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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4月迎来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 两种情况可减税
2018-03-30 11:27: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雅楠 周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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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0日讯(李雅楠 记者 周秘)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地税局获悉,今年4月我省将迎来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的第一个征期,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同时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全省排污费将全面改征环境保护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据悉,为体现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其中有两种情形不缴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有五种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税,而对规模化养殖采取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部分予以免税;二是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免税;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税;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减税政策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30%的,减征25%;二是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征50%。

责任编辑:张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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