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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调整2016年工伤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每月最高涨290元
2017-01-23 09:08:02 来源:大庆网  作者:张荣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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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3日讯 1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6个级别伤残津贴均有上调

  调整中,对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级别每月分别增加290元、280元、270元、260元、240元、230元。

  与此同时,按照省人社厅关于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的要求,对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1至6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相应级别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2880元、2750元、2620元、2490元、2230元、2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有所增加

  大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中,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也随之提高了。

  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伤残津贴发放不含退休人员

  大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主要是指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不包括已退休工伤人员。

  据悉,员工因工受伤1-4级退出工作岗位,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伤残津贴,5-6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则不能享受伤残津贴,只能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调整后的待遇计划在本月末开始发放。

  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省人社厅要求,我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用人单位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

  晚报记者了解到,工伤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征收工伤保险费(税)的比率,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费率的下调,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费率的调整和行业细化,是为更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工伤预防意识。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