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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钱没拿到房屋又被更了名 买主久拖不付最终仲裁解决
2017-08-17 19:48:20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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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7日讯(记者 雷蕾)陈先生从开发商处购房后,因工作原因不想要了,找到了房屋买家王女士,直接更名了开发商处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想到约定付清房款期限未到,王女士房产证已经下发,陈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例。

在售楼盘。资料图

  2016年11月,陈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房屋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150万元。2017年1月,陈先生将该房屋出卖给王女士,约定直接将开发商处《房产买卖合同》更名为王女士,房屋价款150万元,2017年5月1日前交清全部房款。双方对此仅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15日王女士分两次分别支付给陈先生60万元和40万元,两次共支付房款100万元。2017年3月2日,双方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至王女士名下,4月15日,王女士的房产证下发。同日,陈先生与王女士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王女士应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房款,王女士将房产证交于陈先生做抵押。

  但房屋更名后,王女士一直未支付50万元余款,陈先生为了保证自己的剩余房款一直未向王女士交付房屋权属证书。就此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王女士立即支付余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进一步认证了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2017年3月2日,陈先生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至王女士名下,已经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但王女士仅支付了100万元价款,尚有50万元价款未予支付。为此,陈先生要求王女士支付剩余部分房款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陈先生的主张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王女士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陈先生剩余房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仲裁费用由王女士承担。

  仲裁委提示,百姓在购房时,因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买到现房后,通过直接更名开发商处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但这种方式交易会给卖房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因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来的房屋产权证将直接办理到买房人名下。产权证下发后,买房人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便将其房产证抵押给卖房人,买房人仍可通过挂失等途径,补回房产证,对于卖房人来说单纯的押房产证根本不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

  仲裁委建议,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详细约定清楚,并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责任编辑: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