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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三十五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07-31 06:53:04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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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三十五批次,共55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8件,已办结38件,受理编号为4121、 4122、4123、4124、4125、4126、4127、4128、4129、4130、4131、4132、4133、4134、4135、 4136、4137、4138、4139、4140、4141、4142、4143、4144、4145、4146、4147、4148、4149、 4150、4151、4152、4153、4154、4155、4156、4157、4158;未办结0件。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4121号:“2016年,林口镇北山驻军大门口的沙石管理站新建北山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直未正常运行,污水未经处理经管道向厂区旁水沟排放,最终流入北大河,污染河水。北山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池里积存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散发恶臭。”

  (一)基本情况

  林口县北山污水处理厂(北山生态污水治理项目)是黑龙江省采取生态法进行污水治理的示范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10月开工建设,建设内容包括调节池、一二级湿地、好氧间以及管理房等附属设施,日处理能力500m3,用于解决北山居民小区4000多户居民污水处理,工程于2015年9月试运行。2015年,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建审〔2015〕78号),目前正在组织环保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林口县住建局、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北山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调查核实,北山污水处理厂在2015年试运行期间,污水进水量每天仅有80吨左右。通过县防疫部门检测,排放水质达标。但是进入冬季,尤其是12月份,由于室外温度降至-20℃以下,加之污水进水量远小于设计规模,一、二级湿地内的水上植物随着天气骤冷进入休眠期。2017年,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实现冬季运营,该厂采取膜技术进行改造,确保了冬季安全运行。2018年,北山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120吨左右,进水池和排水池情况正常,不存在积存的问题。处理后的污水经检测指标符合要求,经排水口排入北大河,不存在未经处理排放的问题。

  下一步,林口县住建局、环保局将加强对北山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按规定生产,污水符合指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4122号:“2011年至2017年,李某某、高某某等人破坏友谊乡宁年村榆树屯764亩林地和2000多亩草原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多次向县、乡两级林业、畜牧等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三批第246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4123号:“2018年3月5日,肇源县水产站以肇源县松花江段被划为湿地保护区为由不让县里的渔民捕鱼,肇源县湿地保护区的审批文件和县政府的渔民安置文件,未充分征求全县渔民的意见,未妥善安置渔民的生产生活,未对渔民给予合理补偿,对渔民的合法捕鱼活动“一刀切”,剥夺渔民捕鱼权,致使渔民生活陷入困境。举报人要求公布肇源县湿地保护区的审批文件,妥善安置渔民生产生活并给予合理补偿。”

  (一)基本情况

  松嫩两江流经肇源县境总长约240公里,共有捕捞渔船504只。其中,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占144公里,保护区内有渔船436只。松花江肇源段全长约114公里(自然保护区内),该段有捕捞渔船421只,嫩江段(自然保护区内)有捕捞渔船15只。自然保护区内,专职渔民168户,兼职渔民253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包案县领导带领县水产总站站长、副站长、渔政股长等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经过认真梳理共有4个方面问题。

  1.“肇源县水产站以肇源县松花江段被划为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为由不让县里的渔民捕鱼”情况属实。

  松花江肇源县段位于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2018年3月,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肇源县水产总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相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海洋局七部委联合开展的“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要求,在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捕捞生产,同时肇源县水产总站也不予该江段渔民所持渔业船舶证书进行年检。

  2.“肇源县湿地保护区的审批文件未充分征求全县渔民的意见”情况属实。

  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于2002年由县林业局申报,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当时申报要件未涉及到征求各行业意见,包括捕捞渔民意见。2008年5月,省政府正式批复成立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批复文件为《关于建立黑龙江富锦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等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黑政函〔2008〕50号)。

  3.“县政府的渔民安置文件,未充分征求全县渔民的意见”情况不属实。

  因肇源县至今未出台过渔民安置方面的相关文件,因此不涉及向渔民征求意见的问题。2018年初,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6〕19号)文件精神,积极鼓励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截至5月20日,全县两江流域总计有162只渔船自愿转产,其中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申请转产渔船140只,不再从事捕捞生产活动。这140只渔船中,二轮土地承包分到耕地的兼职渔民88人,专职渔民52人,这部分专职渔民季节性外出务工45人,承包他人土地耕种的7人。2018年5月11日,肇源县水产总站已将减船转产申报材料报送至黑龙江省渔政局。同时,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整改工作方案》(黑农规〔2018〕13号)要求,县水产总站已调查核实,于2018年5月30日向省农委报送保护区渔民情况统计表,省里补偿退出方案仍在分类研究制定过程中。肇源县根据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保护区耕地退出补偿方案,一并考虑渔民退捕上岸,妥善安置渔民生产生活。

  4.“对渔民的合法捕鱼活动‘一刀切’,剥夺渔民捕捞权”情况不属实。

  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江段96公里并未禁捕,此区域仍可依法从事捕捞活动,其生产作业未受影响。

  下一步,针对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捕捞渔民退捕上岸工作,肇源县按照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保护区耕地退出补偿方案,依据该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在安置方案制定上,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4124号:“一是2006年,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长青乡新月村3500亩草原开垦成耕地。二是2012年,邵某某和冯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霸占海牙村南面江岔子(东羊鼻子尖到西羊鼻子尖区域)的养殖水域和滩涂,破坏滩涂开砂场,致使河流改道,毁坏林木10000多棵、柳条子30多亩,盗采砂子300多万立方米。举报人曾向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分局及区政府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养殖水域和滩涂。”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6年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长青乡新月村3500亩草原开垦成耕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反映的地块位于嫩江东侧行洪区内,桦木气附近。2004年11月23日,经长青乡草原管理站批准,王某由原承包人翟某处转包,翟某承包期20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该地块在国土资源“2014年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现状图”中地类性质确认为水域滩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环保、国土、水利部门召开碰头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经调查核实,王某承包的原新月屯草原合同面积3500亩,实测面积为2768亩。上世纪90年代末,该地块原承包人响应省委“大开发”号召,开垦耕地2000余亩,现测量有耕地1400亩。该地块在国土资源国土二调图中地类性质确认为水域滩涂,不存在破坏草原问题。针对新月屯水域滩涂上存在耕地和林地问题,富拉尔基区将严格依据滩涂管理办法进行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2年,邵某某和冯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霸占海雅屯南面江岔子(东羊鼻子尖到西羊鼻子尖区域)的养殖水域和滩涂,破坏滩涂开砂场,致使河流改道,毁坏林木10000多棵、柳条子30多亩,盗采砂子300多万立方米。举报人曾向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分局及区政府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养殖水域和滩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两处砂场均位于富拉尔基区长青乡长青村海雅屯,2011年12月,富拉尔基区拟在嫩江段长青乡海雅屯设标采砂;2012年,由区砂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场勘查后,经国土资源分局、水利站、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查,区建筑用砂石开采整顿和税费征管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土分局向市矿产资源领导小组提交了《富拉尔基区2012年河道开采建筑用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市领导小组、市国土局经审核批准同意上述方案。2012年4月6日,通过电视、报纸公示22天后对该标段进行现场公开竞价;2012年4月27日,中标单位向市财政局缴纳采矿权保证金后,志斌砂场与龙齐砂场分别依法取得了富拉尔基区砂场标7、标8的采矿权资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富拉尔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环保、国土、水利部门召开碰头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信访反映的冯某某砂场为富拉尔基区志斌砂场,邵某某砂场为富拉尔基区龙齐砂场,其中志斌砂场在2012年、2013年由国土部门发放了采矿许可证,龙齐砂场在2012年、2013年、2014年发放了采矿许可证,2个砂场均有合法手续。2012年12月27日,志斌砂场被举报存在超采问题。经调查认定,该沙场超采15891立方米,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超采砂石,折合人民币158910元。2家砂场均为行船采砂,2015年已关停。2个砂场内地表面都为沙滩,只有江岸边零星分布几簇灌木、杂草,通过对上述2个砂场附近居民的调查走访,均反映2012年以前该处是沙滩,没有成片树木。经现场勘查,主河道水流畅通。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4125号:“汤池镇佰大街村杨某某在南侧坝外开荒两个地块,地块坐标分别为41552701、5203548、1552602、5203720共计645亩以造林名义开荒种地,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三批第370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4126号:“一是2012年至2016年,依兰县四块石林场黄某某支持他人在四块石东山和西山砍伐国有林和人工林,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植被800-900公顷,盗伐林木上万立方米,将林地改为耕地后转包他人,套取国家补贴。二是原林业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某的亲属赵某某毁林开荒20多公顷。举报人曾多次向依兰县林业派出所、依兰县林业局反映未果,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毁林开荒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2年至2016年,依兰县四块石林场黄某某支持他人在四块石东山和西山砍伐国有林和人工林,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植被800-900公顷,盗伐林木上万立方米,将林地改为耕地后转包他人,套取国家补贴。”)

  (一)基本情况

  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始建于1969年,隶属于依兰县林业局,行政区划属迎兰乡,施业区内分布着23个自然屯,施业区面积15633公顷,蓄积1251108立方米,有林地13612公顷,有林辅耕地558.8公顷,森林覆盖率87.1%。

  信访反映的黄某某为原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场长黄某某(任职时间:2008年9月至2013年8月),黄某某任职四块石林场场长期间,四块石林场确实发生了几起毁林开荒案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依兰县委县政府成立由主管环保副县长带队,县林业局牵头,县纪检委、县环保局、县信访局、县政府法制办组成工作组深入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开展工作。工作组根据信访反映的线索对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施业区的东西两山进行重点排查。同时根据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几年来受理的举报案件以及工作组进入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经营施业区走访了解,逐一进行清查核对。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几年来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确实发生了毁林开地案件。2011年~2016年期间,共依法处理毁林开地人员12人。

  通过工作组初步调查,2005年~2012年期间,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东西山发生毁林开荒地块为四块,总面积130.05亩。第一号地块,面积5.1亩。该地块位于四块石林场西山66林班4小班内,于2014年“转包”给四块石林场居民尚某某耕种经营至今。第二号地块,面积19.5亩。该地块位于四块石林场西山65林班12小班内,于2018年“转包”给四块石林场居民管某某耕种经营至今。第三号地块,面积19.5亩。该地块位于四块石林场西山66林班21小班内,于2015年“转包”给四块石林场居民秦某31.5亩、王某某16.5亩和丁某某16.5亩现耕种经营。第四号地块,面积10.95亩。该地块位于四块石林场西山66林班21小班内,于2015年“转包”给四块石林场居民陈某某现耕种经营。

  经调查,以上4块毁林开荒地都是四块石林场暂住人口姜某所为。依兰县森林公安局曾于2011年5月26日,对姜某毁林案件(依森行政〔2011〕第105号)依法处理过,对其毁林开荒擅自砍伐的林木收缴到依兰县林业局木材库。自2011年至2015年,姜某逐年蚕食四块石林场林地毁林开荒,开垦的林地均为疏林地,有的林木被姜某就地焚烧,造成毁林开荒130.05亩耕地的严重后果。目前,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将对姜某毁林开荒违法案件再次补充立案侦查。

  工作组通过对依兰县四块石林场财务账目和土地账目清查核实,以上各毁林开荒地从未申报发放过国家任何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同时经初步调查,尚未发现黄某某支持、包庇他人毁林开荒犯罪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原林业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某的亲属赵某某毁林开荒20多公顷。举报人曾多次向依兰县林业派出所、依兰县林业局反映未果,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毁林开荒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原林业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某为现任依兰县森林公安局政委,赵某某为依兰县四块石林场职工,与李某某系直系亲属。

  2010年11月和2011年3月,汤某和刘某荣两次向哈尔滨市市长热线和依兰县纪检委举报四块石林场毁林开荒问题。依兰县森林公安局组织专人,成立工作组,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做了相应处理,行政处罚10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2015年7月和2017年1月,举报人再次重复举报,调查组多次与举报人打电话联系约谈,但汤某和刘某贵拒绝配合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二人称要举报的问题还是以前举报的事,对你们调查的不满意。调查组多次去德发村找他们,他们避而不见,因此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难以锁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经依兰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毁林开荒的地块位于四块石林场东山54林班7小班内,此地块地类为疏林地。2005年~2009年,依兰县四块石林场赵某某妻子李某某逐年相继在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施业区东山疏林地内不断蚕食毁林开荒近120亩,现已“转包”给陈某某耕种经营至今。

  2011年接到举报后,依兰县森林公安局组织专人,成立工作组,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相应处理。依兰县森林公安局重点排查了2010年以来的毁林开荒案件,但此地块没被发现。2015年7月和2017年1月,举报人再次重复举报,但未告知赵某某妻子李某某毁林开荒的具体地点。由于举报人拒绝配合调查工作,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难以锁定。

  2018年7月5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在本次转办件中举报人明确告知了李某某毁林开荒的具体地理位置,为案件查处提供了关键线索。依兰县委县政府对此案十分重视,已责成依兰县林业局对发生毁林开荒案件,特别是2005年至2011年发生的森林资源管护不力所涉及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认真查处,严肃问责;责成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对毁林开荒案件嫌疑人再次侦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开荒毁林行为。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已进行立案,案件正在走司法鉴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127号:“一是拉林满族镇北土村蔡某某,承包无相关审批手续的双桥子砖厂后,常年挖土生产红砖,现场已形成占地30000多平方米的大坑,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二是2014年,蔡某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盗伐北土村到韩乡村之间的800多棵树。举报人曾向五常市林业局反映,至今未果,要求恢复生态。”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七批第289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4128号:“2012年5月10

  日,背荫河镇白旗村九三屯村民孙某,破坏举报人在村里承包的土地,挖石料、土毛,毁坏树木近10000株,毁地30余亩。举报人曾向市林业派出所和《新闻夜航》栏目组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三批第368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举报人曾向市林业派出所和《新闻夜航》栏目组反映,至今未果。”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背荫河林场施业区78林班18、21、42小班内,2012年曾有群众向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反映该问题,《新闻夜航》栏目组也对此进行过采访。经调查,当时现场为一处废弃的矿址,面积为9523平方米,因废弃多年,坑坡面已有少量幼树生长,该矿坑系附近群众一直采石取砂老矿坑,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2年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五常市五常镇居民孙某在此进行采石采砂作业。经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未发现五常市五常镇居民孙某在采石采砂作业中有毁林行为。经与《五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落界对比,该处9532平方米面积中有6819平方米原地类为林辅耕地,该处林辅耕地背荫河林场与背荫河蓝旗村权属有争议,该地被背荫河镇蓝旗村村民武某某、季某某实际占有使用多年;有2713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系原有老矿坑;有108平方米有林地位于矿坑边缘,现已塌方灭失。信访反映的地块,五常市林业部门和五常市背荫河镇分别责成背荫河林场与五常市背荫河镇蓝旗村在2018年底前就该林地权属进行协商,待确定权属后再依法对该林地实施经营。

  九、受理编号4129号:“成高子镇和平村赵某某,违法采伐阿什河岸边举报人承包的40多亩林地树木,造成水土流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采伐地块位于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阿什河岸边120米处,该地块地类为林地,面积1.0767公顷,2011年由被举报人赵清江依据采伐许可证进行了采伐,并且已更新造林,目前已验收成林。

  举报人联合汪某某(已故)就该采伐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举报人已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传票,要求举报人于2018年7月13日9时30分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工作人员会同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香坊区成高子镇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随后赴成高子镇和平村阿什河岸边赵某某采伐迹地现场踏查,即刻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使用GPS对涉嫌违法地点进行定点测量。根据香坊区成高子镇政府提供的《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宗地图》与成高子镇和平村提供的该地块《土地使用证》,证实该采伐地块地类为林地。同时,赵某某提供了本人与成高子镇和平村委会1998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工作人员向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了解,赵某某采伐地块于2011年由成高子镇和平村统一向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提出采伐申请。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依据林木采伐程序规定,建立采伐档案,做出采伐设计,并颁发了采伐许可证(〔2011〕采字第4号,编号00059701)。2011年,赵某某根据采伐许可证规定,对该块林地进行了采伐,并于2012年进行了更新造林,现场栽植的林木为樟子松,已成林并验收。

  经哈尔滨市林业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香坊区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及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相关人员现地踏查,GPS测量,赵某某采伐地点与阿什河岸边最短直线距离120米,并且两点中间相隔村道及农田,未改变阿什河流域生态环境,无法直接造成水土流失。

  下一步,哈尔滨市林业局将根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在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后,参照司法部门意见进行查处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4130号:“一是双城区韩甸镇三姓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私自将三姓村的700多亩草原和三姓村张泡屯南坝外200亩草原开垦成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二是村内有三处粪坑,堆放牛粪及生活垃圾,异味大,污染空气,具体位置分别在距村民生活饮用水井不足50米处、三姓村张泡屯冯某某家房后、距冯某某家不足50米处。”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19号、第十八批第192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4131号:“郊区畜牧兽医局将所有的草原都开垦成耕地,租给当地农民,同时享受国家的种草补贴,举报人曾向郊区信访办、市畜牧兽医局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市郊区现有草原集中在松花江北岸,主要分布在平安乡和望江镇境内,由大小不等的三十几块江通组成,总面积约3.7万亩。据初步统计,草原中的耕地大约有1.8万亩,这部分耕地大多数都开垦于上世纪60年代未、80年代初。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佳木斯市郊区接到交办案件后,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2018年7月8日,由主管副区长带领区畜牧局、林业局、湿地局主要领导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草原开地绝大部分是平安乡和望江镇个别村集体于上世纪60年代未至80年代组织村民开垦的,也有极少部分由村民个人开垦的。这个时期开垦的耕地大约有1.8万亩,主要分布在平安乡坝外圈河、部分江通子上及望江镇“白兆通”上。区畜牧兽医局未曾组织过任何形式的草原开垦行为。

  草原中开垦的耕地多数集中在平安乡新业村、佳新村、东旺村和望江镇良种场村,主要由上述村集体发包给当地村民(个别地块发包给了非本村村民),并收取承包费,部分由乡镇草原管理站发包并收取承包费。草原承包合同大都是在2000年~ 2005年期间签订的,合同年限为20年到30年。区畜牧兽医局未曾参与草原承包合同的签订。

  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历年来未向国家、省、市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过饲草补贴项目,也没有在任何地块进行过种草,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国家、省、市政策补贴。

  经郊区政府与市畜牧兽医局沟通核实,市畜牧兽医局未曾接到有人反映草原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

  经郊区信访办核实,近些年来,随着退水面积增大,粮食价格上涨,草原承包者的收入大幅度增加,周围未承包的村民想将草原使用权要归村集体,做为村集体或某些村民待分配的土地,因此产生过信访事项。目前区信访办接到有关草原的信访案件3起。

  1.2017年7月,郊区平安乡新业村村民晋某某等人反映关于“菱角泡”承包以及退耕还草等问题。经查,此问题市政府已经出具复查意见书,对信访人信访事项不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2017年7月,郊区平安乡村民高某某,反映平安乡畜牧站站长滥用职权,将草原承包给他人改为水田耕种,要求退耕还草。经查,此问题不属实,信访人已经息诉罢访。

  3.2018年6月,平安乡富胜村村民岳某某反映2005年“大白通”承包人于某某办理草原使用证程序不合法,要求撤销草原使用证、收回草原使用证问题。经查,“白大通”在一调二调过程中划分地类为草原,现状大部分被开垦成耕地。当年平安乡富胜村委会提出申请,平安乡政府同意,报请区政府核发了草原使用证。目前,上访人为将国有草原变为集体所有提出撤销草原使用证。已明确告知上访人,如果想撤销草原使用证需村两委班子开会,以村委会的名义提出申请,至今平安乡富胜村委会未提出申请。针对此信访问题,区政府已责成区畜牧兽医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与区纪委监委核实,前期有举报人就草原相关事项向区纪委监察进行过举报,区纪委、监察委已于2018年6月对相关问题介入调查。目前,郊区政府已将本案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核实。

  在下步工作中,将围绕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进一步自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聘请第三方调查测绘机构,对全区的草原、湿地和草原中的林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测绘,形成系统完整的草原、湿地、林地的准确数据和功能划分定位版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相关规定和测绘数据,进一步加大对全区草原监管力度。同时,由于大部分草原位置已纳入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将责成区沿江湿地保护管理局负责已纳入沿江湿地保护区内草原的监管和治理工作,未纳入沿江湿地保护区内的,将继续由区畜牧兽医局进行监管和治理。

  针对上世纪6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垦的草原中的耕地(1.8万亩),区政府责成区湿地管理局、区畜牧兽医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退耕还湿、退耕还草实施方案。计划利用4年内全部完成,分别于2018年完成2000亩,2019年完成4000亩,2020年完成6000亩,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已划入沿江湿地保护区的草原耕地,将由区沿江湿地自然保护管理局按照《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开展退耕还湿、退耕还草;对未纳入沿江湿地保护区的草原耕地,将由区畜牧兽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黑牧草〔2016〕205号《关于严厉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开展退耕还草。对列入计划的草原耕地,能终止发包合同的,立即终止发包合同,不能终止发包合同的,待承包期结束,立即组织还湿。对拒不退耕还草、退耕还湿的,将予以打击,确保实现退耕还草、退耕还湿的控制目标。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4132号:“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对当地政府公开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指出:一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林业局没有林业行政审批权,哈尔滨市双利采石场持有的林地审批手续(面积665.384亩)属于违规审批,当地政府在处理结果中没有说明此事。二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政府和阿城林业局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和不审批,造成阿城区蜚克图镇、料甸镇、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镇、玉泉街、小岭镇、平山镇、松峰山镇等地有60多家采矿企业,破坏林地上万亩,造成水土流失、河水干涸,西泉眼水库水源地被污染。”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55号、第十八批第1939号、第34-1批第403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林业局没有林业行政审批权,哈尔滨市双利采石场持有的林地审批手续(面积665.384亩)属于违规审批,当地政府在处理结果中没有说明此事。”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双利采石场现占林地总面积544.83亩,该公司林地使用权面积635.22亩(以前计算665.384亩,原因是把2014年7月10日刑事打击30.164亩加在内,30.164亩已包含在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黑林地许准〔2016〕87号)内),其中,阿城区林业局审批171亩,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464.22亩。2005年4月2日,阿城区林业局审批林地面积85亩,林地许可证为阿林地用字(2005)第0269号;2005年5月31日,阿城区林业局缴费面积30亩;2006年7月17日,阿城区林业局缴费面积56亩;200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林地97.5亩,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为黑林地许准〔2007〕160号;2014年11月19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林地234.5亩,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为黑林地许准〔2014〕225号;2016年7月18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林地132.22亩,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为黑林地许准〔2016〕87号。2014年7月10日,该公司因侵占30.164亩林地被阿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4)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处罚后,在黑龙江省林业厅办理了征地手续,包含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黑林地许准〔2016〕87号)内。该公司现占林地面积544.83亩,审批林地面积635.22亩,尚有林地未使用。

  十三、受理编号4133号:“2016年,常安镇双榆村的三北防护林被人全部砍伐。”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宾县常安镇双榆村位于宾县东南部,哈同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共有11个自然屯。1979年,国家为改善生态环境,开始在西北、华北、东北建设“三北”防护林,防护林东起黑龙江省宾县。宾县常安镇双榆村于1980年开始栽植三北防护林,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因树龄较长,出现病树枯树存在安全隐患,该村于2015年春季提出采伐申请,经宾县林业局审批后采伐,现已完成造林更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宾县县委县政府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立即责令宾县林业局、常安镇组成工作组进行联合调查。工作组于7月6日进行了实地踏查核实。

  经调查,因三北防护林栽植年代久远,过去基层工作人员不注重档案管理,致使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原始资料缺失,林业部门现在无法确认当年哪条林带被规划为三北防护林工程。工作组经与宾县常安镇双榆村党支部书记核实,当年双榆村共有4条林带被确定为三北防护林,具体位置是双榆村粮库东南北林带、双榆村户家屯东林带、双榆村吕毛屯东南北林带、双榆村张百灵屯南北林带。当年栽植的全部是杨树,因树龄长逐渐老化病化,存在倒树、落枝等安全隐患。为消除隐患、更新林带,双榆村向宾县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2015年3月30日获得宾县林业局审批,取得采伐许可证(编号为宾林采字〔2015〕264、265、268、 269号)后进行采伐,全部皆伐。工作组到4条采伐防护林林带进行现场踏查,发现采伐地段已经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在原址栽植了楝树、杨树、云杉、水曲柳等树木,完成了造林更新。

  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宾县林业局、宾县常安镇政府加强对三北防护林的日常监管,确保成活率,巩固造林成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4134号:“中国铁塔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松北区海域岛屿墅学富街的绿化带里建通信铁塔,铁塔上安装的移动通信设备电磁辐射和交流箱的噪声,影响附近小区居民生活。举报人曾向市环保局和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反映上述问题,两个部门相互推诿不作为。中国铁塔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哈尔滨全市范围内,未经审批到处建通信铁塔,一直无人监管。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拆除违法建设的通信铁塔。”

  (一)基本情况

  岛屿墅小区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热源路南侧,东临学富街、西临丁香大道、北临海德公馆小区,共有房屋89栋,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可入住居民438户,实际入住居民200余户。信访反映的通信铁塔建设单位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该铁塔位于学富街与热源路交口向北100米处,距离岛屿墅小区7米,塔高40米,配有2个操作箱。

  经松北环保分局和区行政执法局调阅相关举报案件材料,未发现针对该问题的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松北区立即责成松北街道办事处、区执法局、环保松北分局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7月5日,工作组现场踏查发现,通信铁塔的操作箱在运转时发出声响,距离3米左右可以听到声音。7月6日,松北街道办事处约谈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得知该铁塔属电信、移动、联通3家公司共用,覆盖基站500米半径,可满足周边1000户居民的通话、上网需求,自2016年建成后始终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针对信访反映的该铁塔占用绿地、未经审批问题,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北街道办事处执法大队于7月6日上午10时,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将该铁塔拆除、退还绿地,恢复原貌。

  2018年7月7日上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松北街道办事处提供了《关于松北学富街报达雅苑基站规划手续办理中的说明函》,对被举报通信铁塔的相关审批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情况做出了说明。同时提供了工信部联通信〔2017〕2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强移动通信铁塔站址用地及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关于对通信基站布局专项规划进行报备的复函》(哈固辐办函〔2015〕1号)、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办通信设施所涉绿化审批的复函》(哈城管便函〔2016〕419号),证明该铁塔基站的相关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于2018年末完成全部审批工作。

  环保松北分局按照黑政办综〔2015〕12号文件对电磁辐射监测事宜的要求,责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塔电磁辐射及环境噪声进行检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2018年7月7日,向环保松北分局、松北街道办事处递交了黑龙江省昊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区域射频综合场强监测结果为:0.25—0.74V/m,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 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的要求,昼间环境噪声监测结果为45.6~47.9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42.2~43.9dB(A),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鉴于该铁塔基站紧靠居民区,确有一定噪声情况发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承诺立即对机房环境做进一步的整改,增加隔音装置,让周围居民满意。

  针对此情况,松北区责成松北街道办事处、环保松北分局监督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对现有基站进行整改,确保基站噪声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同时,要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加快相关审批进度,按照国家工信部、环保部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完善审批手续,在保证公共通讯设施服务百姓的前提下,着力杜绝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4135号:“赵某某砍伐河东乡长发村其祥屯人工林,开荒10余亩。赵某某和邓某某二人陆续破坏砍伐其祥屯水库集体林地50多亩。”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邓某某为河东乡长发村其祥屯村民,毁林开垦地点位于尚志市河东乡长发村其祥屯(小地名夹信岗),毁林开垦的林地是河东乡长发村1995年承包给邓某某经营的集体林,面积20亩,树种为落叶松。信访反映的赵某某是河东乡长发村其祥屯村民,毁林开垦地点位于尚志市河东乡长发村其祥屯(小地名原大甲岗现地名为夹信岗南水库边赵某某林地),毁林开垦的林地是河东乡长发村1995年承包给赵某某经营的集体林,面积75亩,树种为落叶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尚志市林业局会同河东乡政府进行了调查。经查,信访反映的赵某某和邓某某确定2人为河东乡长发村其祥屯村民。尚志市森林公安局、河东林业站到毁林开垦现场进行调查,并找到赵某某、邓某某进行询问。7月6日,在赵某某、邓某某指认下,尚志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非法占用林地现场进行技术勘察。经勘察,第一现场毁林种植玉米农作物面积16.53亩,第二现场毁林种植玉米农作物面积18.78亩,共计35.31亩。

  经查,2018年1月4日和1月8日,赵某某、邓某某将承包林地内的落叶松以3000元和4000元的价格卖给尚志镇居民吕某某,该林木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全部伐光。2018年4月,赵某某、邓某某将采伐后的林地非法占用,种植农作物玉米。尚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7月6日对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受案,7月7日对非法占用林地刑事立案。对非法砍伐林木、涉嫌滥伐林木一案正在侦办中。

  2018年7月7日,针对赵某某、邓某某毁林开垦问题,尚志市林业局对赵某某、邓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还林通知书》,要求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按标准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4136号:“乌马河养溪谷、带岭岭秀TOP旅行基地和客栈,在自然保护区的树林里盖屋子、修栈道,游客在此游玩和住宿产生的污水和垃圾,污染河流和森林。”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批第337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4137号:“一是嘉荫农场和当地水务局在双龙新区原浸油厂附近建了一座排污泵站,将双龙小区的居民生活污水都排入黑龙江,污染江水,自从排污泵站建成投资后,江里的鱼越来越少。二是嘉荫农场和当地水务局私自拍卖河道,纵容他人在河道内肆意采砂变卖,河岸及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其中,嘉荫农场老场部区结烈河流域,河沙堆放在场部东面防洪大坝上,大坝水泥板已被压碎。8连里面还有一处采砂点,有人在河边采砂,挖了一个10米多深、占地几千平方米的大坑,河边树木被毁。”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嘉荫农场和当地水务局在双龙新区原浸油厂附近建了一座排污泵站,将双龙小区的居民生活污水都排入黑龙江,污染江水,自从排污泵站建成投资后,江里的鱼越来越少。”)

  (一)基本情况

  嘉荫农场2012年在双龙新区原浸油厂附近修建了嘉荫农场双龙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污水量520吨,日实际处理量约为100吨,采用A2/O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对江水无污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绥化管理局组织水利、环保、林业部门及嘉荫农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于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检查,该污水处理厂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处理后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时,该处理厂沉淀池、厌氧池、缺氧池、曝气池、池中活性污泥和反硝化菌均正常运行,运营记录齐全。2016年,垦区绥化环境监测站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监测,监测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污水经过处理后排入黑龙江。目前嘉荫农场正积极联系国家认证的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排放污水进行监测。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嘉荫农场和当地水务局私自拍卖河道,纵容他人在河道内肆意采砂变卖,河岸及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其中,嘉荫农场老场部区结烈河流域,河沙堆放在场部东面防洪大坝上,大坝水泥板已被压碎。8连里面还有一处采砂点,有人在河边采砂,挖了一个10米多深、占地几千平方米的大坑,河边树木被毁。”)

  此案件已于第34-1批第402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嘉荫农场老场部区结烈河流域,河沙堆放在场部东面防洪大坝上,大坝水泥板已被压碎。8连里面还有一处采砂点,有人在河边采砂,挖了一个10米多深、占地几千平方米的大坑,河边树木被毁。”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7月5日,绥化管理局组织水利、环保、林业部门及嘉荫农场有关领导、各相关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砂石堆放在场部东面堤防上(即在嘉荫农场结烈河堤防左堤场部段堤防0+886-1+221段),长约335米,南北两侧砂石堆较高,中间段较低,在迎水面护坡1+067位置砼板有损坏现象,该砂石是农场职工史某某堆在该处存放的。

  当事人将砂石堆放在堤防上,对周边环境并未造成破坏,但是其违反了《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垦绥化管理局水务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绥垦水责停字〔2018〕第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7月27日将砂石运走,将损坏的砼板护坡修复好,恢复堤防原状。当事人2018年7月7日早上开始在往外运砂石,并保证在2018年7月27日前,将损坏的堤防护坡砼板重新修复好,恢复堤防原状。

  经核实,2012年,嘉荫农场在此处修建八队结烈河堤防,因该段堤防堤线为临河筑堤,设计中没有提供料场,堤身填筑用料为沿线取土,又因堤后为农场耕地,不能占用,所以只能在该处河道中取料填筑。该段河道为分叉型河道,且该段河道水流湍急,农场在此处修建两道拦河坝,拦河坝为混砂结构,后期拦河坝经常被冲毁,且此处没有树木,所以嘉荫农场和连队在该处取土修复拦河坝。信访反映的坑位于原自然河道,原河床距地面平均深度在1~1.5米之间,后因筑堤和几次修拦河坝在该段河床范围内多次取土又加深了1~2米,因此坑的总体深度在2~3.5米之间,占地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该坑原为自然河道,不需要修复。该坑是因筑堤和几次修拦河坝在该范围内多次取土而形成的,并不是因采砂形成的。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4138号:“天山村刘某某与闲散人员王某、孙某等3人,未经批准盗采砂石,随时用20方翻斗车拉沙向市场供应。”

  (一)基本情况

  1990年12月,绥滨县富强乡庆华(天山)村委会将庆华村村南河沟发包给本村村民刘某某,承包期限与土地期限相同,可延续。2001年3月18日,刘某某将鱼池转包给本村村民刘某满。2018年,刘某满向乡政府提出清淤申请,在没有得到批准情况下,刘某满于6月24日雇佣吕某某对鱼池清淤,共抽砂石1000多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绥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各战线分管副县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责成县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富强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2018年7月5日17时,县国土局到现场进行了核查。经调查核实,现场有抽出的砂石约1000多立方米。县国土局对此案进行立案,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已对刘某满、王某、孙某等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因庆华村附近无监控摄像头,无法核实抽出的沙料是否外运及去向。7月17日,县国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违法开采量进行了测量,测量成果出具后,将聘请询价单位进行询价,视具体盗采价值由县国土局做出处罚,若价值超过10万,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4139号:“举报人对当地政府公开的关于民泉村有人建墓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751号信访件有异议,认为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指出:一是2015年,道里区政府称榆树镇民泉村有75000平方米荒地,而实际情况是民泉村二龙山有多处温泉和3000多棵林木,是当地著名的旅游胜地。近三年来,在道里区政府和王某的破坏下,此处已变成墓地,当地村民多次上访未果,墓地却越建越大。二是墓地建设过程中共毁坏农田200余亩,举报人多次到国土执法监察局上访,该局谎称已下整改通知,道里区政府称此处过去是坟地,公开的处理称“占用农田1000多平方米”,与实际情况相差70000多平方米,对乱伐3000多棵树木一事只字未提。三是处理结果将此处墓地说成是公益性墓地,而公益性墓地是需经国务院批准且不准对外出售的。王某一直在经营金龙山墓园,未建设公益性墓地,王某销售墓地的行为在财务账上可查。道里区政府在农田上建设大型墓园,却对外宣称在荒地上建设公益性墓地,墓地建设项目没有政府专题会议记录,没有可行性报告,没有项目申请书,没有规划、林业、土地等相关部门批件。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并恢复农田。”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受理编号4140号:“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对当地政府公开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指出:一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林业局没有林业行政审批权,哈尔滨市双利采石场持有的林地审批手续(面积665.384亩)属于违规审批,当地政府在处理结果中没有说明此事。二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政府和阿城林业局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和不审批,造成阿城区蜚克图镇、料甸镇、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镇、玉泉街、小岭镇、平山镇、松峰山镇等地有60多家采矿企业,破坏林地上万亩,造成水土流失、河水干涸,西泉眼水库水源地被污染。”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13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一、受理编号4141号:“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对当地政府公开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指出:一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林业局没有林业行政审批权,哈尔滨市双利采石场持有的林地审批手续(面积665.384亩)属于违规审批,当地政府在处理结果中没有说明此事。二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政府和阿城林业局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和不审批,造成阿城区蜚克图镇、料甸镇、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镇、玉泉街、小岭镇、平山镇、松峰山镇等地有60多家采矿企业,破坏林地上万亩,造成水土流失、河水干涸,西泉眼水库水源地被污染。”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13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二、受理编号4142号:“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场、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对当地政府公开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指出:一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林业局没有林业行政审批权,哈尔滨市双利采石场持有的林地审批手续(面积665.384亩)属于违规审批,当地政府在处理结果中没有说明此事。二是自1998年以来,阿城区政府和阿城林业局越权审批、违法审批和不审批,造成阿城区蜚克图镇、料甸镇、红星镇、金龙山镇、亚沟镇、玉泉街、小岭镇、平山镇、松峰山镇等地有60多家采矿企业,破坏林地上万亩,造成水土流失、河水干涸,西泉眼水库水源地被污染。”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13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三、受理编号4143号:“一是嘉荫农场老场部居民区内冬季垃圾成山,嘉伊公路两旁堆积的大量煤灰清理不及时,污染周边环境。二是嘉荫农场流行土葬,乱埋乱葬现象十分严重,有人违反相关规定在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进行土葬并砍伐树木,破坏生态环境。三是结烈河两岸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四是嘉荫农场老场部和双龙新区的居民‘小开荒’问题比较突出,举报人要求将开荒种菜的地全部收回,恢复土地原貌。”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嘉荫农场老场部居民区内冬季垃圾成山,嘉伊公路两侧堆积大量煤灰清理不及时,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嘉荫农场地处东北高寒地区,嘉伊公路途经老场部近1000米,沿路两侧平房居民50户。因冬季取暖多为燃煤取暖,每天都会产生煤灰,而且由于居民住房内没有地下排水设施,生活用水都倾倒在垃圾点,导致垃圾出现滞留现象。其它季节产生垃圾都实现了当日产生、当日清理、当日运离。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嘉荫农场地处东北高寒地区,在冬季确有垃圾、煤灰和脏水冻坨清理不及时现象,但不存在垃圾成山情况。嘉荫农场每年春季都会对场区环境进行彻底清理,2018年4月初,农场组织义务劳动全部把嘉伊公路两侧的各类垃圾清理干净。为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嘉荫农场城管局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包片管理,加强冬季管理,确保问题不再出现。设立义务监督环保员,定期巡查,做到清理及时。同时设立定点垃圾点,引导职工群众定点倾倒垃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嘉荫农场流行土葬,乱埋乱葬现象十分严重,有人违反相关规定在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进行土葬并砍伐树木,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嘉荫农场在嘉荫县辖区内,嘉荫县未设立殡仪馆、火葬场,根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未建有殡仪馆的县(市)为暂缓火葬区。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嘉荫农场属于暂缓火葬区,按相应规定可以执行土葬。

  1964年建场以来,嘉荫农场境内由居民自然形成了两块自发性墓地,至今已有近60年。一处是嘉荫至黑河G331公路1511公里至1512公里中间靠北;另一处是老场部到原七队路中间处南北两侧,为当地居民约定俗成的墓地。由于年代久远,存在墓地范围外延扩大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嘉荫县于2017年开始建设殡仪馆,计划2018年10月份将投入使用,届时嘉荫县将由暂缓火葬区改为火葬区。下一步嘉荫农场将严格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引导移风易俗,加强殡葬管理,树立殡葬新风。

  嘉荫农场实施土葬时都是在林缘和林间空地内进行的,极个别有破坏零星小灌木的现象,不存在砍伐树木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结烈河两岸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

  (一)基本情况

  结烈河为黑龙江一级支流,流经嘉荫农场境内,河流两岸耕地面积约4270公顷,其中水田面积约373公顷,旱田面积约3897公顷。结烈河两岸林地共计12个林班65个小班,大部为天然次生林,少部分为人工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嘉荫农场对群众举报问题高度重视,配合绥化管局督导机关,嘉荫农场召集水务、林业部门到举报人所投诉现场实施勘查。经现场调查,没有发现举报人反映的“结烈河两岸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的现象。嘉荫农场一直重视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加大林业执法和植被保护、恢复力度,特别是近年来积极主动作为,对毁林开荒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发现毁林开荒案件积极上报,并配合绥化管局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在绥化管局执法部门的参与下,发现一起毁林开荒案件查处一起,并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在嘉荫农场引起了很大反响,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使毁林开荒现象得到遏制,不再发生。同时农场加大植被恢复力度,在案件破获后就进行植树造林植被恢复工作。

  经核实,嘉荫农场曾发生过2起毁林案件。2015年9月,农场居民董某非法毁坏林木19.265亩,2016年1月25日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农场居民朱某某非法开垦林地56亩,2016年6月3日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嘉荫农场老场部和双龙新区的居民“小开荒”问题比较突出,举报人要求将开荒地种菜的地全部收回,恢复土地原貌。”)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问题集中出现在嘉荫农场老场部地区和双河新区。嘉伊公路在嘉荫农场老场部穿插经过,部分居民将嘉伊公路两侧绿化云杉树下空地翻耕,作为菜园经营。

  嘉荫农场有部分居民于2013年末搬迁到双龙新区,新区涵盖滨江小区和双河小区两个住宅小区。有部分小区业主将楼前绿化树下空地私自耕翻,改作菜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问题集中出现在嘉荫农场老场部地区和双河新区,共涉及117户居民,总面积1700平方米。其中,嘉伊公路两侧绿化云杉树下空地共有21户住户参与菜园种植,面积200平方米;双龙新区共有96户住户参与菜园种植,面积1500平方米。

  经深刻反思,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近年来在此事上疏于管理;二是居住在绿化带附近居民为了生活方便,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对违规用地法律意识淡漠;三是双龙新区居民少,没有蔬菜商店,群众吃菜不便。

  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农场决定土地立即恢复原貌,组织进行绿化,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作物清除工作,8月15日之前完成草坪恢复工作。

  在下步工作中,农场一是制定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头,坚决杜绝此种现象再次发生;二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居民环保工作意识;三是组成联合组,定期对营区绿地草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4144号:“2016年6月底,齐齐哈尔市完成了中心区洗浴行业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但在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外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具体地点分别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灶、昂昂溪区水师营、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地,上述燃煤小锅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锅炉属于私建或改建;二是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三是锅炉使用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都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57号、第二十八批第3048号、第3049号、第31-1批第350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企业分别是建华区的齐齐哈尔金铎煤灰深加工有限公司、铁锋区的嘉洁仕洗涤厂和弘大花卉植物园、昂昂溪区的昂昂溪区世雅洗衣厂(原天盟水洗厂)。

  齐齐哈尔金铎煤灰深加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黑龙江华电产生的粉煤灰,在齐齐哈尔市划定的禁燃区外,季节性生产,生产之余开展送水业务。铁锋区嘉洁仕洗涤厂位于扎龙镇向阳村向阳屯,铁锋区弘大花卉植物园位于扎龙镇先锋村老头社。昂昂溪区锅炉使用者是张某,曾在龙沙大民镇爱国村经营天盟水洗厂。2018年4月从龙沙区大民镇爱国村搬迁至水师镇,企业现更名为昂昂溪区世雅洗衣厂,已在昂昂溪区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昂昂溪区水师镇齐杜公路西侧,企业厂房为租赁,无环保审批手续。准备经营宾馆床单、被罩清洗及热水销售。张某称经过市场调研,感觉效益不会太好,在5月份已将设备拆除,一直没有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建华区现场调查,齐齐哈尔金铎煤灰深加工有限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划定的禁燃区外,生产之余开展送水业务。齐齐哈尔市2015年建城区外可以审批燃煤锅炉。经铁锋区调查,铁锋区的两户企业生产地址没有变更过,没有在禁燃区内生产过,都在禁燃区外使用燃煤锅炉烧热水。区环保局已依法查封了两个企业的锅炉。经昂昂溪区现场调查,现昂昂溪区世雅洗衣厂处于停产状态,未使用锅炉烧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都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建华区调查,齐齐哈尔金铎煤灰深加工有限公司使用自备罐车送水。经铁锋区现场调查,铁锋区的两户企业送热水的车辆都是营运车辆,有营运手续。装水罐为外购,非自制。经昂昂溪区现场调查,现昂昂溪区世雅洗衣厂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建华区现场调查,齐齐哈尔金铎煤灰深加工有限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划定的禁燃区外,生产之余开展送水业务。齐齐哈尔市2015年建城区外可以审批燃煤锅炉。经铁锋区调查,铁锋区的两户企业的生产地址没有变更过,不存在换地点的问题,锅炉使用时造成一定污染,区环保局已依法查封了两个企业的锅炉。经昂昂溪区现场调查,现昂昂溪区世雅洗衣厂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4145号:“2010年9月,举报人与红兴隆北兴农场签订合同承包林地300余亩。2017年,举报人发现自己承包的30余亩林地被非法侵占,煤矿囤积的煤矸石掩埋林地大量林木,煤矿排水淹死大面积林木。2018年6月,北兴农场林业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煤矿侵占林地26.71亩、水淹林地30.78亩。举报人认为该煤矿在林地内堆放煤炭和建设洗煤池是得到北兴农场许可的,要求追究北兴农场不作为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林地位于北兴农场大东林场作业站62林班。2010年9月11日,北兴农场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将此林地有偿转让给周某某作为人工流转林,2011年9月14日,林权过户给信访举报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上午

  10时,红兴隆管理局由副局长带队,林业局和环保分局4名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在北兴农场配合下,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涉及侵占举报人林地的共有4家企业,分别为七台河市荣顺煤矿、董某某经营的洗煤厂、王某某、袁某某经营的2家筛选煤矸石的小企业,侵占林地发生时间为2011年~2013年期间。目前,除荣顺煤矿外,其它3家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2018年6月4日,经双鸭山市名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认定4家企业共侵占林地26.71亩、积水内涝林地30.78亩,由于自然降水浸泡煤矸石后流入林内造成部分林木死亡。

  2018年7月6日下午,红兴隆管理局林业局执法人员对董某某(侵占林地并淹林地的主要责任方)进行了调查询问。董某某承认侵占林地是个人行为,没有经过任何单位和部门的审批和许可;2010年7月,董某某利用龙煤集团龙湖煤矿二采区报废井口的场地,建设了一个洗煤矸石的小厂(信访反映的洗煤池)。由于无审批手续,2012年6月被北兴农场责令关停。调查组对北兴农场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调查和问询,未发现北兴农场各相关部门对4家企业侵占林地的行为进行过许可和审批。

  红兴隆管理局林业局对涉及侵占林地的全部4家企业已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予以处理,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毁林面积较大(10亩以上),超出林业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2018年7月2日,北兴农场林业部门已将此案件移送垦区红兴隆公安分局。

  北兴农场已启动了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4146号:“一是有人将三陵乡林场的人工林全面砍伐后,大面积开荒,造成东沟村几十垧土地水土流失情况严重。二是三陵乡将牡丹江的江岔填平后改为水田,破坏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有人将三陵乡林场的人工林全面砍伐后,大面积开荒,造成东沟村几十垧土地水土流失情况严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三陵乡行政区域,包含三陵村和三灵林场。信访反映的三陵乡林场实为宁安市三灵林场。三灵林场位于三陵乡所在地西北2公里处,全场职工34人,东临公路,南临东崴子村,西临西崴子村,北临胡家村,林场总林地面积1980公顷。东沟村位于三陵乡所在地东北2公里处,东临三陵村,西临三陵村,北临八家子村,全村344户,人口1162人,耕地面积1038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市监察委、市林业局、三陵乡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三灵林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7月6日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该反映地块权属为宁安市三灵林场,为宁安镇居民付某某承包林地,位于宁安市三陵乡东沟村至新华村道边。该地块为2006年三灵林场低产林改造的皆伐迹地,面积12.2公顷。2007年,承包给石某某造林,由于造林地块周边都是农田,种地时打药和农民放牧,导致造林成活率低。2009年,石某某将该地块转包给宁安镇居民付某某,付某某对该地块进行全面整地,栽种杨树和落叶松。

  经现地调查,栽种的杨树大部分存在,落叶松已全部死亡变成无林地,现种植玉米。种植玉米面积5.1公顷,2009年进行全面整地,实施林粮间作,栽种落叶松,落叶松林地内种植玉米。2014年11月,森林公安局对付某某在该地块滥伐林木102株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275.53元,并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树木510株。该地块改变后,含水量降低,造成部分水土流失。

  三灵林场对该地块的经营者下达造林通知,要求其在2019年春季之前,将皆伐地块按造林规程全部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三陵乡将牡丹江的江岔填平后改为水田,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该区域位于宁安市三陵乡行政区域,牡丹江干流左岸三陵村江段,是东沟河和牡丹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由于洪水作用造成江岔淤积自然形成的河滩。该地块非人工填平,不是三陵乡政府填土造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市监察委、市林业局、三陵乡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三灵林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7月6日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1986年起,宁安市三陵乡三陵村村民孟某某、王某、秦某某、于某某四户农民陆续在此开荒种地,1998年后陆续改为水田。该四户农民在此地块种地,并未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也未取得省级政府的批准,存在围垦河道行为。

  下一步,宁安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长制相关要求,宁安市水务局和三陵乡政府共同执法,要求该地块种植户自2019年起,停止耕种,恢复河滩地原貌。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4147号:“黑龙江省笨嘴食品加工厂(大同区北6号路附近)距居民区不足500米,无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时厂区臭气熏天,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笨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笨嘴食品公司)位于大同镇四村,6号路延伸段南侧,设计年屠宰生猪16万头;于2016年9月开工建设,2018年1月建成。屠宰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表3中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COD:380mg/L、SS:260mg/L、氨氮:70mg/L),进入城市管网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大庆市大同区政府成立由包案副区长,区环保局主任科员、监察员、区畜牧兽医局首席兽医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核查。

  经核实,笨嘴食品公司位于大同镇四村,厂区北侧为6号路。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其东北方向759米处的东双榆树屯,西侧距苗家窝棚2375米,南侧距董殿武屯1056米,东侧为空地,满足环评文件中《农副产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18078.1—2012)关于卫生防护距离400米标准的要求。

  针对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28日,大同区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罚款16万元(同环法〔2017〕15号)。2017年5月,该企业补办的环评文件获得大庆市环保局审批(庆环审〔2017〕121号);2018年5月14日,笨嘴食品公司委托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开展验收监测,编制环保验收报告;2018年7月5日,专家组完成现场核查。目前,该企业正在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整改,预计7月末完成验收。

  经调查,笨嘴食品公司化制采用无害化处理湿式化制机,采用高压饱和蒸汽,直接与畜尸组织接触,当蒸汽遇到畜尸而凝结为水时,则放出大量热能,可使油脂融化和蛋白质凝固,同时借助于高温与高压,将病原体完全灭杀,同时会生成少量恶臭废气。笨嘴食品公司化制废气和燎毛废气通过管道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厂区内个别车间存在异味。通过查阅2018年5月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笨嘴食品公司的验收监测报告(验YS18019),厂界硫化氢、氨和臭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下一步,大同区将加大对笨嘴食品公司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企业的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为4148号:“泥河水库蓄水超过标准蓄水位4米,导致下蓄水冲毁防洪堤、耕地、林木和墓地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涉及水库东岸呼兰区大用镇的唐义村、大用村、达户村,水库北岸绥化市西长发乡西达胡村、郝家城子村,西岸的城角子村、大于家窝铺等8个村屯。”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4149号:“团结镇丰果村村书记张某某违法占用土地建塑料厂,破坏阿什河及周边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张某某为现任团结镇丰果村书记。信访反映的地块为2004年4月由丰果村租赁给张某某的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租期为2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团结镇工作人员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和丰果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张某某所属厂房和场地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张某某在丰果村只有这一处场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为村内废弃地。2004年4月,哈尔滨丰果实业公司(其前身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改制后为哈尔滨丰果实业公司)将该地块租赁给张某某生产经营使用,租期为二十年,该区域距离阿什河约150米左右。

  2007年以前,张某某在该场地曾经经营过塑料厂,粉碎废旧塑料后打包外卖,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涉水。因经营不善,于2008年自行停止经营并搬出该区域。目前,该区域及厂房已经租赁给钱某某做库房使用,用于存放外墙体保温材料,现场无加工设备,无加工生产行为。厂房内以及场地上也未发现存放塑料痕迹。经查,该区域周边至阿什河水域范围内均为村民住宅区,无经营塑料行为。

  目前,阿什河两岸已均设有垃圾投放的钩臂箱用于收纳村民日常的生活垃圾,并由区城管局统一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同时,阿什河流域两岸设有管护围栏,杜绝了外来车辆随意倾倒垃圾残土。防止阿什河及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下一步,道外区团结镇、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塑料厂死灰复燃,破坏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受理编号4150号:“一是双阳河自然保护区泛洪区内建有三大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双阳河泄洪,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二是拜泉县政府通过撤消自然保护区、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等假整改措施,试图保护三大违法建筑。举报人要求拆除保护区内的三大违法建筑。”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六批第2804号、第三十三批第37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一、受理编号4151号:“松北镇新镇村村干部占用村民耕地和25亩林地建垃圾场,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达10米高,自来水主干管线就在垃圾场下面通过。该村村干部谎称此处耕地是机动地,目前有人正在不停地往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上卸黑土,掩埋垃圾。”

  (一)基本情况

  新镇村双口面屯隶属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街道办事处,东至四环路,西至与沙坨子交界,北至与孟家屯交界,南至国堤。该屯已于2011年7月27日被双口面征拆项目全部征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松北区责成松北街道办事处、区国土分局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7月6日中午12时,经工作组到现场踏查得知,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规划175路附近,在原新镇村双口面屯范围内,确有垃圾存放点一处,高度达10米,占地面积25亩左右,距离自来水管线10米左右,该区域已于2011年双口面屯项目被征收。经新镇村委会调查得知,该地块被征收前没有林地。经国土分局核实,该地块在2012年哈尔滨市第4期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性质已转变为建设用地。

  信访反映的该地块于2011年开展征拆,2012年交于哈尔滨市水务投资公司管理。由于水投公司疏于管理,此处逐步成为垃圾倾倒点,加上原来征拆遗留的建筑残土,形成了现在的垃圾残土规模,现经松北区土地储备中心看护已无垃圾倾倒现象。松北区已于2018年5月7日、5月15日两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该处垃圾无害化治理工作。2018年6月13日,由松北区政府牵头并邀请了中环协渗沥液处理专委会、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市环保局、中冶建筑研究总院、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黑龙江省、松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松北区城管和执法局、松北区环保分局、哈尔滨市环境治理领域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对松北区存量垃圾处理处置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拟分六个阶段开展无害化治理。分别为封场勘查阶段(6月26日至7月3日)、采样化验阶段(7月4日至8月12日)、风险评估阶段(8月13日至8月25日)、专家论证阶段(8月26日至10月16日)、采购招标阶段(10月17日至11月6日)、治理阶段(11月7日至2020年底)。该工作由松北区城管和执法局组织实施。目前,针对该垃圾场的环保治理工作正在采样化验阶段。

  下一步,松北区在垃圾治理过程中,将建立全流程管理清单,对整个治理过程进行记录,实时监控周边环境质量,坚决防止垃圾污染转移,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环境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4152号:“香安街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新建住院处(共15层楼)和门诊(共4层楼),医院距居民区仅30米,与居民区共用排污管线,无污水处理设施,难以降解有机废水,将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混在一起外运处理。举报人担心医院建成投运后,可能会带来噪声、废气、污水、医疗垃圾等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142号,该研究院在位于香坊区香安街72号处,拟新建1栋16层中医医疗综合楼,即信访反映的住院处(共15层楼)和门诊(共4层楼)。2017年12月20日,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7〕93号),目前尚未建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的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医疗垃圾与有资质的医疗垃圾处置单位签定协议,定期由该处置单位拉运处置。目前,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拟在位于香坊区香安街72号处,建设1栋16层中医医疗综合楼。该地址的旧楼尚未拆除,现阶段新楼也未建设。此项目预计2018年底开始建设,将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预计2020年建成。

  下一步,该项目建设完成后,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对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4153号:“2016年6月底,齐齐哈尔市完成了中心区洗浴行业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但在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外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具体地点分别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灶、昂昂溪区水师营、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地,上述燃煤小锅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锅炉属于私建或改建;二是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三是锅炉使用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都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57号、第二十八批第3048号、第3049号、第31-1批第3506号、本批第41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四、受理编号4154号:“香坊区向阳乡长林村村民赵某某,在原村小学后面的大沟里非法砍树建猪舍,下雨时将猪粪尿直接排到金家大壕,最终流入阿什河,污染周边环境及河水,已持续2年。举报人要求将该养猪户迁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养殖场实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鹏程养殖场,位于香坊区向阳镇长林村长林屯,有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13年7月10日,法人为李某某。该养殖场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目前该养殖场有生猪180余头,属非规模性养殖场,日常监管由香坊区向阳镇和向阳镇长林村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香坊区向阳镇副镇长、农办主任、长林村村长到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养殖场及附近未见伐树痕迹,原猪舍所在大坑处也不存在树木。此养殖场距金家大壕550米左右,所产生猪尿粪便等均排入自家化粪池,此化粪池底部铺有塑料布作为简易防渗漏措施,容量大概600吨左右,不定期进行抽排处理,抽排粪便由雇佣的吸粪车辆进行运送,大部分抽排粪便排放到自家耕地作为耕种肥料,少部分抽排粪便卖给附近村民作为耕种肥料。现场未发现有从化粪池通入金家大壕的直连通道,因此不存在下雨时将猪粪尿直接排到金家大壕,最终流入阿什河的可能性。

  下一步,香坊区向阳镇和向阳镇长林村将加强对该养殖场的监管力度,监督该养殖场每月至少清掏化粪池一次,防止发生雨天外溢现象,并对化粪池进行整改,若今年8月15日前达不到整改标准,将进行联合执法,关停并取缔该养殖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4155号:“香坊区向阳乡长林村村民赵某某,在原村小学后面的大沟里非法砍树建猪舍,下雨时将猪粪尿直接排到金家大壕,最终流入阿什河,污染周边环境及河水,已持续2年。举报人要求将该养猪户迁走。”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15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六、受理编号4156号:“塔子城镇有多家水豆腐厂和干豆腐厂,生产时废水直排,燃煤锅炉冒黑烟,污染周边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四批第256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七、受理编号4157号:“2016年6月底,齐齐哈尔市完成了中心区洗浴行业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但在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外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具体地点分别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灶、昂昂溪区水师营、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地,上述燃煤小锅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锅炉属于私建或改建;二是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三是锅炉使用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都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57号、第二十八批第3048号、第3049号、第31-1批第3506号、本批第41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4158号:“2016年6月底,齐齐哈尔市完成了中心区洗浴行业燃煤小锅炉取缔工作,但在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外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具体地点分别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灶、昂昂溪区水师营、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地,上述燃煤小锅炉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锅炉属于私建或改建;二是锅炉使用者在禁燃区外继续烧煤;三是锅炉使用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四是使用锅炉的商家都没有合法运营手续,用自制改装罐车给市区浴池送热水;五是污染源没有减少,只是换了地点。”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57号、第二十八批第3048号、第3049号、第31-1批第3506号、本批第41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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