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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 小吃摊贩须持卡经营中小学门口不得划食品摊区
2016-12-17 06:49: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莹 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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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2月17日讯 1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种植、学校养老机构就餐、网络订餐和市场摊贩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17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将全面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我省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种植转基因粮食作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有效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在盛放容器上标识名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

  学校、医院食堂配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食品原料

  学校(含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保障学校用餐安全。推进在学校、医院等大型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订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测。

  网上卖吃的应亮证经营食品包装标注制作时间

  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同时要亮证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并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使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食品摊贩持卡经营中小学门口不得划食品摊区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区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向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登记卡,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无证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餐饮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由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管理办法中确定,并应当限定在六十平方米以下,确需要超过六十平方米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王辉

【专题】龙江非转基因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