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哈尔滨
搜 索
哈市第12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第11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2016-12-22 06:56:59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生活报12月22日讯 21日,记者从哈市民政部门获悉,哈尔滨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6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从2016年10月1日起,哈市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从550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人月;将哈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44元/人年。

  据了解,除了低保标准,哈市还确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市区、县(市)与省标准同步,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13716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9600元/年。市区(不含双城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6600元/人年,提高到7120元/人年,比省标准高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500元/人年提高到4904元/人年,比省标准高200元/人年。双城区和各县(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704元/人年。

  方案还确定哈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580-696元/人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696-870元/人月。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双城区和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530-795元/人月。全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3744-5616元/人年。

  此次提标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共46万人,2016年是哈尔滨市连续第12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连续11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责任编辑: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