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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网约车细则2018年起实施 驾驶员需有本市户口
2017-09-01 10:55:17 来源:生活报  作者:栾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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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生活报9月1日讯 8月31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8月30日出台,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据了解,哈尔滨市网约车发展实行总量调控,动态调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细则》从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三个方面细化了哈尔滨市网约车发展的各项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求:首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注册地不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驾驶员要求:取得C1及以上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哈尔滨市户口或居住证明;近3年内无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统一要求:车型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达到哈尔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排量相当于1.8L以上(含1.8L);纯电动车辆轴距2.65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车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域;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万公里(此为初次投放标准,此后投放的应一律为新车);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嵌入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体颜色采用单一颜色;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

  记者从哈尔滨市交通局了解到,依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哈尔滨市的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车辆标准、价格机制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分,通过“错位经营、差异化管理”实现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

责任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