工作任务,并研究出台了《救助办法》,其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共计五大类9种人员。

  新增5种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办法》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5种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范围从民政救助对象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所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最大限度延伸了医疗救助范围。

  此外,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额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恶性病开展门诊救助启动重特大疾病救助

  对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对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启动大病保险的,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3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心肌梗塞、先心病纳入慈善救助

  《救助办法》确定了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市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医疗援助专项基金,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援助。慈善医疗援助系一次性援助,视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援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此外,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