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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哈尔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 成人居民个人缴费320元
2017-09-06 21:18:51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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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9月6日讯(记者 张隽珊)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日前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个人缴费分两个档次,其中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市区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执行。

  明年起成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20元

  《意见》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各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新生儿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在参保范围内。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2018年,个人缴费分两个档次,其中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市区内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二档标准执行,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可按在校大学生标准继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自2018年度起,城乡居民医保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市)按6:4的比例分担;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上述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 自出生之日起享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2017年集中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其医疗保险待遇延续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

  参保居民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将符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统筹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不得同时享受本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不得同时享受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缴费的18万元,二档缴费的16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参保居民发生统筹支付范围内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按照规定比例自付,标准为: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限价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乙类诊疗项目由个人自付25%或35%。

  一年内自第二次住院起 起付标准降低10%

  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支付。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40元、480元、72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100元。一个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10%,其后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5%、70%、5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5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7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的,支付比例为90%。参保居民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不含中医、肿瘤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住院,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85%,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5%,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标准执行;困难人员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内最多支付200元

  普通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儿童医院、结核病防治所、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200元;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6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300元。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支付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200元。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由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年实际就诊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于次年初一次性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诊疗费。参保居民每年可以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可同时选择一所定点结核病防治所作为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等标准支付。

  此外,对参保居民中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一档缴费的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二档缴费的自然分娩700元、剖宫产1100元。对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明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

  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2018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即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其中困难人员起付标准按50%执行)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2018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费用、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医疗费用分段设定、逐段递增原则确定。一档缴费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5%,10-15万元(含1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0%,15-20万元(含2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二档缴费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缴费标准执行。困难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