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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2018年1月起施行
2017-12-05 15:18: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周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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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5日讯(记者周秘 编辑彭佳丽)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11月29日省物价局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1月1起开始施行。

  制定《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办法》立足黑龙江省天然气行业发展和价格管理现状,着眼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对城镇燃气配气环节建立价格监管规则。《办法》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目标,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核定配气价格,并切实加强监管。二是明确了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构建配气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三是设定总体原则和框架的前提下,正视各地天然气市场发育程度、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及价格管理权限,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在不超过《办法》规定的最高限,从严合理确定配气价格涉及的相关指标(包括产销差率、管网折旧年限、有效资产收益率)。

  在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方面的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了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确定了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范围,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具体要求:一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直接影响配气价格的部分核心指标参数如供销差率、折旧年限等规定了上限标准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行业效率。二是建立价格约束和激励机制。对燃气成本过高的,从严控制收益率;对燃气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大幅降低成本的,建立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主动降低配气成本。三是推进企业信息公开。要求燃气企业主动公开价格、成本等相关信息,便于不同企业成本对标,强化社会监督。

  对黑龙江省天然气市场影响

  《办法》是黑龙江省加强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自今年下半年,省物价局已按国家《指导意见》精神,指导各地适当降低了配气价格。《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有效促进黑龙江省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