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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超限车辆擅自上桥最多罚五千元
2017-11-14 15:17:33 来源:东北网  作者:张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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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4日讯(记者 张隽珊 编辑 王辉)为加强城市桥梁管理,保障城市桥梁安全和畅通,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擅自上桥行驶,违者由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桥梁养护维修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桥梁是指城市建成区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涵洞、隧道等建筑物。城市桥梁附属设施,是指挡墙、护坡、桥栏、桥名牌、限载牌、声屏障、人行扶梯、桥下空间等设施。

  养护维修作业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还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信号;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施工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紧急抢修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养护维修作业车辆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城市桥梁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并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城市桥梁养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车辆擅自上桥行驶最多罚款五千元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城市桥梁上、隧道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桥面;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在城市桥梁上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在城市桥梁上堆放物品、使用明火和垂钓;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带缆停泊等行为;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在城市桥梁上、隧道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声屏障、风雨篷和其他挂浮物的,应当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并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取土、爆破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为跨江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跨河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水域、十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陆域;隧道两侧结构边线外二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桥梁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砂、取土、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活动;堆放、储存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其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的行为。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桥梁出现断裂限制车辆、行人通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桥梁出现塌陷、断裂等突发情形时,城市桥梁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车辆、船舶、行人通行,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危急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先采取封闭桥梁等紧急措施。城市桥梁遭遇自然灾害、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道桥管理机构,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道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抢修,防止损失扩大。

  此外,《哈尔滨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市民可在12月10日前将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www.hrblaw.gov.cn)、邮箱(hrb4920@163.com)、书信或者传真(86774921)的方式进行反馈。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