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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意见 退役士兵办小微企业最高给予200万贷款
2017-02-24 09:30:3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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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月24日讯 日前,哈市政府发布实施意见扶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办小微企业最高给予贷款200万元。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减免租金和其他收费。

  适用哪些人?

  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士官;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2011年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士官。

  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在哈尔滨市区内已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减免租金和其他收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哈尔滨市区内有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行业、娱乐业、转让房屋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经审核确定后,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最高1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对退役1年内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

  对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