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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十一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06-27 08:51:08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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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1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十一批次,共141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2件,已办结28件,受理编号分别为996、997、 998、999、1000、1001、1003、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 1013、1014、1015、1017、1018、1019、1020、1021、1022、1024、1026、1027号。未办结4件,受理编号分别为1002、1016、1023、1025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996号:“一是宾县所有养殖场都建在城边村里,距离居民区很近,污水和粪便常年直接向外排放,夏季异味扰民,冬季粪便乱堆。二是庙岭屠宰厂污水直排,污染周边环境,污水呈红色,臭气熏天。三是宾县二龙湖是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有大量养殖污水、粪便和居民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二龙湖,污染水体。举报人曾多次向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反映以上问题,至今未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宾县所有养殖场都建在城边村里,距离居民区很近,污水和粪便常年直接向外排放,夏季异味扰民,冬季粪便乱堆。”

  (一)基本情况

  宾州镇管辖14个行政村,12个社区,面积38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7.4万人。由于历史原因,在80~90年代发展经济,搞养殖产业。据最新统计,宾州镇所辖村和社区生猪养殖户442户,存栏42299头;肉牛养殖户643户,存栏6294头;养羊户69户,存栏3106只;蛋鸡养殖户1115户,存栏105098羽。

  目前,宾州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养殖户皆为规模以下养殖,存在养殖户直排污水和粪便污染问题等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宾州镇一直采取春冬两季定期清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等方式解决养殖户污水和粪便排放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由于历史原因,80~90年代城乡居民为发展经济,很多居民家养殖猪、牛、蛋鸡等,虽然存栏数量较大,但每户均未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由于都是家庭式饲养,没有建设粪便及污水的处理设备,造成污水顺着养殖户的房前屋后的排水沟自行流淌产生异味;产生的粪便堆积在自家的空地,造成了乱堆乱放、异味扰民的现象。据统计,宾州镇每年产生粪污总量182683.6吨,利用量118744.34吨,还田面积29686亩。

  针对此问题,宾州镇党委、政府从未间断治理。一是每年利用冬季、春季的有利契机进行专项清理,出动钩机、四轮车对养殖户产生的污水、粪便等垃圾进行清运。 2018年年初至今,已出动钩机20台,车次510次,清运10余吨粪污等垃圾。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发放宣传单2500份,悬挂宣传条幅178条,进行《环保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镇村与养殖户签订协议,要求养殖户把禽畜粪便堆放到自己田间地头,发酵还田。四是对农村散养户,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加强监管。五是宾州镇党委、政府积极落实《宾县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各类远离村屯的养殖场,要求村屯内现有的养殖户建设封闭式、防渗漏堆放场。力争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在9月末之前,解决畜禽养殖污水和粪便直排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庙岭屠宰厂污水直排,污染周边环境,污水呈红色,臭气熏天。”

  (一)基本情况

  该屠宰场为哈尔滨经建永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宾县经建乡永利村。该企业生猪屠宰项目于2012年9月5日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宾环登〔2012〕221号),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5年8月建成投产,满负荷生产量为每天屠宰生猪20头。生产产生的废水收集到储存井中,通过沉淀将上清液抽取作为肥料用于灌溉自家农田。2018年5月24日,该企业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宾县县委、县政府组织环保、畜牧等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6月12日,宾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该企业因为市场不景气,加之设备陈旧,急需更新改造,已经于2018年5月24日停止生产。

  宾县环保局采取网格化对其进行监管,网格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时未发现污水直排情况。据附近群众反映该屠宰场存在污水直排问题,检查时因为没有生产,未发现污水直排情况,但现场有恶臭味,是废水储存井发出的。

  针对此问题,宾县环保部门在附近村屯张贴了环保举报电话,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同时,宾县环保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如发现该企业复工生产时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宾县二龙湖是城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有大量养殖污水、粪便和居民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入二龙湖,污染水体。举报人曾多次向县政府及环保部门反映以上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二龙湖上游有四条河流注入,其中,陡嘴河、石洞河、暖河3条河流流经宾县平坊镇5个行政村、29个自然屯。另有一条河流经宾县宾州镇宝泉村,现已干涸。其中,陡嘴河全长33公里,石洞河全长18.5公里,暖河全长22.7公里,共计74.2公里,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村屯占总村屯数的80%以上。平坊镇位于宾县南13公里处,全镇幅员面积286平方公里,辖5村64屯,10620户,27054口人,耕地面积为92128亩。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平坊镇深入贯彻河长制各项工作要求,经常性开展清河、巡河行动,严格管控污水排放,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在3条河流大桥附近先后设立各类界标、标示牌及警示标志30余处、宣传标语22处,全力确保二龙湖上游水源水质安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平坊镇政府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经调查,平坊镇区域并不存在养殖污水、粪便和居民生活污水直排二龙湖现象。但在平坊镇新发村秦家屯东陡嘴河段、共和村杨家屯道口、益阳村永祥屯东、石洞村民有屯各有一处粪便堆放,以上4处堆放点均不在河套内,但距离河套较近,存在污染水源隐患。

  针对此问题,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平坊镇于6月12日开始组织人力物力,出动大型钩机2台、小型钩机2台、清运车辆7台对以上4处粪污堆放点进行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同时,组织全镇力量对3条河流及河流流经村屯进行一次全覆盖、无死角式的排查,实行镇村屯三级干部负责制,对屯内养殖户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并向养殖户发放宣传单,要求养殖户对粪便及时清运到自家田间地头,远离村屯和河套,坚决杜绝河套污染现象。

  下一步,宾县县委、县政府将继续加大河长制推进力度,制定巡查方案,建立河套巡查队伍,经常性开展清河、巡河行动,严格管控污染源,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二龙湖上游水质安全。同时,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农村生活垃圾,引导农户有序堆放;深入处理畜禽粪污,全面推进“三配套一结合”,鼓励农户将粪污腐熟后还田,引导农户合理利用牲畜粪污,逐步消除随意堆放的陋习。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997号:“房君海将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的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强行回填,破坏生态环境,在垃圾场上建设各类制砖厂并长期堆放大量煤炭,扬尘污染严重,周边近千户居民不敢开窗。道外区政府及河道办严重不作为,包庇房君海。”

  (一)基本情况

  房君海,哈尔滨市道外区民富村村民,属于社会自然人。1998年10月5日,房君海与民富村签订“转让涝洼塘荒地合同书”,合同约定范围为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南楼(红楼)水泥路东侧,北至水泥厂小火车专用线为界,南至阿什河为界,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500米为界,南侧宽新水泥路往东450米为界,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滩涂地。

  信访反映的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的区域位于哈尔滨道外区水泥路沿线,该区域有10家企业,其中,煤场4家、步道板厂4家、陶粒砖厂1家、商混企业1家。

  在日常的监管中,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没有发现房君海回填湿地的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曾受理过群众信访举报投诉该区域企业扬尘污染的问题,市环保局道外分局要求涉事企业对其厂区内堆放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房君海将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的近百万平方米湿地强行回填,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基本属实

  此案件基本情况、核实处理情况已于第七批421号案件办理情况报送。

  2018年6月8日,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会同道外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房君海存在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占滩涂行为。道外区水务局已经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于6月14日将此情况以函告的形式告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6月14日15时,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约谈了房君海,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要求其在三日内自行整改完毕,同时针对房君海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已立案调查,拟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处罚程序正在审批中。逾期未整改,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2.“在垃圾场上建设各类制砖厂并长期堆放大量煤炭,扬尘污染严重,周边近千户居民不敢开窗”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亚泰哈尔滨水泥有限公司红楼对面的区域有10家企业,有煤场4家、步道板厂4家、陶粒砖厂1家、商混企业1家,厂区内物料堆都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但其中有3家企业由于进料原因覆盖不到位,产生扬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覆盖防治扬尘污染,并要求企业厂区内每天定时喷淋洒水降尘。6月13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又到现场进行复查,这10家企业均已经采取安装防尘网措施进行有效覆盖,并定时喷淋洒水降尘。

  道外区纪委监委已经对该信访举报问题中提出的“道外区政府及河道办严重不作为,包庇房君海”问题介入调查,目前正在核实处理中。将根据调查情况,对该信访反映问题中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严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下一步,道外区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998号:“哈尔滨师范大学夜市的几十个烧烤摊,每天下午2点至夜间12点营业期间产生大量蓝色烟雾,污染周边空气。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夜市。”

  (一)基本情况

  文兴街夜市(哈尔滨师范大学夜市)于2014年5月21日由哈尔滨市街路市场摊区管理办公室审批形成,现阶段夜市范围为文兴街(和兴路—和兴小十一道街)路段、文兴街向和兴头道街延伸50米。该区域日常管理由和兴路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和兴路街道办事处、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南岗区执法局对该区域进行联合巡查发现,文兴街师大夜市烧烤摊区在营业过程中产生烧烤烟雾,影响环境。

  按照规定,文兴街夜市烧烤摊位必须安装节能环保无烟烧烤炉油烟净化器,统一使用环保型烧烤炉具及油烟净化器。整治淘汰,对设施差、电加热烧烤有排烟现象的不符合标准的烧烤摊点,必须停业整治直至符合环保要求。

  经初步排查,文兴街师大夜市需要更换、安装环保型烧烤炉具及油烟净化器的共计156台,截至2018年6月15日已全部安装完成。从现场巡查效果看,产生大量蓝色烟雾、污染周边空气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南岗区和兴办事处对市场内业户逐家建立了诚信管理评价档案,对商家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环境脏乱、拖延撤市、噪声扰民等违规经营现象,逐项扣分,作为调整摊位位置或取缔经营权限的依据,以硬性手段遏制各种扰民问题,从初步运行看,效果非常明显。文兴街夜市严格按照摊区办的统一要求,17时开市、22时30分撤市,在文兴街师大夜市管理范围内没有超时经营现象。

  南岗区将会对该处摊区加强日常的监管和巡视检查力度,针对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999号:“香坊区成高子镇领导与东升村村长收受好处,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让外来人员在五间房小队砍伐大量大白杨树,私自建设3处近千平方米的房屋。”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毁林建房地块位于香坊区成高子镇东升村五间房屯北村路西院内,院落面积4332平方米,现有新建房屋3处,占地面积776.6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林业局、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香坊区成高子镇人民政府、成高子镇东升村等共同组织力量,在踏查“毁林建房”现场后,即刻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经调查核实,2017年4月8日,于子忠位于香坊区成高子镇东升村五间房屯北村路西自家院内的一处老宅发生火灾被毁。2018年4月,于子忠开始在院内建房,拟用于玉米深加工,共新建房屋3座,面积分别为360.6平方米、256平方米、160平方米。该院原有两处老宅,自于子忠1996年在此居住就没有树木。经调阅哈尔滨市国土局香坊分局地籍档案材料,确认涉事地块为成高子镇东升村与和平村交界处,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不属于林地。权属分别归东升村及和平村村集体所有。香坊区成高子镇东升村村委会、香坊区成高子镇人民政府、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均对该地块的地类性质和权属情况作出了确认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调查组认定:信访反映的大量采伐大白杨树问题不存在;建房用地是宅基地而不是林地,不涉及毁林建房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1000号:“一是2016年哈尔滨市城建局在没有公示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用两艘挖沙船将太阳岛东部松花江支流旁原有柳树、芦苇、塔头植被和二处小岛深挖毁掉,建设停车场,破坏稀有塔头植被生态湿地。二是哈尔滨市政府将大量公园泥土运到太阳岛景区东部原太阳岛消防队西侧和北侧的原生态湿地上形成约3米高的土方,掩埋了警备路北侧大片原始塔头植被和沼泽地,今年年初又运来大量泥土回填湿地约2000平方米,在湿地上新建项目,破坏生态环境。三是松花江江边靠近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东侧,有一长约50米的垃圾带,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旦江水上涨,垃圾污水流入松花江,将威胁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举报人曾向哈尔滨市政府官网‘百姓谈’反映,至今未果。四是船厂社区和工厂商服有一个排放污水的臭水坑,位于原牛甸屯西侧大面积低洼处,至今无人治理,一旦松花江水上涨将导致污水流入松花江,污染水体。”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年哈尔滨市城建局在没有公示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的情况下,用两艘挖沙船将太阳岛东部松花江支流旁原有柳树、芦苇、塔头植被和二处小岛深挖毁掉,建设停车场,破坏稀有塔头植被生态湿地。”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新建的哈齐客运专线松花江铁路大桥投入使用后,原滨洲线铁路路基(道里区森林街至松北区警备路段)及松花江铁路大桥处于闲置状态,社会各界对综合开发利用的松花江铁路大桥及其附属线路的呼声十分强烈。对此,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实施了“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项目,该项目以滨洲铁路桥为中心,分为江南带状公园(建设项目)部分和江北水上公园(综合整治项目)部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5年12月,市政府公布了《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项目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信访反映位置位于整治范围内,为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项目区域,涉及的水域处于松花江两岸堤防之间河道内,属于滩涂地,不属于湿地,不存在破坏塔头植被和生态湿地。考虑到其滩涂性质,经市水务局同意,对江北段项目周边松花江水环境进行治理,在原有滩涂基础上,实施部分河道清淤、疏浚,对水上公园进行了平整、绿化,并且贯彻海绵城市理念,利用疏浚废渣建设生态环保型停车场。2017年,哈尔滨铁路博物馆公园(中东铁路公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全面完成,改变了原来垃圾遍地、杂草丛生的环境面貌,提高了区域生态质量,公园免费对市民开放,每天有大批游客到江北段公园休闲、观光、娱乐,群众对综合整治的效果十分认可。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哈尔滨市政府将大量公园泥土运到太阳岛景区东部原太阳岛消防队西侧和北侧的原生态湿地上形成约3米高的土方,掩理了警备路北侧大片原始塔头植被和沼泽地,今年年初又运来大量泥土回填湿地约2000平方米,在湿地上新建项目,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末至12月初,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地铁施工开挖的土方运至太阳岛东区东部石当站(捷能热力锅炉房北侧);同时,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该区域实施了供热管线改造工程;该区域原为太阳岛消防队及太阳岛风景区家属楼,不属于湿地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地铁施工开挖的土方符合修垫湿地道路材质要求,为保护太阳岛风景区内的湿地环境,2017年11月末至12月初,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地铁施工开挖的土方运至太阳岛东区东部石当站(捷能热力锅炉房北侧),作为修垫湿地道路的备用土,该区域原为太阳岛消防队及太阳岛风景区家属楼,并非原生态湿地,今年春季解冻后对土方进行了平整,不存在掩埋原始塔头和沼泽地问题。此外,为取消太阳岛风景区内供热热源(锅炉房),保证景区冬季空气质量,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该区域实施了供热管线改造,当时由于气候原因不具备回填条件,今年春季解冻后开始进行原土回填、场地平整等工作。现场回填土为施工开挖的原土,并非外进泥土,计划6月30日前完成回填。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松花江江边靠近中东铁路公园江北段东侧,有一长约50米的垃圾带,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旦江水上涨,垃圾污水流入松花江,将威胁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源安全。举报人曾向哈尔滨市政府官网‘百姓谈’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船厂社区牛甸屯西侧,中东铁路桥东20米处,为建筑残土,目测有30余米长,2米左右宽,目前此处建筑残土未对松花江产生污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冬季,为加强松花江江上安全工作,防止车辆进入松花江,因气候条件原因无法实施固定挡桩工程,施工单位采取暂用建筑残土进行临时性隔挡措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此处建筑残土未对松花江产生污染。太阳岛街道曾接到“百姓谈”反映此问题,经协调施工单位哈尔滨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承诺将于开春5月份以后将此残土运出。

  2018年6月12日,松北区城管局组织人员10余人、铲车1台、钩机1台、运输车8台,对此处建筑残土进行了集中清理,2018年6月12日晚6时全部清理完毕,并对此区域周边白色垃圾及杂物进行了清扫捡拾。为防止偷卸垃圾污染江水事件发生,在船厂通往此区域闸口处设置挡墩。下步,船厂社区将安排人员加大此区域的巡查监管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船厂社区和工厂商服有一个排放污水的臭水坑,位于原牛甸屯西侧大面积低洼处,至今无人治理,一旦松花江水上涨将导致污水流入松花江,污染水体。”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松北区船厂社区牛甸屯西侧,滨洲铁路桥东侧,为船厂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该站原为船厂社区排污站,始建于1977年,属于雨污合流泵站。 2017年,松北区对该站进行改建,增加了污水处理功能。2017年6月30日,船厂污水处理站完成改建,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500m3/ d,处理工艺为EBIS工艺,出水水质执行一级B排放标准,由施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2017年4月17日,污水处理站项目获得了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审批(哈环松审表〔2017〕9号);9月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通过了验收(哈环松审验〔2017〕14号)。2018年3月26日,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正式接管船厂污水处理站的运营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排放的污水是松北区供排水公司管理的船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出水。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接管船厂污水处理站后,对进站源水进行了跟踪监测,针对源水水质超出该站设计处理能力的情况,多次组织论证,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增加曝气系统、增加停留处理时间、培养硝化菌等一系列增建改造工作,目前污水排放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2018年5月份,黑龙江凌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站进行了一周三次不定期出水跟踪抽检化验,监测数据表明污水处理设施已稳定运行,处理后的排水经明渠排入松花江。6月12日,经松北区供排水公司工作人员实地踏察,未发现黑臭水体,信访反映提及的大坑,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完成填埋。

  下步,松北供排水有限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流程监管,确保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也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1001号:“东京城林业局英格岭经营所存在以下毁林盗伐林木问题:一是几年来,大面积毁灭性砍伐管辖区内25度以上自然林,整面山的树木一棵不剩,砍伐面积达300多垧,将砍伐后的林地包给当地农民和本单位职工种植农田。二是2016年底至2018年初,砍伐原始天然林(长度在4米左右),就地用粉碎机将树木碎成木屑后出售谋利(共计1千余立方米),将砍伐后的林地分包给当地农民种植农田。”

  (一)基本情况

  2018年3月,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举报中心接到过类似举报内容相同的信访投诉,举报中心予以受理,并马上交办驻牡丹江林区资源监督办。牡丹江林区资源监督办接到转办函后,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于2018年4月16日与举报人见面了解情况。次日,案件调查组对东京城林业局英格岭经营所、湖南林场毁林开垦林地等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由于在此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之前,举报人曾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反映过该问题,东京城林业局专员办与资源科多次到达现地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12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东京城林业局专员办与资源科再次到达现地核实,未发现新毁林开垦现象,所以沿用了森工总局驻牡丹江林区资源监督办4月21日调查报告。

  2018年4月17日至4月21日,由驻牡丹江林区资源监督办刘国涛、陈玉奎、冯琪会同驻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资源监督办孙丙洲、王洪旭、侃洪彪等六人组成案件调查组,历经4天的现地调查核实,未发现有信访反映的违法行为,认定举报情况不属实。案件调查组通过举报人指认的英格岭经营所柳树河子沟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毁林开垦的具体位置的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如下: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几年来,大面积毁灭性砍伐管辖区内25度以上自然林,整面山的树木一棵不剩,砍伐面积达300多垧;2016年底至2018年初,砍伐原始天然林(长度在4米左右),就地用粉碎机将树木碎成木屑后出售谋利(共计1千余立方米)。”

  调查处理情况:通过GPS坐标定位与调查设计资料核对,确认为可持续经营试点作业伐区的5林班5个抚育作业小班,分别是2016年的3S、4S、5S小班和2017年的1S、2S小班,总面积37.63公顷。分别是2016年的3S小班8.84公顷、4S小班9.46公顷、5S小班5.72公顷和2017年的1S小班6.45公顷、2S小班7.16公顷,有国家林业局发放的重点国有林区林木采伐许可证。调查组现场认定英格岭经营所的5个抚育采伐作业小班,现为有林地。林木采伐完全是按调查设计规定的采伐方式透光和生长抚育组织的采伐作业,从作业集材地点和采伐作业及木材装车运输单的时间,与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拍摄时间比对完全吻合,采伐作业、采伐手续合法。

  可持续经营试点作业伐区的剩余物经林业局相关部门认定后,加工锯末子交由林业局统一调配,不存在出售谋利问题。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将砍伐后的林地包给当地农民和本单位职工种植农田。”

  举报人现场指认的部分耕地14块,经核实这些耕地是1983年开垦,是英格岭经营所发包给该所职工耕种的工资田,面积一共是10.24公顷,经GPS定位,通过GIS技术与2017年卫片比对,存在3个疑似地块(扩地边),初步确认没有新开垦的林地。只是其中有一块是由于2017年雨水冲毁重新恢复的耕地,面积100平方米;其余二块属于误判,现地未发现毁林开垦,扩地边现象。通过召集和询问举报人指认新开垦土地的承租人和提供的被毁林地的土地承租人(部分查无此人),也均否认近3年新开垦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1002号:“1996年,李某某(时任望奎县公安局刑警队长李某某的弟弟)和厢白乡(现名穆家店)政府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当年李某某破坏700亩水库导致水库决堤,冲毁湿地416亩,之后在水库和湿地上开垦1000余亩耕地,造成水库下游水田严重缺水,破坏生态环境。当地法院就此案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要求其10日内将1116亩土地归还给厢白乡政府。李某某不顾法院判决继续强占该处土地,但望奎县和厢白乡政府领导不作为,置之不理。举报人曾向绥化市纪检委和望奎县县委书记单某某反映上述问题,均被拒之门外。2016年,举报人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后,望奎县政府对外公示了“由于1985年发洪水,水库大坝闸门被冲毁,汛期后空库运行,经水利部门审核,以不符合除险加固要求予以报废,在省水务厅名册上已销号,当地群众在库区内自发开垦成耕地”的虚假调查情况。实际上,1987年至1996年期间,承包人胡某某还在水库养鱼,直到1996年合同到期后才将水库归还给乡政府。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恢复生态环境。”

  未办结。

  八、受理编号1003号:“兴安区征楠煤化工、鹤翔煤化工和鑫塔水泥生产过程中排污,造成附近养殖场的牛羊死亡,无法正常养殖。举报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鹤岗市环保局反映此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中关于征楠煤化工、鹤翔煤化工的信访反映问题已于第五批第2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信访反映的鑫塔水泥为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5月,该企业2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搬迁技术改造工程环评文件获得了黑龙江省环保厅批复(黑环审〔2009〕139号);项目于2009年10月开工建设,2012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水泥;2014年,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14〕195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环保局主要领导组织兴安区政府、市畜牧局进行分析研判,此案与市环保局掌握的“李玉清上访案”完全一致。现场核查时本人也已确认。

  2018年6月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按错峰生产要求,现处于停产状态。

  2017年8月,信访人李玉清到市信访局投诉,反映他是征楠煤化工附近的小丘庄养殖场法定代表人,2011年东山区招商龙嘉煤化工,要征用该养殖土地,但因协议没达成放弃征地,信访人继续经营该养殖场,现养殖场被征楠煤化工、鹤翔煤化工、鑫塔水泥重度污染,导致无法养殖,牛羊死亡率过高,要求予以拆迁安置等问题。就信访人反映的企业排污造成牛羊死亡无法养殖问题,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联络组办公室向兴安区政府出函商请提供相关情况。据兴安区政府反馈,此事为李玉清本人口述,并无任何证据说明牛羊死亡是企业排污所造成。2017年9月,兴安区信访局向李玉清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2018年6月,接到转办件后,此案市级包案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专门研究此事,要求进一步查明事实后妥善处理。

  2018年5月15日,李玉清再次到市环保局投诉,反映养殖场被征楠煤化工、鹤翔煤化工、鑫塔水泥重度污染,导致无法养殖,牛羊死亡率过高问题,但未提供污染导致牛羊死亡相关证据。李玉清诉求是希望征楠煤化工将其所有的一口深100米机井征用。当日,市环保局就其诉求当场口头答复李玉清,环保局无权要求企业征用机井,三户企业中存在问题的鹤翔新能源已依法立案查处。经市环保局现场调查,信访人的养殖场房屋闲置,无养殖活动。针对信访人反映的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市环保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查处情况已于第五批第2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鹤岗鑫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建厂以来,无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过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1004号:“大同区采油七厂纸业园区内有2家造纸厂,东盛纸业生产黄纸将黄色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北面湿地,葡东纸业将生产废水通过地下管线排放到污水沟后流入湿地,污染附近鱼塘。举报人称东盛纸业老板是某村村书记,每逢有检查都有人提前向其通风报信。此次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后,该厂为逃避检查,改为夜间偷偷生产黄纸。”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企业为大庆市东盛纸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市大同区葡东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纸业、葡东纸业),位于大同区老山头乡采油七厂东门外。

  1.东盛纸业。法定代表人毕建芳,2005年6月建厂;2007年10月,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大同区环保局批复(同环建字〔2007〕5号);2009年8月,通过区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同环验〔2009〕5号);以废纸箱为原料,设计年产瓦楞纸15000吨。2013年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将原有的1760纸机更换成2100型纸机,经发改部门认定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设计能力提高到年产瓦楞纸20000吨,年实际生产量2000吨左右。 2016年10月,技改项目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报备工作。2017年6月开始对造纸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期间,由于该企业个人原因没有按期报送申报排污许可证相关材料,致使该企业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没有排污许可证不能生产。大同区环保局不定期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企业有生产迹象。2018年5月末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

  2.葡东纸业。法定代表人姜文祥,2005年3月建厂;2007年10月,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大同区环保局批复(同环建字〔2007〕4号);2009年8月,通过区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同环验〔2009〕6号)。以废纸箱为原料,设计年产瓦楞纸15000吨。2013年,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将原有的1760纸机更换成2100型纸机,经发改部门认定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设计能力提高到年产瓦楞纸20000吨,年实际生产量2000吨左右。2013年12月,技改工程环评文件获得大庆市环保局批复(庆环建字〔2013〕276号),未验收;2017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18年5月,企业申请停产,并获得大同区环保局批准。两家纸业环评批复要求废水采取气浮+沉淀污水处理措施,回用不外排,锅炉烟气采取陶瓷多管除尘。

  3.湿地情况。经区林业局确认,信访反映的湿地应为永和南泡2号湿地,面积1356.7公顷,类型为永久性碱水湖,为封闭水体,主要补水来自于地表径流。由于近几年持续干旱,造成蓄水量减少,有部分区域由渔网围成鱼塘,湿地和鱼塘里生长着大量的芦苇、蒲草。

  大同区环保局负责上述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双随机”的监察工作要求,2017年以来累计现场核查3次,未发现废水直排、私设暗管现象,未收到涉及上述企业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大同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局、林业局和老山头乡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当晚即开展了夜查。

  1.关于“东盛纸业生产黄纸将黄色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北面湿地,葡东纸业将生产废水通过地下管线排放到污水沟后流入湿地,污染附近鱼塘”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6月11日晚,调查组在现场调查时问询了两家企业当事人,当事人承认了存在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行为,并分别指认了暗管位置。东盛纸业的排污暗管于2017年5月铺设,葡东纸业的排污暗管于2017年10月铺设。锁定证据后,6月13日,大同区政府组织环保局、公安分局、发改局、林业局对两家企业私设的暗管进行了现场勘察、取证、拆除。葡东纸业和东盛纸业分别拆除塑料暗管30米和铁管10米左右,拆除过程中发现管线中有少量残余污水。针对现场拆除暗管中存在污水的问题,大同区环保局分别对两家企业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企业当事人称:由于拖欠银行贷款,在银行现场检查期间曾经进行过生产。根据银行检查时间不定期进行生产,有时一个月生产一次,有时一季度生产一次,每次生产1~2天,通过暗管排到永和南泡,根据2016年12月28日公布的《黑龙江省湿地管理名录》,该泡被确认为湿地。该泡属于老山头乡老山头村,现被村民承包养鱼,从现场调查没有发现泡内有死鱼现象,大同区环保局正委托黑龙江凌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鱼塘水质进行监测。大同区环保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两家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企业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关于“举报人称东盛纸业老板是某村村书记,每逢有检查都有人提前向其通风报信”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组核实,东盛纸业法定代表人毕建芳与老山头乡中心村支部书记杜彦春为夫妻关系。自2016年以来,各级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的监管机制,检查企业的人员、时间均随机抽取,因此不存在每逢检查都有人提前向其通风报信行为。

  3.关于“此次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后,该厂为逃避检查,改为夜间偷偷生产黄纸”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6月11日晚21点30分左右,调查组赶到东盛纸业、葡东纸业进行暗访。2家企业机器设备无运转迹象,通过检查纸机和锅炉等生产设备,询问企业负责人,可以确认企业已多日没有生产。厂区内有部分废纸壳存放,现场未发现黄纸制品和废水偷排现象。

  下一步,大同区将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对类似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1005号:“一是2018年

  4月,宝泉岭管理局城管局在宝泉岭农场东山附近建设垃圾填埋场,距离基本农田不足10米,严重影响附近农户耕作。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并要求建设方出示该项目环评手续,相关人员一直推脱不予提供相关文件。举报人随后向宝泉岭国土、规划、地矿等部门反映,被告知该项目有手续但均未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二是2009年以来,有人在宝泉岭农场东山的排水沟附近毁林采石,当时地矿局依法制止了该违法行为。2013年2月至10月,开始有大规模有组织的人员在该处开采石料,造成东山南侧6-8公顷林木被毁,破坏生态环境。当地地矿局制止未果,采石者还公然宣称审批手续补齐了就管不了了。举报人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8年

  4月,宝泉岭管理局城管局在宝泉岭农场东山附近建设垃圾填埋场,距离基本农田不足10米,严重影响附近农户耕作。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并要求建设方出示该项目环评手续,相关人员一直推脱不予提供相关文件。举报人随后向宝泉岭国土、规划、地矿等部门反映,被告知该项目有手续但均未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一)基本情况

  宝泉岭管理局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宝泉岭管理局宝泉岭农场二十七队东山脚下,项目法定代表人为邱士军,项目于2018年5月10日正式开工建设,占地面积7.9289万㎡。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2018年4月,宝泉岭管理局城管局在宝泉岭农场东山附近建设垃圾填埋场,距离基本农田不足10米,严重影响附近农户耕作”的问题调查情况

  此案件反映的该问题已于第七批39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并要求建设方出示该项目环评手续,相关人员一直推脱不予提供相关文件。举报人随后向宝泉岭国土、规划、地矿等部门反映,被告知该项目有手续但均未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核查:该项目规划、林地、用地、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2011年3月2日,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审批获得《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关于局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宝垦局文〔2011〕28号);2018年1月14日,经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审批获得《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关于局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及延长建设期的批复》 (宝垦局文〔2018〕2号),同意建设时间延长至2018年。

  2013年5月31日,经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黑林地许准〔2013〕105号),同意宝泉岭管理局局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国有林地4.5879公顷。

  2013年10月28日,经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审批获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垦宝土资建发〔2013〕38号),根据宝泉岭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年度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意宝泉岭局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同意该项目占用宝泉岭农场新增建设用地8万平方米,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2013年12月31日,获得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垦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管理局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黑垦环函〔2013〕)38号。

  举报人到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后,环保部门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规划部门出示了相关文件。经与管理局国土、建设单位等部门有关同志联系,举报人并未到上述单位要求出示相关文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09年以来,有人在宝泉岭农场东山的排水沟附近毁林采石,当时地矿局依法制止了该违法行为。2013年2月至10月,开始有大规模有组织的人员在该处开采石料,造成东山南侧6-8公顷林木被毁,破坏生态环境。当地地矿局制止未果,采石者还公然宣称审批手续补齐了就管不了了。”

  (一)基本情况

  宝泉岭局直垃圾处理项目选址地点原为几十年历史形成的东山废弃取料场,为了达到垃圾处理项目的用地面积要求,需要占用4.5879公顷林地,2013年5月31日该项目获得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黑林地许准〔2013〕105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3年6月,管理局在获得林地批准后,为节约建设成本,管理局在该项目林地审批范围内采石料,用于管理局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既可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又减少了垃圾处理填埋库区土方外运数量,两个项目在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科学的实现了互补。且按照宝泉岭地区气候条件,6月份以前不适合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2月份即开始大规模开采石料不符合客观事实。综上所述,该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土地、林地、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并且通过防护措施不会对附近的耕地带来影响,也不存在非法毁林采石的事实。

  该项目当时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不存在相关部门制止现象。投诉人所诉“采石者公然宣称审批手续补齐了就管不了”的问题,经调查建设单位宝泉岭城管局施工负责人当时既没有人制止,也无人说过此话。

  农垦总局要求宝泉岭管理局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使用后,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1006号:“古城镇民和村村支书史某某于2014年利用职权,将民和苗圃西南角12垧林地内松树、柳树砍伐后种植玉米、黄豆。举报人2016年曾向督察组反映过上述问题,齐齐哈尔新闻频道也曾报道此事,但问题至今没有整改,也没有归还农民树木。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苗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苗圃位于克山县古城镇民和村,面积42亩。土地利用性质为耕地,权属归民和村委员会。2007年,该42亩苗圃由王春霞(王春霞与时任民和村党支部书记史国贵是夫妻关系,史国贵已于2018年4月退休)、史云飞(与史国贵为叔侄关系)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至2026年。该苗圃由民和村委员会发包,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产出效率最大化原则进行配置,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苗圃承包经营权,当时王春霞、史云飞出价最高,获得苗圃承包经营权,并与民和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

  2016年11月20日,举报人曾向克山县林业局反映该问题,经克山县林业局调查核实后,明确答复举报人其反映土地不在克山县林地保护规划面积中,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克山县第一时间成立了专案组,并责成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古城镇立即深入现场核查。6月12日,克山县县长陈宝柱召开了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迎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此案件查办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经克山县国土部门确认,土地二次调查现状图反映该42亩苗圃土地利用性质为耕地,现场核查该地块现经营水田作物32亩、旱田作物10亩,与“二调”数据一致,并非信访人反映的村集体林地。

  2007年王春霞、史云飞在该苗圃栽植柳树22亩、栽植旱田作物20亩,2014年改种水田作物32亩、旱田作物10亩,因此,不存在古城镇民和村村支部书记史国贵利用职权破坏村集体林地问题。经克山县林业局反映,举报人2016年未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克山县也未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查办案件通知,有关新闻媒体也未报道此问题。

  经调查,举报人在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是:“克山县古城镇民和村二队北侧砖厂后侧300多米大约七八十亩林地被破坏开垦成耕地。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第三十一批第1176号案件),与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第九批第777号案件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办理情况已报送。2016年,当时经克山县调查核实,认定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整改要求由民和村委员会完成更新造林。县纪检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古城镇民和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史国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古城镇党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副镇长、原镇林业站长给予批评教育。2017年春季,民和村已按照要求,对该地块进行了补植,已全部更新造林。举报人在本案中反映的情况,与上述2个案件反映的情况不一致。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1007号:“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2座垃圾焚烧发电厂,违法堆存飞灰累积2.2万吨,2017年7月10日,城管局与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公司签订焚烧飞灰处置合同,将双琦公司新生产的飞灰随产随转至宾州水泥厂处置。但该水泥厂每天仅能处理30吨左右的低氯飞灰,无能力处理高氯飞灰,双琦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目前已投入使用,每天产生42吨高氯飞灰,无法得到有效处置,只能违规堆放。同时,该公司填埋处置的飞灰存在螯合固化不彻底,重金属和二噁英有泄露风险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成路261号。该企业生活垃圾发电改扩建项目一期于2012年10月开工建设(环评审批文号:黑环审〔2012〕206号),2014年1月建成并投产使用(环评验收文号:黑环验〔2018〕8号);二期工程于2013年4月开工建设(环评审批文号:黑环审〔2012〕206号),2016年5月建成并投产使用(环评验收文号:黑环验〔2018〕8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总投资6.5亿元,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对该企业按照“双随机”监管要求进行日常监察,按季对该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指标进行监测(不含二噁英)。经检测,废水、废气污染物检测指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后至今,未再接到投诉该企业的信访案件,未对该企业实施过行政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市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共分为两期垃圾焚烧工程。一期工程建设了1台53吨循环流化床焚烧炉,采用循环流化半干脱酸反应设置+袋式除尘工艺,在除尘器的进口喷入活性炭吸附二噁英/呋喃,烟筒高度60米。正常生产日产生飞灰40吨,飞灰中氯离子平均含量在2.0%~2.7%之间,个别样品氯离子含量为1.92%、3.39%;二期工程建设了两台52吨炉排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烟气采用机械旋转喷雾吸收塔+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半干法烟气净化处理工艺,烟筒高度80米。正常生产日产生飞灰30吨,经中财国际(哈尔滨)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分析,氯离子含量在10%以上,个别样品氯离子含量为19%。

  垃圾储藏间和垃圾转运间采用全封闭负压方式运行,对垃圾在储藏和转运期间可能产生的异味采用活性炭吸附和加氧进入炉膛燃烧进行处理。2004年1月建成处理能力为130吨/日生活污水处理站,2005年11月投产使用,处理后的废水进行中水回用不外排。2013年4月建成处理能力为300吨/日渗滤液处理站,2016年7月投产使用,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流向成高子污水处理厂。

  因2015年以前哈尔滨市没有飞灰处置场地,2015年末,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2万吨垃圾焚烧飞灰在厂内露天堆放。2015年10月,市城管局与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黑龙江辰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进行应急转移处置。此后又分别于2016年6月、2017年3月签订处置协议,进行应急转移露天贮存的飞灰,截止2017年7月底露天贮存的飞灰全部转移,目前厂内无露天存放飞灰。

  2017年7月10日,市城管局再次与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约定在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项目具备飞灰处置条件前,将厂区内一期、二期新产生的含高、低氯离子飞灰“随产随转”至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11月,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200t/d)项目已经建成,完成了性能测试,现正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保验收。该项目总投资3625万元,利用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现有两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目前一期处置含低氯离子飞灰能力为100t/d。2017年12月4日,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试生产进行性能测试,截至2018年5月25日,已转移处置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飞灰5037.75吨。双琦环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二期高氯飞灰仍转移至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填埋处置。

  2017年7月,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螯合后的飞灰(含重金属、二噁英监测项目)进行监测(按要求每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显示3个焚烧炉排放口排放的二噁英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该企业飞灰储库为全封闭,地面已硬化,螯合固化后的飞灰已装袋储存,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定期进行转移,采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装运,并履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存在泄露风险等问题。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继续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如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1008号:“道里区新发镇副镇长陈某某,在任职五一村村长期间私自将2000亩草原承包给长岭湖职工杨某某,杨某某先是破坏草原改为鱼塘,几年后将鱼塘改为农田,并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造了2栋高楼,数年后又在农田里植树造林,2015年将树林砍伐,现在该草原已变成一块废地。 2017年合同到期后,陈某某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私自将土地承包给杨某某。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道里区新发镇国堤南侧,战备路以西区域,属新发镇五一村第七号地(地号依据国土资源局土地档案标识)。该地块现有林地约300余亩,沼泽地700余亩,属村集体所有。依据1988年土地详查结果和1998年《道里区新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沼泽地地类,不是草原。 1991年,五一村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给哈尔滨市优抚养殖场用于水产养殖,目前在地块中心有3处建筑。

  2016年8月4日,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转办件后,道里区委组织新发镇政府、国土分局进行了现场踏查,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经核查,认定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16年8月20日,道里区委形成《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事项办结情况的报告》上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3日,由道里区新发镇党委牵头,组织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和区农林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共同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1.“道里区新发镇副镇长陈某某,在任职五一村村长期间私自将2000亩草原承包给长岭湖职工杨某某,杨某某先是破坏草原改为鱼塘,几年后将鱼塘改为农田”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一是关于地块属性问题。经调查,该地块位于松花江防洪大堤外,历史上该地块为水泡子(当地俗称白蒲泡),区域面积1035.74亩。经查阅1988年土地详查结果和1998年批准的《道里区新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显示该地块地类为沼泽地,不是草原。1998年五一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显示,该村没有草原地类。2016年8月19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说明:“1998年土地详查结果和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新发镇五一村用地范围内无草原。据1998年土地详查结果,五一村第七号地为沼泽地。”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出具说明:“现仍然认定五一村第七号地为沼泽地。”依据以上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沼泽地,不是草原。

  二是关于该地块改为鱼塘,鱼塘改为农田问题。经调查,1991年为响应国家政策,建设哈尔滨市副食品基地,五一村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给哈尔滨市优抚养殖场用于水产养殖,承租人杨栖鹏将水泡子改建成鱼池。鱼池建成后,由于松花江水位持续下降,大部分鱼池严重渗漏,只有40余亩保留生产,其余鱼池闲置。 2004年至2006年,承包者在200亩干涸鱼池地上进行了农业种植。2008年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建成后,松花江水位逐年上涨,耕种土地不具备耕种条件,陆续退耕,目前该区域全部处于沼泽状态。

  三是关于新发镇副镇长陈宝森私自承包问题。信访反映的陈某某为现任新发镇副镇长陈宝森。调查组先调阅陈宝森干部人事档案,显示其1987年8月~ 2000年3月担任五一村村委会委员。随后,调查组又与了解情况的时任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孙宝柱进行了问询。据孙宝柱讲,新发镇五一村村委会分别于1991年、1993年和1998年将该地块对外租赁,三份合同签订时,出面洽谈和签订协议的是当时村委会主任李文博(已故),陈宝森并没有参与此事。发包行为是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举报人称陈宝森将土地私自发包给杨某某的问题不属实。

  2.“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造了2栋高楼”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实地踏查,哈尔滨市优抚养殖场在该地块建有3处建筑,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经查询道里区城乡建设局村镇科档案资料,其中一处建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哈建农95字第0511号),产权取得日期为1995年11月,产权所有人为杨醒华(承包人杨栖鹏父亲),证载建筑面积为2491.3平方米。其余两处建筑没有查询到房屋产权登记档案。经调查,2002年12月2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对这三栋建筑(建筑面积3897.82平方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规行处罚字〔2002〕第2002022号),决定予以罚款97445.5元,并要求补办规划手续。被处罚人于2002年、2004年、2005年分三次缴纳罚款伍万元整,未足额缴纳罚金。

  2018年6月13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对该3处建筑出具的处理意见说明,该工程位于道里区新发镇五一村,当年对此工程做出过行政处罚情况属实,因经济因素建设单位未能全额缴纳罚款,导致后续手续未办理。鉴于工程建设时间为2002年以前,按当年的规划条件,可以完善规划后续手续。因此提出工作建议:尊重历史成因,继续责令补办手续,如不能补办手续再限期依法拆除。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2018年6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该地块历史遗留建筑未在国土部门取得审批手续,下步将依法立案查处。

  3.“数年后又在农田里植树造林,2015年将树林砍伐,现在该草原已变成一块废地”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该地块现有林地约300余亩,其中100余亩为野生杨树林。1991年,哈尔滨优抚养殖场承包后,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涵养水系,在鱼池周边栽植树木。2013年松花江出现汛情,该地块被水淹,导致部分林木死亡。2014年11月,哈尔滨优抚养殖场提出采伐申请,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经现场核实确认后,2015年2月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23010201150213004),批准对此处3.3公顷水淹面积死亡林木进行采伐作业(共49.5亩),哈尔滨优抚养殖场在规定的采伐期限内,对3.3公顷林木进行了采伐。经现场勘查,目前该采伐迹地区域仍处于水淹状态,举报所说废地不属实。

  哈尔滨优抚养殖场自1991年承包开始,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涵养水系,在鱼池周边栽植树木。现有林地约300余亩,其中100余亩为野生杨树林。根据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23010201150213004),2015年2月该处树木符合采伐规定。申请采伐原因为2013年松花江出现汛情,该地块被水淹,导致林木死亡。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经现场核实确认后,批准对此处水淹死亡林木3.3公顷面积进行采伐作业(共49.5亩)。经现场勘查,目前该采伐作业区域仍处于水淹状态,举报所说废地不属实。

  4.“关于2017年合同到期后,陈某某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私自将土地承包给杨某某”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新发镇五一村村委会与哈尔滨市优抚养殖场分别于1991年12月7日、1993年5月15日、1998年3月16日签订三份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1992年1月1日-2002年6月1日,2002年6月2日-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2日-2042年6月1日。最后一次签合同时间为1998年,并非举报所称2017年合同到期后再次发包,2017年承包合同并未到期,村委会也没有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经与新发镇五一村现任村党支部书记范志勇了解和查阅3份合同,1998年3月16日签订的合同显示:“由于资金和自然条件等方面约束,开发建设任务尚未得到正常进行,至今没有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如继续下去,就不会得到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导致资源浪费,为解决以上困难危机,承租方聘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制定了新的开发建设方案,加大投资力度,但第二期租赁期将至,唯恐不能收回全部投资,故此承租方提出在第二期租赁合同期满后的2017年6月的基础上,再延期25年至2042年6月1日”。据新发镇五一村现任村党支部书记范志勇介绍,1998年再次续签合同时,是经过上报新发镇党委、政府同意后签订的,1993年续签合同与1998年续签缘由相同,但1993年合同上没有查到相关记载。同时,3份合同显示,代表五一村村委会签字人均为时任村委会主任李文博(已故),并非举报所称“新发镇副镇长陈某某”。

  5.“关于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6年8月4日,举报人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是:“新发镇五一村2000多亩草原和芦苇塘被破坏,修建养鱼池、后改为耕地”等问题,在该举报中,只提及了草原被破坏、修建养鱼池和改为耕地问题,并未提及本次举报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当时,道里区委、区政府组织新发镇政府、国土分局进行了现场踏查并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经核查,认定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16年8月20日,道里区委提交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办结情况的报告》(哈里委呈〔2016〕139号文件)。

  下一步,道里区责成新发镇党委告知承包者不能从事破坏沼泽生态环境行为,配合国土、规划部门做好违规建筑的查处工作。同时,责成新发镇党委、政府履行本地区生态保护职责,加强对该区域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确实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1009号:“一是举报人曾于5月31日向督察组反映龙凤炼油厂环境污染问题,近日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处理结果,称此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公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彻查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二是龙凤大街上有重型大货车通行,产生扬尘和噪声,污染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曾于5

  月31日向督察组反映龙凤炼油厂环境污染问题,近日大庆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处理结果,称此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公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彻查该厂的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龙凤石化炼油厂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于1962年4月开工建设,1963年10月建成并投产使用,该企业以原油为原料,主要生产汽油、柴油、航煤和润滑油等,该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大庆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近两年有环境信访,无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厂已在动力锅炉、催化再生烟气等重点排放口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大庆市环境监测站每年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各类监测数据表明,炼油厂12个点源排放的污染物全部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根据企业提供的自测数据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情况来看,炼油厂厂界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TVOC、非甲烷总烃、总烃、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硫化氢、氨、颗粒物、PM10、PM2.5等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均在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内。

  2017年,大庆石化公司委托哈尔滨绿怡工程评价与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大庆石化炼油厂区周边敏感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了采暖期和非采暖期的两期监测,各点浓度值均未超标。

  2018年6月3日,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一、二重催排气筒、、动力燃油锅炉和柴油加氢烟囱SO2

  、NO2

  、烟尘废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未发现明显异味。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污染指标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火炬的作用是确保稳定生产、安全环保,为生产装置异常工况的安全设施,只有在装置开停工、检维修等异常工况下偶尔点燃,时间不确定。2017年,因停电炼油厂火炬燃烧1次,2018年,因晃电燃烧1次。

  2018年6月13日,龙凤区环保局会同大庆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龙凤炼油厂周边地区进行了排查(白天、夜间各一次),未发现有明显异味。

  今后环保部门将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的相关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龙凤大街有重型大货车通行,产生扬尘和噪声,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经龙凤交警大队调查,龙凤大街是龙凤辖区的主干路,龙凤商场至龙凤厂前转盘路一直设立了全路段、全天“禁止重型货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牌,禁止大型货车在此路段通行。因石化公司在厂西设有多家货物运输单位,需要大型货车在此路段通行。根据辖区交通运输实际状况,龙凤厂前转盘路口至厂西路段未设立“禁止重型货车通行”禁令标志牌,允许大型车通行,个别重型货车多数在晚上无警察执勤时间通过龙凤大街(包括禁行路段),产生扬尘和噪声,污染环境,影响了群众的生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龙凤大街有重型大货车通行,产生扬尘和噪声污染环境的问题,龙凤交警大队自6月份以来,强化路面管控,开展了重型货车专项打击工作,夜间19时至21时,交警大队在厂前转盘路口及万宝街加油站设立两处固定卡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大庆市交警支队交通科在龙凤区龙凤转盘路口至龙十四路之间安装分时段货车禁行标志(晚19时至第二天早7时),确保辖区重点路段安全、畅通,给辖区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下一步,龙凤区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处罚禁行时段内违法通行的车辆,并进一步加强宣传,杜绝违法车辆通行扰民的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1010号:“举报人

  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鸡东镇齐某某在向阳镇曲河水库南面3公里处,毁坏7.3公顷林地种植人参’问题,因受到向阳镇人大主席刘某某阻挠,齐某某的违法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查处,2016年鸡东县林业局最终给督察组的反馈报告中认定齐某某破坏林地面积仅为4.9公顷,与事实不符。举报人要求查明实际情况并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齐某某为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农民齐旭学,刘某某为鸡东县向阳镇人大主席。

  2014年9月3日上午,鸡东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巡护中发现,向阳镇13林班104、114小班人工樟子松、落叶松被毁。鸡东县林业局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毁林地进行了现场调查鉴定,测量林地毁坏面积为4.9公顷,毁坏株数为1685株。2014年9月23日,鸡东县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齐旭学,并于2015年8月24日,以齐旭学涉嫌滥伐林木罪将该案移送鸡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0月9日,鸡东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齐旭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2015年11月12日,鸡东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对齐旭学作出行政罚款5595元、补种树木5倍8425株(原毁坏株数为1685株)的行政处罚。

  2016~2017年鸡东县林业局已监督齐旭学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补植红松10000株,已完成补植树木5倍(8425株)的还林任务,但由于成活率不高,只存活5823株,鸡东县林业局加大了监督还林力度,通过提供苗木,要求其按照技术规程于2018年春又补植杨树8165株,完成了5倍的造林任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鸡东县责成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组核实和卫片比对,发现犯罪嫌疑人齐旭学不仅在2014年毁坏了4.9公顷林地(有4.3公顷开垦为参地),而且又非法将4.9公顷林地东侧的1.3公顷林地开垦为参地,共计毁林6.2公顷,种参5.6公顷。

  针对犯罪嫌疑人齐旭学毁林1.3公顷种参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14日,鸡东县林业局已成立调查组深入现场进行了勘验。根据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齐旭学已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6月15日,鸡东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立为“滥伐林木案”,同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现该案已侦查终结,并于2018年6月15日移送鸡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针对举报人反映“因受到向阳镇人大主席刘某某阻挠,齐某某的违法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查处”问题,经鸡东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刘学忠并未参与齐旭学毁林种参一案,举报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该信访人反映问题在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曾举报过,鸡东县政府已责成鸡东县林业局进行了调查处理。鸡东县林业局已监督犯罪嫌疑人齐旭学于2018年春完成5倍的造林任务。

  下一步,鸡东县林业局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继续监督齐旭学按照《黑龙江造林技术规程》对毁林地块进行补植造林,并确保成活率。鸡东县林业局监管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齐旭学毁林种参问题,鸡东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1011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三道关镇雾溪谷风景区内有人乱砍乱伐问题,6月3日左右。省、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问题,当地政府和林业局认定砍伐面积不够处罚,没有立案。举报人称当地政府和林业局掩盖事实,实际砍伐面积大于现场认定的砍伐面积。”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日,接到信访转办件(第一批12号案件)后,市林业局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案件在转办前,三道林场已于4月20日立为盗伐林木行政案件并进行了调查,牡丹江市林业局委托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出具了现场鉴定意见书,认定盗伐现场被伐林木共计81株,蓄积1.6215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此次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3日,牡丹江市林业局立即责成三道林场林政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与上次调查结果一致,未发现有新的采伐现场。

  经过近期的现场走访、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和悬赏公告征集破案线索,目前尚未发现该盗伐林木案件线索,无法确定违法人员。牡丹江市林业局正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走访调查,争取尽早破案。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1012号:“华民乡莫呼屯东侧有3家采石场,采石过程中将沙石堆放在草原上,占用草原100余亩,破坏生态环境,已持续4年,举报人向村里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龙江县华民乡莫呼村莫呼屯,位于嫩江右岸,村屯离嫩江约300米。2017年6月15日,华民乡莫呼村村民周俊办理了名称为龙江县莫呼采砂场的营业执照。 2017年7月17日,龙江县水务局为该采砂场办理了采砂许可证(黑水(河)采证齐龙字〔2017〕1号),有效期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批准采砂面积为3000平方米,采砂量为30000立方米;2018年4月20日,为该采砂场办理了采砂许可证(黑水(河)采证齐龙字〔2018〕2号),有效期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批准采砂面积为3000平方米,采砂量为60000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华民乡莫呼屯东侧有3家采石场,采石过程中将沙石堆放在草原上,占用草原100余亩,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属实;举报“已持续4年,举报人向村里反映未果”的问题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龙江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畜牧、国土、水务等部门和华民乡政府共同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3家采石场”实为一家采砂场的3处采砂点,经对比国土“二调”数据库核实,砂石堆放点违法占用草原面积59.58亩。

  经莫呼村村委会证实,该采砂场在2017年7月17日取得采砂许可证前没有采砂行为。同时,该村委会出示了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证实从未接到该信访内容的投诉举报。

  针对龙江县莫呼采砂场的违规行为,龙江县进行了严肃处理。一是依法责令整改。6月12日,县畜牧局根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县水务局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对该采砂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停产整改,清除堆放草原上的砂石,责令6月28日前完成草原植被恢复工作。目前该采砂场正在进行清除砂石工作。二是开展立案调查。6月13日,县畜牧部门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破坏草原植被的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案件侦办,将按程序立案依法办理。三是启动一案双查程序。龙江县已将案件移交龙江县纪委监委,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1013号:“虎林市东侧珍宝岛保护区小木河林场内有一家饶河砂石厂,将此处的一座山采空了,已持续4年。举报人曾向省环保厅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饶河砂石厂”是一个废弃砂坑,地处虎林市珍宝岛乡境内小木河林场场部东北6公里处,位于饶河点(别名)农田经营区后,三面紧邻农田,北侧为天然林。小木河林场是隶属于虎林市林业局的国有林场,1993年根据省林业厅鼓励发展林业多种经营政策要求,为实施以副养林、以农养林,该林场从饶河县招来几户土地承包户进行农田开发。承包户在开发耕种过程中就地取料修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废置形成该废弃砂坑。2005年,小木河林场申请了高标准农田整理项目,按照市农业局农业推广中心意见,在此废弃砂坑取料修筑农田道路。2008年,珍宝岛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小木河林场被纳入保护区,该废弃砂坑处于保护区实验区内,除2016年夏季突发乌苏里江大洪水时,按照虎林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要求紧急抢险临时动用以外,再没有从此砂坑取料。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虎林市责成副市长盖凤程带队,市林业局、珍宝岛湿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于2018年6月12日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位于珍宝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小木河林场内,有一处叫饶河点的砂坑,并非开展商业经营的砂石厂,且长年处于废弃状态。该废弃砂坑原为一个小山包,据初步估计取料范围约11亩,深度约为3米。该废弃砂坑从2005年至2015年间,曾取少量砂石用于维修农田道路。2016年8月,虎林市经历了有历史记录以来最大的洪水灾害,按照虎林市防汛抗洪指挥部紧急抢险救灾部署,在此废弃砂坑临时取料抗洪抢险,之后再未动用。

  虎林市一直未接到上级有关部门转交举报此事的案件,也无人向虎林市有关部门反映过此问题。询问省环保厅也没有接到过这个问题的投诉举报。

  按照有关林地湿地修复工作要求,2018年4月,经虎林市林业局研究,决定2018年做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正式对此废弃砂坑进行生态修复。截至2018年6月中旬,已运到此处黑土70余车,近3000立方米。小木河林场计划在2018年秋季继续用土将该砂坑覆盖填平,达到恢复林业作业条件,于2019年春季进行植树造林,尽快实现生态修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1014号:“一是恒山区山南(煤矿坑口)洗煤厂洗煤矸石,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黄泥河。二是黄泥河沿岸有多家洗煤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黄泥河。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予处理。”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恒山区山南(煤矿坑口)洗煤厂洗煤矸石,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黄泥河。”

  (一)基本情况

  鸡西市恒山区山南区域内共有6家洗煤企业,分别为:鸡西市斌源洗选有限公司、鸡西市益隆洗煤厂、鸡西市百合矸石加工厂、鸡西市金太矸石加工厂、鸡西市永源佳霖洗煤有限公司、鸡西市焦诚矸石加工厂。上述6家洗煤企业均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齐全,其中,鸡西市斌源洗选有限公司、鸡西市益隆洗煤厂、鸡西市永源佳霖洗煤有限公司3家洗煤厂通过了验收;鸡西市百合矸石加工厂、鸡西市金太矸石加工厂、鸡西市焦诚矸石加工厂3家矸石加工厂因一直处于长期停产状态未申请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恒山区责成恒山区环保局对山南地区所有洗煤企业进行清查,经查,恒山区域内无“恒山区山南(煤矿坑口)洗煤厂”企业及相关注册登记信息。山南地区共有6户洗煤企业,分别为:鸡西市斌源洗选有限公司、鸡西市永源佳霖洗煤有限公司、鸡西市益隆洗煤有限公司、鸡西市金太矸石加工厂、鸡西市百合矸石加工厂、鸡西市焦诚矸石加工厂。

  1.鸡西市斌源洗选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200平方米和250平方米压滤机各1台,浓缩罐1个,6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6年9月停产至今。

  2.鸡西市永源佳霖洗煤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250立方米浓缩池1处,8立方米压滤机3台,容量5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5年6月停产,2016年至2017年期间断续生产,2018年4月停产至今。经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

  3.鸡西市益隆洗煤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浓缩池1处,压滤机2台,6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3年6月停产至今,生产设备已老化无法使用。

  4.鸡西市金太矸石加工厂。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浓缩罐1个,200平方米压滤机1台,20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5年7月停产至今。

  5.鸡西市百合矸石加工厂。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浓缩罐1个,200平方米压滤机1台,80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3年6月停产至今。

  6.鸡西市焦诚矸石加工厂。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浓缩罐1个,250平方米压滤机1台,900立方米和150立方米循环池各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2年5月停产至今。

  经核实,除鸡西市永源佳霖洗煤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断续生产外,其余5家企业均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日常监管过程中未发现生产废水直排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黄泥河沿岸有多家洗煤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黄泥河。”

  (一)基本情况

  恒山区黄泥河流域共有7家洗煤企业,分别为:鸡西市斌源洗选有限公司、鸡西市佳霖洗煤有限公司、鸡西市益隆洗煤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威选煤有限公司、鸡西市润泽选煤有限公司、沈煤盛隆集团立新洗煤厂和鸡西市中天洗选有限公司。

  恒山区环保局制定监管企业名录库和监管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在两库中随机抽取企业和人员进行检查。2016年,区环保局将上述7家涉水洗煤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如“双随机”未抽检到上述企业,则采取日常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确保监察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在监管过程中未发现洗煤企业存在生产废水直排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恒山区政府责成恒山区环保局对黄泥河沿岸洗煤企业进行逐户排查。经查,黄泥河沿岸共有7家洗煤企业,均已通过环评审批和验收,污染防治设施齐全。

  1.鸡西市斌源煤炭筛选厂。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200平方米和250平方米压滤机各1台,144立方米浓缩罐1个,6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6年9月停产至今。

  2.鸡西市佳霖洗煤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250立方米浓缩池1处,8立方米压滤机3台,8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5年6月停产,2016年至2017年期间断续生产,2018年4月停产至今。经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

  3.鸡西市益隆洗煤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浓缩池1座,压滤机2台,6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3年6月停产至今,生产设备已老化无法使用。

  4.鸡西市恒威选煤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25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压滤机各1台,100立方米浓缩罐2个,60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于2015年1月停产至今。

  5.鸡西市润泽选煤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200平方米压滤机4台、250平方米压滤机2台,380立方米和420立方米浓缩机各1台,21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700立方米事故池2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

  6.沈煤盛隆集团立新洗煤厂。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5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压滤机各1台,4000立方米浓缩池2处,250立方米循环水池1处,500立方米事故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

  7.鸡西市中天洗选有限公司。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有:500立方米压滤机2台,300立方米浓缩机2个,800立方米循环水池2处,1000立方米事故池1处,生产废水闭路循环。该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问题。

  目前,除鸡西市润泽选煤有限公司、沈煤盛隆集团立新洗煤厂和鸡西市中天洗选有限公司3家洗煤企业正常生产外,其余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在日常监察、监管过程中未发现上述洗煤企业存在生产废水直排问题。

  2016年,曾有群众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恒山区政府当时责成恒山区环保局对黄泥河沿岸洗煤厂进行排查,经核实,认定反映问题不属实。恒山区环保局认真落实2016年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中制定的工作措施,采取“双随机”与日常巡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如“双随机”未抽查到上述企业,则安排日常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确保监察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目前,未发现洗煤企业存在生产废水直排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1015号:“泰来县长胜村以东2公里处,村书记周某某2013年在此处占用并破坏1万余亩草原和湿地,种植稻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所指地块位于长胜村东侧(腰窝棚屯)。地类为草原湿地,种植人为丁丙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泰来县主管县长带领县国土局、畜牧局、林业局、环保局、泰来镇政府深入到该地块实地踏查,并指示县林业、畜牧部门做好地类的甄别和所属地类的排查工作。经县畜牧局排查,草原上无开垦耕地情况;经县林业局排查,在湿地上有新开垦的地块,核对后,确定侵占湿地710亩,其中有590亩开垦并种植水田,另外120亩已开垦,但未种植水田。丁丙文于2013年开垦修稻田池埂,一直未耕种,2018年春季开始耕种。

  2018年6月14日,泰来县林业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经初步核实,开垦行为与长胜村村支书周世福无关,涉案人员正在调查中。下一步将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并立即恢复湿地原状。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1016号:“呼兰区于某某在呼兰区交警队东侧100米处双来商混站东侧院内回收和处置废弃电瓶,生产过程中将电瓶水倒在院内地面上,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于某某已回收和处置废弃电瓶2~3万吨,处置后拉运至省外出售牟利,现于某某因涉及其他案件已经被羁押,其同伙(南方人)仍然在此处继续违法生产。举报人要求依法对不法分子进行抓捕,建议不要将此案交由呼兰区环保部门或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查处。”

  未办结。

  二十二、受理编号1017号:“一是阿城区玉泉镇玉泉狩猎场和威虎山公园有大量非法小采石场,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已持续10多年。二是伊春市金山小镇金山屯是国家3A级景区,景区内的金祖峰被人开山采石,举报人称采石者的审批手续不合法,要求依法查处采石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三是汤旺河周边污染企业较多,包括造纸厂、钢铁厂及多家采沙场等,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阿城区玉泉镇玉泉狩猎场和威虎山公园有大量非法小采石场,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已持续10多年。”

  (一)基本情况

  玉泉狩猎场附近有1家采石场,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光辉采石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评审批手续,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采矿许可证号:c201200101097120083543,有效期限为2015年11月2日~2020年11月2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生产规模为90万立方米/年。

  距离威虎山公园北1~2公里处有1家矿山企业,为哈尔滨市金都采石有限公司,属整合矿山企业,整合方案批复时间为2013年4月8日,整合主体为哈尔滨市阿城区许生采石场。哈尔滨市金都采石有限公司共有6个采区,整合前企业名称分别为:哈尔滨市阿城区许生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1月2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昌盛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交通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八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第六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矿砂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09年11月23日至2012年11月23日。以上6家参与整合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已过期,未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整合)手续,也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2016年12月10日停产至今。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土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哈尔滨市阿城区光辉采石有限公司存在越界开采行为,林业部门未发现其有侵占林地行为。国土执法局于2016年6月发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金都采石有限公司存在无证开采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已移交公安机关;阿城区安监局发现其涉嫌非法使用炸药进行爆破,2016年12月10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断电迫使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该企业从2016年12月10日至今未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阿城区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安监局共同对该信访反映的企业进行检查。

  1.“阿城区玉泉镇狩猎场有大量非法小采石场,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调查核实,阿城区玉泉镇狩猎场附近有1家矿山企业,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光辉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立案调查,现正在调查取证中,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查处。2018年4月28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对违法采石企业采取断电停产整治措施通告》,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阿城区威虎山公园有大量非法小采石场,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现场核查,距离阿城区威虎山公园北1~2公里处,有非法采石场1家,名为哈尔滨市金都采石有限公司,共有6个采区。6个采区的采矿许可证均已过期。2016年4月28日,阿城区林业局对该企业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打击后,至今没有新的侵占林地行为。

  区国土执法局巡查发现哈尔滨市金都采石有限公司4个采区自2016年5月开始,存在无证开采行为。2016年5月25日,国土执法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其不听制止,仍继续开采。2016年6月17日,国土执法局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去函告知: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金都采石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炸药进行爆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请求联合执法对其进行查处。2016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国土、林业、环保、安监等相关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检查,将该企业供电设备拆除,自此以后没有发现该企业再生产。2016年12月27日,国土执法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对其4个矿区的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测量,违法开采量达到50.6万立方米,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2017年10月27日,市国土局将该案移交给哈尔滨市公安局查办。

  下一步,阿城区政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二是由国土、公安部门组建的一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矿产联合执法队伍,及时有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三是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偏远地域矿区的巡查执法力度和强度,特别是旅游区景点周边的资源保护,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四是阿城区政府采取了对违法采石场采取关停,对违法开采砂石异地封存等措施,异地封存时限至2019年底。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伊春市金山小镇金山屯是国家3A级景区,景区内的金祖峰被人开山采石,举报人称采石者的审批手续不合法,要求依法查处采石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采矿企业为伊春晋利矿业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该企业取得了伊春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金山屯区西山花岗岩饰面石材采矿权,并签订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金祖峰景区被评为国家AAA级景区,该企业矿山位于景区内。

  2010年10月,该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申请登记。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该企业采矿要件齐全,批准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限期为2010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9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企业申请延续,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了延续手续,有效期限为2013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9日。

  延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再次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金山屯区安监局、国土分局、工信局等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为该企业依法出具了证明材料。区资源局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对该企业矿区进行现地核查;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金山屯区林政资源局出具的该矿区位于3A级景区内的证明,做出不予办理该企业矿权延续的决定并退回卷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晚,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伊春市高度重视,林管局副局长张和清立即做出批示,迅速成立市区两级包案组,市级包案组组长由市级领导担任,区级包案组组长由金山屯区委书记张玉宝担任。6月12~14日,金山屯区召开了五次工作专题会议,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组织了两次现场核查。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该矿区位于金山屯区育林经营所357林班9小班,1995年成立金兴实业总公司,属林办企业,2005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伊春市金山屯晋利石材公司在该矿区使用原采矿许可证继续采矿,该矿山采矿许可证面积为2.25公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管理区规划占地面积0.8120公顷。

  6月12日,金山屯国土分局联合安监局对该企业矿区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伊春晋利矿业有限公司在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存在自行调试设备的行为。金山屯区国土分局负责人迟金兰将有关情况向市国土局矿产执法监察科进行了汇报,市国土局矿产执法监察科责成金山屯区国土分局对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金政国土资监字〔2018〕02号),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作业人员及可移动设备立即撤离生产区域,不可移动设备限期于7月末拆除并撤出矿区,并做出将晋利石材矿业有限公司撤出金祖峰景区的决定。

  6月14日,金山屯区资源林政局再次到矿山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矿产废料堆放面积超出管理区审批规划面积0.2016公顷的问题(GPS坐标:530820,5252284,位于矿山东侧),属于非法侵占林地行为。金山屯资源林政局要求该企业限期2018年7月15日前清理非法侵占林地内的石料、碎石,回填土壤;2019年春季植树季节恢复非法侵占林地植被,造林树种为落叶松或云杉,设计密度分别为4400株/公顷和3300株/公顷,将超出规划的占地面积恢复生态功能,并对其超出规划面积、侵占林地堆放废料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文号:〔2018〕金字第003号),案件正在核查中,预计2天内可完成。

  6月15日,市矿产执法监察科孔令涛、王身健与金山屯区国土分局迟金兰到矿山现场进行调查核查,经核查该矿有用电锯锯石痕迹,没有开采出矿产品的实际情况,市矿产执法监察科对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伊政国土资监字〔2018〕109号),做出了采矿证不再延期的处理决定,市国土资源局正在办理该矿山注销手续。

  6月15日,市协调联络督办组由组长谢鹏远,组员祖贵德、王建华对金山屯上报情况进行督办核实,根据现场情况了解以及查阅有关资料,金山屯所反馈的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情况属实。

  金山屯区委正组织纪检监委人员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对相应责任人实施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汤旺河周边污染企业较多,包括造纸厂、钢铁厂及多家采沙场等,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涉及到汤旺河流域周边的区共12个,包括乌伊岭区、新青区、五营区、西林区、金山屯区、友好区、美溪区、汤旺河区、伊春区、上甘岭区、南岔区、红星区。其中造纸厂2家,分别是金山屯区永丰纸业和五营区长瑞纸业。钢铁厂1家(西林钢铁集团),采砂场17家,堆料场5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区两级包案领导分别做出重要批示,并组织具体包案责任领导现场核查处理。经调查结果如下:

  1.新青区:6月13日,新青区区委常委、林业局副局长张相安对现场进行核实,该区汤旺河段沿岸有1家新青林业局公路管理处在汤旺河新青段的采砂场。新青区水务局颁发的河道采砂准采证有效期为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五营区:6月18日,五营区区长姜志富对现场进行核实,该区汤旺河段沿岸有1家再生纸厂,名为伊春市长瑞再生纸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已于2017年10月自行关停,厂区内燃煤锅炉已拆除,厂区和库房没有任何原料和产品堆存。

  3.西林区:6月12日,西林区副区长刘长青对现场进行核实,该区汤旺河段沿岸有1家钢铁企业,名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生产正常,通过现场勘察并调阅设备运行记录、自行监测记录、市环境监测站一季度例行监督监测记录等相关资料,全面检查各生产车间厂内废水排放口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该企业排入汤旺河的废水排放指标符合国家相应排放标准要求。经过对汤旺河西林段及支流大、小西林河沿岸实地检查,未发现工业废水违规排放和沿岸采砂场破坏环境问题。西林区内原有采砂点有7处,目前这7处采砂点均已停采。2015年以来,该区未审批过采砂行政许可。区农业局定期对沿河采砂点进行巡护检查,未发现私挖乱采问题。2018年4月20日,为保证汛期河道安全行洪,区农业局组织对汤旺河一处多年沉积废弃石料和淤泥堆进行了清淤。

  4.金山屯区:6月12日,金山屯区林业局副局长王洪涛对现场进行排查,该区汤旺河段沿岸有1家造纸企业,名为永丰纸业公司,该企业自2009年开始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重新办理环保手续,环评报告已获得市环保局审批(伊环建〔2017〕审7号)。该企业已按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重新购买了一台20吨锅炉,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和脱硫、脱硝设施,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自停产以来,在环保部门每年例行检查中,没有发现该企业有生产行为。2018年6月14日,调查组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准备进行测试生产设备。该区汤旺河段沿岸共有2处采砂场,一处位于金山屯区竹筏漂下水码头处,另一处位于金山屯区金南公路二十八队上游1000米处。2处采砂场均为2011年市政府修建金南公路工程时提供的取料场,2014年公路在建成后未再进行开采,只遗留有废弃的砂堆和弃料。金山屯区立即组织开展整改清理,区水务局对采砂场负责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金水责停字〔2018〕第1号),限期在6月24日前清除河道里废弃的砂堆和弃料,恢复汤旺河河道的生态环境。

  5.伊春区:6月13日,伊春区常委、副区长鲍谦对现场进行调查,该区汤旺河段左岸现有砂石堆料场5处,分别位于迎新村东升堤道口西侧、东升村道口南、汤旺河九号滩北侧、汤旺河东升堤东侧、万路砂场存料场,共有存量砂石27300立方米,无采砂现象。2014年,伊春区委、区政府开展了砂场集中整治工作,关停了全部5家采砂场,并要求采砂单位填埋砂坑。目前,伊春区为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正在开展河道治理工作,截至目前已回填砂坑150余亩,河道两岸生态环境得到逐步修复。

  6.上甘岭区:6月13日,上甘岭区区长高明对现场进行调查,该区汤旺河段沿岸有2家2018年4月批准的采砂场,均在批准期限内完成了采砂作业。目前,2家采砂场的责任单位(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和伊春市宏明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平整河道,区水务局限期90天内完成。

  7.红星区:6月13日,红星区常务副区长刘康清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区汤旺河段沿岸有7家采砂场。2017年,为支持伊汤公路建设,区水务局在汤旺河周边审批了7家采砂场,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其中6家采砂场在2017年10月停采,1家延期手续到2018年7月末。为更好的管理采砂场,解决采砂后的遗留问题,该区制定了《红星区周边采砂场关闭实施方案》,责成完成采砂作业的采砂场要恢复原生态环境。延期的1家采砂场要在采砂许可证到期后,依规进行关停取缔,恢复原生态环境。

  其它5个区(乌伊岭区、友好区、美溪区、汤旺河区和南岔区)汤旺河段沿岸无造纸、钢铁、采砂等企业,无砂石堆料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1018号:“富锦市种畜场场长张某某(现任富锦市畜牧局副局长)于2004年-2005年期间将118公顷国有草原以废弃地的名义承包给其亲朋好友种地,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市领导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张某某为富锦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张绍权,2001~2007年间曾任富锦市种畜场场长,2007年任现职至今。信访反映的地块面积118公顷,位于宏胜镇畜牧局种畜场场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富锦市畜牧兽医局立即召开局党政班子会议,组成专题信访案件调查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委员纪检委员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草原监理站站长、信访办主任、纪检委员、种畜场场长组成,立即到现场展开调查工作。根据调查,2004~2005年,张绍权任富锦市种畜场场长期间,于2004年10月26日,将落马湖道北地河以南75公顷的土地以废弃地的名义发包给陈良奏、胡庆喜、王增强等3人,每人25公顷,承包期20年;2005年1月1日,将萝卜岗道东落马湖道北,黄海林承包草原东第一个方田,共计43公顷,以废弃地发包给郑严伟20公顷、魏艳君23公顷,上述以废弃地发包的土地面积共计118公顷。据当事人说,当时发包召开了场班子成员会议,集体通过对外发包事宜,但无法提供当时会议纪要。根据2008年土地二调图,所反映的118公顷土地,地类现状为:沼泽51公顷,耕地19公顷,草原8公顷,人工牧草地40公顷。由于2005至2008年连续干旱,加之水利工程改造,地类发生变化,出现了季节性积水类草原。6月21日,富锦市政府决定,在2018年年底前将非法发包的118公顷土地依法收回,实施退耕,恢复原貌。截止到本信访转办件前,各级政府与部门均没有接到和受理过举报人举报的此类案件,不存在多次向市领导反映未果的问题。

  富锦市纪委监委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1019号:“虎林镇义和村东面大沟内都是城市污水及周边工厂排放的生产废水,污水经穆棱河汇入乌苏里江,水呈黑色且散发恶臭味,造成穆棱河里的鱼死亡,自来水公司向居民收取多年污水处理费,但没有对污水进行任何处理。举报人向虎林市环保局反映多年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虎林镇义和村东面大沟即虎林市西大沟。西大沟位于虎林市城区西侧,流经虎林镇义和村,属于天然大沟,又称红星沟,总长约6.7公里,其发源于虎林市石青山,上游接红星小水库溢洪道,从北向南依次流经虎林镇安乐村、西岗村的城乡结合部与虎林镇义和村,最终汇入穆棱河。该条大沟承纳虎林市红星水库上游来水、区间雨水及安乐村、西岗村、义和村的部分生活污水和少量城区生活污水,以及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经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日均水量3500吨左右。为解决污水处理问题,虎林市在西大沟下游建有小型截流坝,通过截流干管将沟内部分雨水、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送虎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但由于虎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有限,不能对西大沟内的雨水、污水进行全部收集处理,导致每天大约有1500吨沟内雨水、污水流入穆棱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虎林市政府安排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核实。2018年6月12日上午,虎林市政府安排虎林市水务局(市河长办)牵头处理,虎林市水务局局长张少华、环保局局长王剑、住建局局长宋晓玉、虎林镇政府镇长付大海、排水处主任魏枫、自来水公司副经理王世忠等进行了联合调查核实。经调查,由于虎林市城区污水管网不完善,有少量城市生活污水和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废水、水库上游来水、区间雨水及西大沟流经村屯部分生活污水排入西大沟的情况属实。西大沟南段有一个桥涵稍微壅水且未有效清理,加之上游水库来水量极小,沟内水流量很少,流速缓慢,在天气干旱,降雨稀少的时段,西大沟部分沟段略显黑臭。西大沟内未经处理的污水水量不大,汇入穆棱河后,尚需再流经约100公里后,才能入乌苏里江。近几年来,穆棱河虎林段时常干涸,几乎无鱼类生存,也几乎无水流进入乌苏里江,不会对乌苏里江造成污染和影响(监测数据显示:乌苏里江水质常年优于三类),虎林市近年未发生穆棱河死鱼事件,现场也未发现有鱼死亡。虎林市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以来,按省物价监管局批复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水处理厂自投用以来,始终保持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在各级环保部门历次的监测、检查中均未发生因超标排放被处罚的问题。但由于处理能力有限,不能对西大沟内的全部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所以西大沟每天约有1500吨沟内污水未经处理排入穆棱河。经调阅虎林市环保局2015年以来的接访记录,从未接到过群众投诉反映类似问题的举报。

  2018年6月13日,虎林市政府研究决定:一是实施西大沟专项整治行动,由虎林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整治工程;由市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负责西大沟义和村段附近污水收集管网的清堵清淤工作,重点整修西大沟小型截流坝污水收集口;虎林镇政府负责组织西大沟义和村段两侧垃圾杂物的清运。二是加速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步伐,计划2018年7月底开工,2019年秋季完工,届时污水总处理能力增加至3万吨/日,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到2020年将西大沟内污水全部纳入虎林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是逐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对虎林市城区分期分片实施雨污分流建设,其中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同步实施雨污分流。四是加强企业工业废水排放监管,监督企业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1020号:“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一是按照环评要求,该公司的尾矿砂应回收再利用,做成建筑材料,但该公司将尾矿砂倾倒在污水沉淀池旁或堆放在巴棱公路路边,该地点位于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会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举报人于2018年3月向穆棱市环保局反映过此事,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二是该公司厂区内的沙石和残土没有苫盖,扬尘污染问题严重。运输车辆没有防尘罩,运输过程中扬尘大。三是该公司西北方向2公里处有一尾矿库,扩容后将沙石垫在河道草原一侧加高加宽,破坏绿色植被。四是该公司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生产车间与尾矿库之间道路旁的山上用大型机械挖出一条长1公里、宽3米的沟,破坏原有植被,至今没有回填,已持续几个月。举报人要求该公司停产整改,处理固体废物并恢复生态环境,希望穆棱市环保局不要敷衍处理此事”

  (一)基本情况

  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位于穆棱市河西镇双星村光义社区,该公司“2万t/a选矿厂、尾矿库工程”建设项目于2015年3月通过牡丹江市环保局环评批复(牡环建审〔2015〕5号)后开工建设,于2017年12月完成建设,同月通过牡丹江市环保局验收组织的验收(牡环建验〔2017〕43号),并投入使用,主要产品为石墨粉,项目总投资6014万元。该企业占地面积1.55平方公里,四处矿体使用面积0.923平方公里。尾矿库属于五等库,库容量65万立方米,服务年限6.5年。

  穆棱市环保局日常环境监管中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以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6月12日成立了案件查办工作组,主管副市长亲自带领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河西镇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八面通林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市委书记亲自听取案件查办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按照环评要求,该公司的尾矿砂应回收再利用,做成建筑材料,但该公司将尾矿砂倾倒在污水沉淀池旁或堆放在八林公路路边,该地点位于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会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举报人于2018年3月向穆棱市环保局反映过此事,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组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该企业周围的八林公路只有一处两个相连的蓄水池,为该企业生产用水的取水池。正在扩建的八林公路穿厂区而过,新修路基占用了一部分蓄水池,蓄水池旁边是修路基铺垫的砂土和碎石,没有尾矿渣。正在扩建的八林公路旁边堆放的都是修路清理的残土堆,没有发现尾矿渣。经河西镇政府和光义社区居委会证实,在宏旭石墨有限公司蓄水池下游没有居民饮用水水源地,在水池旁只有一个水泵房,是企业输送生产用水而建。

  2018年2月26日,穆棱市环保局曾接到河西镇双星村3位居民反映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偷排尾矿污水的投诉举报,穆棱市环保局、水务局、河西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经查,该企业从2017年11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维修状态,无偷排废水和倾倒尾矿渣现象。冰冻的小河沟两岸确实堆放着黑色的泥土,沿河有一公里长。经现场勘察和询问查实,这些泥土是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应个别居民请求,为防止延流水侵害院落疏通河道而挖出来的沟底黑泥。当时联合调查组与上访的三位村民当面作了解答,市环保局给上访人出具了书面答复。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该公司厂区内的沙石和残土没有苫盖,扬尘污染问题严重。运输车辆没有防尘罩,运输过程中扬尘大。”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现场调查,在该企业库房的北侧,堆放了占地大约20000平方米的砂土和石料,是企业用来平整场地的,砂石堆距离最近的居民住房大约100米,没有苫盖。砂土和石料是该企业在尾矿库西侧建设泄洪管道,挖土方清理出来的。运输道路都是在厂区内,不经过村屯,运距也比较短,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没有遮盖。运输过程要横穿厂区内一条5米宽的水泥路,该企业安排了专人随时清扫,道路比较干净,企业配有2台洒水车,用于洒水降尘。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该公司西北方向2公里处有一尾矿库,扩容后将沙石垫在河道草原一侧加高加宽,破坏绿色植被。”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现场调查发现,在该企业尾矿坝南侧堆放了大约3米高、占地20000平方米的砂石料。由于该企业尾矿库东侧的泄洪管道不能满足泄洪需要,因此,企业在尾矿库的西侧增加一条泄洪管道,沙石堆是修建泄洪道清出的砂石料。八面通林业局已出具说明,砂石料堆放场已经过森工相关部门批准,属于企业用地,没有占用草原。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该公司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生产车间与尾矿库之间道路旁的山上用大型机械挖出一条长1公里、宽3米的沟,破坏原有植被,至今没有回填,已持续几个月。”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现场调查发现,在该企业尾矿库东侧的山上,确有一条1公里长、2米左右宽的黄土带,此山属森工八面通林业局辖区。2017年2月,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出具了文件,将黄土带以下山坡区域使用权划给了宏旭石墨有限公司。为了明确界限,该企业用钩机清理出了这条黄土带,计划在黄土带上栽植树苗来明确界限。该黄土带原属于林地,隶属于森工八面通林业局。2014年2月24日通过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审批(黑森资函〔2017〕3号),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该黄土带上的树木已由森工八面通林业局采伐。

  穆棱市环保局针对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向该企业发出了《环境监察执法建议书》,要求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一是立即推平压实场区内的砂石堆,并做好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扬尘。二是山坡上的黄土带要尽快栽种树苗,同时采取绿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三是在运输矿石过程中,如经过村屯车辆必须苫盖,并采取措施防止渣石散落。同时要安排专人随时清扫,洒水车要随时喷洒降尘,防止矿石运输过程中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1021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薄荷台乡杨某某占用湿地种地问题。两三天前,肇源县湿地局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但无人承认是谁占用湿地种地。举报人认为调查过程中存在包庇情况,要求彻查此事。”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薄荷台乡前台村辖区的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地理坐标为:45°29' 59.89"N,125°26'13.08"E),面积55亩。1995年1月,薄荷台乡后台村(现前台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杨修国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承包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末。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黑政办规〔2018〕3号)、《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黑林发〔2018〕80号)和《肇源县全面加强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源政办发〔2017〕26号)文件要求,该地块于2020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到期后退耕还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肇源县由县委书记孙达同志任包案领导,成立了由湿地局局长李乾、副局长刘冶、水务局局长王国林、县纪委干部张阳、薄荷台乡政府乡长田艳东等同志组成的调查组。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实,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28日,肇源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保护区内巡查时发现,薄荷台乡前台村已退耕还湿地块的东侧有耕种迹象。经询问当地群众得知,此地块是前台村村民杨修国耕种的。由于该地块紧邻前台村已退耕的地块,所以需要进一步甄别杨修国耕种地块和退耕还湿耕地块边界。当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杨修国、前台村支部书记耿志富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杨修国于1995年与原后台村村民委员会(2001年合并为前台村)签订了该地块承包合同,承包年限为26年,于2020年12月末到期。经查阅合同和现场核查,杨修国耕种的地块不在今年退耕还湿范围内,按计划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湿,不存在信访反映的在调查中存在包庇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1022号:“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以扶贫为名,在糖坊镇糖坊村耕地上建设光伏蘑菇菌发电大棚,占用耕地160余亩,举报人要求拆除大棚恢复耕地。”

  (一)基本情况

  宾县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宾县糖坊镇富源街利民制砖厂。该企业计划在利民砖厂周围及糖坊镇糖坊村郑家屯西侧建设光伏大棚食用菌生产基地项目,主要产品为木耳等食用菌,并利用大棚建设光伏设施进行发电,项目总投资5亿元。该项目于2016年4月开工,2016年11月停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91项界定,该项目属于备案类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在建成使用前进行备案即可,由于项目未建成,该项目目前没有备案。

  2016年4月,县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问题。县国土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安排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管,未发现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1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宾县县委、县政府立即安排国土局、糖坊镇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该项目为2015年12月宾县县政府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宾县人民政府与宾县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书(合同编号:TZ2015023),与扶贫项目无关。 2016年4月,宾县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与糖坊村郑家屯村民陆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共承包土地约428.05亩,于2016年4月15日开始施工建设食用菌大棚。截至目前,建成部分占地160余亩,其余部分由企业转包给糖坊村村民徐志耕种玉米。项目建设期间,由于宾县振鑫食用菌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于2016年11月停工至今,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该项目共完成124栋大棚主体框架、53栋地基工程建设,未建设光伏设施,所占160余亩土地为一般农田,未改变土地性质。依据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之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该建设项目用地为农用地,不按建设用地管理,所以不存在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针对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县委、县政府将积极帮助企业嫁接,促进项目早日复工。同时责成糖坊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派专人加强巡查,防止出现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1023号:“哈尔滨政府网公告了‘万达城万达小区附近的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对公告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公告中称‘该垃圾转运站可以正常建设然后将投入使用’不合理,周边的商场和游乐园均没有垃圾场,周边区域垃圾都要使用此处新建的垃圾转运站,且公告中没有明确表明占地面积。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给予明确答复。”

  未办结。

  二十九、受理编号1024号:“一是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民意乡自主村2000米防风林被人砍伐问题,对当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村里虽挖了护林沟,但护林沟东侧至今没有栽种树苗。举报人要求恢复造林,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人员责任。二是自主村的6671亩草原属于村集体财产,2年前被国土局使用几十台大型机器损毁后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向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和乡政府主要领导反映未果,导致2017年雨季积水上百垧耕地被淹。三是2012年,大庙村1800亩草原被承包给辽宁人李某某,李某某将草原改为耕地,并在草原上挖沟,挖沟后导致农田积水和村内道路积水,村民无法出行,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致使村民遭受经济损失。乡政府不作为,迟迟不处理此问题。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举报人

  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民意乡自主村2000米防风林被人砍伐问题,对当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村里虽挖了护林沟,但护林沟东侧至今没有栽种树苗。举报人要求恢复造林,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于第十批第88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自主村的

  6671亩草原属于村集体财产,2年前被国土局使用几十台大型机器损毁后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向县国土局、县畜牧兽医局和乡政府主要领导反映未果,导致2017年雨季积水上百垧耕地被淹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民意乡自主村东侧。该地块由民意乡自主村集体使用,一直未发包。近年来,自主村村民陆续将部分地块开发成水田和旱田,面积约30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包案县领导吕航带领县畜牧局长于忠元、县国土局长王益龙、县纪委监委李阳、民意乡党委书记费志宏、乡长于开富、自主村支部书记王大志、村主任吴宏宇、县草原站长秦国维、副站长李吉龙等相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采用GPS采集地块拐点坐标15处,确定地块勘验面积约为6192亩,其中约2779亩被自主村39户村民开垦为水田,263亩被自主村9户村民开垦为旱田,其余部分未被开垦。2015年7月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全面执行国土“二调”数据,据此比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被开垦地块地类为盐碱地、坑塘水面,属于非草原地类。经与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核实,县国土局从未有过在此地块及民意乡其他地块使用机器损毁草原后改为耕地的情况。县国土局、县畜牧兽医局和乡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从未接到过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举报。2017年雨季,自主村没有发生过因积水导致上百垧耕地被淹造成损失的情况。

  此信访案件虽然没有破坏环境问题,但村民自主开发盐碱地情况属于村级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针对这一情况,由民意乡党委政府督促自主村加强资产资源管理,确保村级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2年,大庙村1800亩草原被承包给辽宁人李景会,李景会将草原改为耕地,并在草原上挖沟,挖沟后导致农田积水和村内道路积水,村民无法出行,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致使村民遭受经济损失。乡政府不作为,迟迟不处理此问题。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此案件中信访反映的“2012年,大庙村1800亩草原被承包给辽宁人李某某,李某某将草原改为耕地。乡政府不作为,迟迟不处理此问题。”的情况已于第十批第87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李某某将草原改为耕地,并在草原上挖沟,挖沟后导致农田积水和村内道路积水,村民无法出行,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致使村民遭受经济损失”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包案县领导吕航带领县畜牧局长于忠元、县国土局长王益龙、县纪委监委李阳、民意乡党委书记费志宏、乡长于开富、自主村支部书记王大志、村主任吴宏宇、县草原站长秦国维、副站长李吉龙等相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核查,李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地块外围和水田外围有挖沟情况,但挖沟的地块不是草原,没有举报人所称的导致农田积水和村内道路积水,村民无法出行的情况,也没有造成生态破坏,致使村民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县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机制。

  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1025号:“举报人在“今日头条”看到关于受理编号46号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反馈,针对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当地政府第一次答复称“是为了缓解江北到机场路的拥堵”,此次的公开反馈称“是为缓解哈西、群力地区、老城区、二环、三环连接位置的交通”。举报人认为政府的两次答复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何家沟高架桥建设项目现已招标完毕,只差通过环评审批,高架桥一旦建成会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坚持反对在何家沟建设高架桥。”

  未办结。

  三十一、受理编号1026号:“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镇水师村破坏400亩耕地采砂,在大庆市泰康县科尔泰镇特勒村毁坏1500亩草原改为耕地,然后又在耕地上采砂,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镇水师村破坏400亩耕地采砂。”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水师营村有2处坑塘曾办理过砂石场开采砂石,一处位于水师营村东北方向与巴虎村交界处,矿山名称为昂昂溪区水师砂场,2007年采矿许可证号2300000713316,有效期限为三年(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刚;另一处位于水师营村西南方向与衙门村交界处,矿山名称为昂昂溪区志刚砂场,2008年采矿许可证号2300000813311,有效期为二年(2008年12月9日至2010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刚。2012年,昂昂溪区志刚砂场又办理了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号c2302002012057120125531,有效期为一年(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法定代表人仍为王志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3日,齐齐哈尔市国土局、昂昂溪区国土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王志刚开办的两处砂石场均办理了相应采矿手续,两处砂场都是利用多年历史形成的水塘办场采砂的。经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两处砂厂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并运用技术手段套合到土地现状图上进行比对,显示当时的土地现状均为建设用地,砂场占地非耕地,不存在占用耕地采砂行为。另据调查,王志刚上述两处砂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时自行关闭,未发现存在非法开采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王某某在大庆市泰康县科尔泰镇特勒村毁坏1500亩草原改为耕地,然后又在耕地上采砂,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科尔泰镇特勒村实际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西新村特勒屯,现有草原面积4960亩,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特勒屯西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毁坏1500亩草原改为耕地,然后又在耕地上采砂”情况基本属实;举报“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1500亩草原改变为耕地,然后在耕地上采砂”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2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王泽宇、车占杉,克尔台乡政府工作人员曹伟峰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通过现场勘察和比对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现状调查数据库发现,该地块有3.5亩天然牧草地被大庆市远望集团、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齐齐哈尔市居民王志刚占用,用于堆砂。其它地块地类为沼泽、裸地、坑塘水面未发生变化。

  由于时间跨度大(1999年到2015年),经手人多(涉及大庆市远望集团、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齐齐哈尔市居民王志刚、特勒屯村民王小龙和西新屯村民张文和等)且最后经营者王志刚在逃,由于多次转包,无法确定3.5亩天然牧草地具体破坏人,介于该情况,县生态综合执法大队决定不予立案。

  下一步,一是县生态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克尔台乡西新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遗留砂石清理及植被恢复工作;二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组织林业、生态执法大队、环保、国土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巡查力度,严禁破坏资源情况发生。

  2.“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2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王泽宇、车占杉,克尔台乡政府工作人员曹伟峰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西新村特勒屯进行了实地调查、勘验。经核实,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特勒屯西侧,现状为水面及历史遗留堆砂场,测量面积208亩。经与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现状调查数据库比对,该地块原有地类为沼泽地93.5亩、裸地44.1亩、坑塘水面66.9亩及天然牧草地3.5亩,其中3.5亩天然牧草地被占用。

  通过询问原特勒村党支部书记王树彬、西新村现任党支部书记马志坚得知,该水面及堆砂场是大庆市远望集团于1999年与杜尔伯特县政府签订工程砂开采合同,进行开采后所遗留,采砂作业位置在现水面范围内,水面北侧(当时作为废弃地管理)堆放所采砂石;2004年至2007年,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在取得省国土厅审批的情况下在原位置继续采砂,并继续在水面北侧堆放砂子;2008年,西新村民委员会将原采砂场资源承包给特勒屯村民王小龙和西新屯村民张文和,二人利用该水面从事渔业生产;2011年,王小龙和张文和将所承包的原采砂场资源转包给齐齐哈尔市居民王志刚;2015年,王志刚因涉嫌诈骗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在逃。

  下一步,一是县生态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克尔台乡西新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遗留砂石清理及植被恢复工作;二是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组织林业、生态执法大队、环保、国土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巡查力度,严禁破坏资源情况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1027号:“12年前,董某某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兴隆村西侧及与小河子西沿破坏3000亩湿地耕种农田,举报人曾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映此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告知举报人该处土地地类是否属于湿地要对照2016年黑龙江省湿地数据库进行确定,只对2016年12月28日之后破坏湿地的进行处理,2016年12月28日之前的按照滩涂管理。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董某某,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兴隆村村民董广君;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腰新乡兴隆村西侧,其开垦的耕地为嫩江滩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1.“12年前,董某某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腰新乡兴隆村西侧及与小河子西沿破坏3000亩湿地耕种农田”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4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组织县林业局、腰新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实地核实测量。经调查,2002年至2015年期间,董广君共开垦嫩江滩涂1927亩,依据201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公布的湿地名录,其中的753.2亩属于湿地,其它1173.8亩为滩涂。

  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湿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县、乡两级研究,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对相关坝段予以清障,对董广君在753.2亩湿地上耕种的水稻地块,于2018年末收回,按照湿地管理,对1173.8亩的滩涂地块依照《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2.“举报人曾向中央第六巡视组反映过此问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告知举报人该处土地地类是否属于湿地要对照2016年黑龙江省湿地数据库进行确定,只对2016年12月28日之后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处理,2016年12月28日之前按照滩涂管理,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湿”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6月13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张廷文、王宇航2人查阅信访案件卷宗,卷宗显示:2018年2月3日,腰新乡兴隆村村民王文静实名向中央第六巡视组举报过上述问题。经县林业局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3月27日向信访人王文静出具《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同日,县林业局又向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了《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此案已经办结。县林业局在向王文静出具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中无其所反映内容。

  2018年3月27日,县林业局向信访人王文静出具的《信访案件处理意见书》(杜林信访处字﹝2018﹞3号)答复内容:“第一处至第五处形成于2016年12月28日前,因此不能认定为违法开垦及破坏湿地,应按照滩涂资源进行管理。第六处2017年加固后小河子堤坝占用湿地面积13亩,详细情况有待调查,待调查清楚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