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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太远不愿去公司 单方解除合同员工想要赔偿金不合法
2017-01-23 09:20:27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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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23日讯记者从哈市劳动仲裁院获悉,2016年,哈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案件4108件,其中哈市劳动仲裁院立案受理案件1139件,案件量均创历史新高。哈市劳动仲裁院22日发布了2016年处理的五大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案例1

  工伤未达伤残等级

  停工留薪期到治愈出院那天

  于某2015年7月20日在某餐饮企业工作中烫伤,住院10天后治愈出院,同年被认定为工伤,但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受伤部位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于某主张被申请人单位补发其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万余元。

  案例评析: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为停工留薪期……于某2015年7月30日已治愈出院,即为停工留薪期。

  案例2

  单位搬新址不愿意去

  获经济补偿后不可索要赔偿

  沈某于2012年9月在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末,该公司迁移新址,沈某表示由于家庭和上班路途过远等原因,不同意到新厂区上班,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分公司遂于2016年11月与沈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沈某支付了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沈某不予认可,仲裁主张支付其代通知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评析:驳回沈某的仲裁请求。沈某主张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分公司行为并未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向沈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例3

  入职隐瞒怀孕事实

  女子违反职业诚信被解雇

  吴某2015年9月20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在入职申请表是否怀孕一栏中填写“否”,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11月初,吴某告知公司自己已妊娠15周,该公司认为吴某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吴某递交仲裁申请,主张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案例评析:驳回吴某的仲裁请求。吴某违反了职业道德和职业诚信,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4

  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

  方某于2013年4月10日就职于某药品公司,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年终考评不理想,方某称,主管李某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次日不需上班。2016年1月25日方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庭审中,方某不能提供清晰体现其被解除劳动合同之事实。公司提交申请人的养老保险流水,称申请人方某为旷工行为。

  案例评析:驳回方某的仲裁请求。发生劳动争议后,方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离职事实。

  案例5

  未签劳动合同

  需向员工赔付工资

  王某2014年5月6日入职A公司,双方订立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王某被通知到B公司工作,与A公司为同一办公地点,工资由B公司支付。2016年7月末,B公司因王某违反工作纪律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递交仲裁申请,主张B公司支付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万元。

  案例评析:B公司需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4.5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B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形。B公司主张A公司与王某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A公司为关联公司即可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抗辩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