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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明起实施 鲜活易腐定做商品不适用
2017-03-14 20:09: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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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4日讯(记者杨帆)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暂行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生活消费才适用

  办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货。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鲜活易腐定做商品不适用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可以不适用的商品消费者需确认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试用后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中确认。

  退货邮费谁负担

  如果消费者确定退货,对于包邮商品,发货运费由卖家承担的,退货运费则由买家承担;对于非包邮商品,发货、退货运费均由买家承担。经营者则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行使。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据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行了贯彻落实,组织宣传、培训班。指导4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并在全省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新《消保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发放12315网络消费维权服务站牌匾。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采取劝导、提醒、约谈等有效方式,指导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全省各级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网络交易商品执法工作力度,如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责任编辑: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