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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出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高龄津贴社会优待多方位确保老年人权益
2017-08-22 19:21:56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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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2日讯(记者 王春颖) 22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意见。《草案》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每年九月为省敬老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节和敬老月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主题活动。

  《草案》提出,凡具有本省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高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原晨峰 摄

  《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完善。

  《草案》还提出,老年人将享受下列优待政策:(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业务;(三)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四)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五)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七)其他优待事项。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第四项、第五项优待服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逐步扩大享受优待政策的老年人范围,提高优待标准。

  此外,该《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将对未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的、未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于供养或者救助的、未落实高龄津贴待遇的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