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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三十六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08-02 08:58:3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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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三十六批次,共110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64件,已办结57件,受理编号为4278、 4279、4280、4281、4282、4283、4284、4285、4286、4287、4288、4289、4290、4291、4292、 4293、4294、4295、4301、4303、4304、4305、4306、4307、4308、4309、4310、4311、4312、 4313、4314、4315、4316、4317、4318、4319、4320、4321、4322、4323、4324、4325、4326、 4327、4328、4329、4330、4331、4332、4333、4334、4335、4336、4337、4338、4339、4341;未办结7件,受理编号为4296、4297、4298、4299、4300、4302、4340。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4278号:“一是鸡东县有40多家小洗煤厂,生产期间排污,污染周边环境,上述小洗煤厂每逢有检查就停产,检查一结束就恢复生产。二是东山镇永远村有一家小塑料厂,生产期间排污,污染周边环境,自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后,该厂连夜转移设备逃避检查。当地环保部门有工作人员向上述工厂通风报信。”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鸡东县有40多家小洗煤厂,生产期间排污,污染周边环境,上述小洗煤厂每逢有检查就停产,检查一结束就恢复生产。”)

  (一)基本情况

  鸡东县共有洗煤企业40家,其中有环评审批手续的19家,包括办理环评审批手续11家,办理环评备案8家;11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洗煤企业中,有5家通过验收。19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齐全,洗煤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19家企业中,正常生产的13家,停产6家。其余21家洗煤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2018年4月24日,鸡东县环保局印发《关于开展涉煤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并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对县内小洗煤企业进行逐一排查,要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21家小洗煤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如发现擅自开工生产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不定期检查和夜查,未发现有小洗煤企业擅自生产情况。

  2018年6月10日,鸡东县环保局接到东海镇兴隆村二组群众反映称“水田因灌溉用水受洗煤厂生产排放污水影响,造成秧苗受害”,并将该情况举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经调查,杨洪洗煤厂、鸡东县圣辉煤炭筛选厂、鸡东县永亮煤炭筛选厂、张玉喜洗煤厂4家洗煤企业存在擅自生产、排放污水行为,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次113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9日,鸡东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域内40家洗煤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其中有环评手续19家,污染防治设施齐全,洗煤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正常生产13家,停产6家,其余21家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小洗煤企业未发现有擅自生产情况。因县环保局在2018年4月下旬开展了小洗煤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要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小洗煤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不存在“小洗煤厂每逢有检查就停产,检查一结束就恢复生产”情况。目前,无环评手续的小洗煤厂仍处于停产状态。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东海镇永远村有一家小塑料厂,生产期间排污,污染周边环境,自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后,该厂连夜转移设备逃避检查。当地环保部门有工作人员向上述工厂通风报信。”)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五批第1505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鸡东县环保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该收购站已于2018年5月8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之前自行拆除生产设备,不存在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收购站通风报信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4279号:“镜泊湖自然保护区内,莫延公路两旁有宾馆、露天烧烤、养鸡场和混凝土搅拌站,上述商家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污,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镜泊湖北门往西莫延公路两侧,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18年7月7日派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

  1.混凝土搅拌站情况:该搅拌站于2013年建成,法定代表人王某。当时是为了修建镜泊湖景观大道、莫延公路和湖西路,2017年,市政府曾多次到此搅拌站监督管理,责成拆除,但因2017年大水,镜泊湖景观路被冲毁,还需要修路,所以没有强拆。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工作组已约谈当事人,责令其拆除搬迁,目前储料罐已拆除。

  2.养鸡场情况:养鸡场产权证名为聚洪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于2008年建设,2016年投产,面积4000平方米,养殖能力10000只左右,有化粪池10平方米左右,有产权证和工商执照,无动物防疫合格证。目前处于弃养状态。

  3.宾馆和露天烧烤情况:莫延公路两侧未发现对外经营性质宾馆,存在2户以农家乐的形式接待散客的家庭旅馆。未发现露天烧烤迹象。

  针对以上问题,宁安市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镜泊湖旅游景区周边环境的管理;二是责令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于8月15日前拆除完毕;三是加强对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四是加强对本区域内旅游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4280号:“近20年来,宏盛镇隆盛村村支书孙某违法毁坏30亩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孙某某为隆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3年任现职至今);信访反映的违法毁坏林地实际为5.4亩,位于村屯东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富锦市宏胜镇党委、政府组成专题案件调查组,开展了现场调查工作。经查,2017年7月,隆胜村获得中心村电网升级改造项目,通过市电业部门前期勘测,村东新架设的400千伏安变压器和高压线经过的林带需要采伐,从而保证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由于隆胜村是省级贫困村,整村脱贫标准之一要求“三通三有”,由于村屯电网老旧,一到水田抽水用电高峰期,经常导致村屯停电,严重影响了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与脱贫攻坚要求不符。村领导班子急于脱贫,在没有获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对村东高压线经过的树地进行了采伐,并把所卖树木资金存入村集体账户。 2018年2月,举报人先后到镇林业站、富锦市森林公安局等部门举报孙某某滥伐林木问题,相关部门受理并开展调查。2018年3月,省森林公安局下达督办函,要求佳木斯森林公安局加快案件进展。雪融化之后,富锦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违法毁坏林地进行了鉴定,并出据了鉴定报告。报告内容显示“宏胜镇隆胜村村东砍伐林木林地面积5.4亩,树种为杨树,砍伐林木418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蓄积)53.5728立方米。”5月25日,佳木斯市森林公安局将富锦市宏胜镇隆胜村村东杨树被砍伐一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8年6月21日,佳木斯市森林公安局将富锦市宏胜镇隆胜村村东杨树被砍伐一案指定汤原县森林公安局管辖办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滥伐林木属村集体行为,被举报人孙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应承担责任,待案件审结后问责程序立即启动。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4281号:“一是向阳镇金界沟村约4000亩林地被人破坏后耕种。二是向阳镇东新立村孔房大甸有人挖草炭,破坏500多亩草地。三是向阳镇七船口村2000多亩林地被毁。四是向阳镇永兴村后梨树东山500多亩林地被毁后改为种植水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向阳镇金界沟村约4000亩林地被人破坏后耕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集体林区域内。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全村442户、1717人,耕地面积6833亩,现有集体林地2913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2年春,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集体林区域内相继发生了大面积毁林开荒行为。五常市林业局于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对金界沟村毁林地块进行调查核实,全村共有1501亩林地被非法开垦,涉案村民108人。五常市林业局对涉案的108人全部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罚款380500元。

  上述破坏林地面积1501亩除去水库、沟塘等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82亩外,其余1419亩破坏林地已于2017年春季全部完成还林,现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2017年,五常市向阳镇党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党支部书记雷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向委发〔2017〕9号)。

  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2018年4月,五常市纪委、监察委给予五常市林业局局长尤某某、五常市国有林场公司经理刘某某、五常市林业局副局长吕某某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71号、五纪发〔2018〕72号、五纪发〔2018〕65号);给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政委那某某,原任五常市林业局稽查大队队长曾某某、现任五常市林业局稽查大队队长张某某,五常市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崔某某,五常市林业局稽查中队队长胡某某、赵某等6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85号、五纪发〔2018〕84号、五纪发〔2018〕 81号、五纪发〔2018〕82号、五纪发〔2018〕83号、五纪发〔2018〕80号)。给予五常市向阳镇副镇长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69号),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站长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74号)。同时,责令以上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东新立村500多亩孔房大甸上有多户村民挖草炭。”)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小地名为“孔粉房大甸子”。五常市政府于1997年向五常市原保山乡东发村孔粉房屯(现为向阳镇东新立村孔粉房屯)颁发了《草原使用证》(草权字045号)。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五常市委市政府责成五常市国土局、五常市畜牧兽医局组成专案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采挖现场位于五常市龙山公路20标桩(黄大桥北)200米处。经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规划院现场勘验测量,采挖现场有两处。第一处采挖现场是塘坝,采挖19383平方米(29.07亩),该塘坝权属归孔粉房屯集体所有,系黄某(黄某库父亲)于1983年从东发村委会承包使用,黄某库于2018年春季对该塘坝进行了清淤,该清淤面积不在《草原使用证》范围内。第二处采挖地点位于《草原使用证》范围内,黄某库于2018年春季对该块草原实施了开垦行为,经勘验测量开垦面积5127平方米(7.7亩)。

  对黄某库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五常市草原监理站于2018年7月9日对其下达了《退耕还草通知书》(五草监通〔2018〕1号),责令违法行为人黄某库立即退耕还草。五常市草原监理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追究违法行为人黄某库的行政违法责任(五草监立〔2018〕1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齐船口村2000多亩林地被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属集体林地。向阳镇齐船口村现有居民549户、2220人,耕地面积8752亩,现有集体林地3185亩。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2年1月1日,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将位于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馒头顶屯南侧的1200亩集体林承包给袁某某等27户村民经营。2012年5月,部分村民在该集体林内开垦种植农作物。2012年7月,经五常市林业部门调查,向阳镇齐船口村馒头顶屯南山集体林地33726平方米被非法开垦,五常市林业部门对涉案的16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五林罚字〔2012〕第(001~016)号),并限于2013年春季全部还林。

  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连续几年对上述地块进行造林补植,但由于管理、气候等原因,苗木保存率不高。2017年4月,五常市向阳镇对齐船口村馒头顶屯南侧集体林涉案林地全部进行了还林。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五常市向阳镇委员会对监管不到位的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某某和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长张某某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向委发〔2016〕14号、五向委发〔2016〕18号)。

  2018年5月,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有人将造林地块改成水田。经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确定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村民于某某将12333平方米造林地块改为水田,于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5月对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于某某毁林一案受案初查(五森公(刑)受案字〔2018〕14号)。2018年5月2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某某涉案地块进行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正在进行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永兴村后梨树东山有500多亩林地被毁改种水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后梨树东山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51林班,属国有林地。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五常市林业局杨家岗林场于2013年4月10日将坐落在51林班343.7亩林地(含旱田、水田、水库)承包给王某孝、王某、姜某臣、李某生4人经营,其中王某孝承包水田34.5亩;王某承包旱田179.5亩、水库30.3亩;姜某臣承包旱田30.4亩;李某生承包旱田69亩。

  2016年5月,姜某臣和李某生在其承包的旱田林地中种植人参77.6亩。

  2017年7月12日,王某孝在其承包的水田林地附近毁坏杨家岗林场51林班3小班林地开垦水田18.1亩,被杨家岗林场护林人员发现并报案。2017年7月20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王某孝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7〕020号),当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孝刑事拘留(五森公(刑)拘字〔2017〕020号);2017年8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孝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五森公(刑)取保字〔2017〕008号)。该案森林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之中。

  涉案的18.1亩林地已于2017年秋季全部还林,现苗木保存较好。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4282号:“举报人对哈尔滨群力污水处理厂近期的运行状况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处理水量数据是否真实?2017年下半年,群力污水处理厂开始动工改造(改造期间未停产),改造期间生化反应池的处理水量未减少,这一点值得怀疑,具体原因是:群力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水量15万吨,生化池有24个单元,负荷系数为1.1,其最大日处理能力为16.5万吨,池上有2个单元同时改造,改造结束时,由第三个单元向两个空单元格进水,有3个单元不能进水处理,期间仅有21个单元能处理,经计算当日最大处理水量应为14.4375万吨。但哈尔滨市环保局在线监控中心平台数据显示: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该厂日处理水量为15.5万吨~16万吨,个别水量接近16.5万吨,均大于14.4375万吨的数据。质疑二:在线仪表是否存在作假问题?2018年3月,群力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处有大量生物填料,如果生物填料是污水处理厂的,那就说明其生产出现了问题,生物填料上附着了大量污泥,在填料跑出的情况下,污泥也会跑出,但在线仪表显示的数据却均为合格(生物填料带出大量污泥,在线仪表应该显示超标),但哈尔滨市环保局在线监控中心平台上显示该厂2018年3月份的在线数据中,无超标情况。近期,有人曾向督察组举报群力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法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群力污水处理厂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20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4283号:“龙凤区外环东路和卧龙路交叉口有保田村和铁东村两个村庄,每年冬季,村民和村内小加工厂焚烧大庆油田废弃的油渣取暖,排放烟尘,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龙凤镇保田村位于龙凤镇政府西南1公里处,现有村民1800户,常住人口4000人,下辖4个自然屯,分别为白家围子屯、刘家屯、董家屯、保田新村;铁东村位龙凤镇东南2公里处,现有常住人口810户3100人,下辖4个屯,一屯、二屯、三屯、铁东新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政府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两个自然村未发现存在小加工厂的现象。经龙凤镇调查人员对保田村和铁东村部分村民走访了解,也不存在冬季时两个村居民住宅和用于经营的场所(食杂店)在冬季取暖时焚烧大庆油田废弃的油渣取暖情况。通过检查村委会日常管理情况,未发现村民在冬季取暖时焚烧大庆油田废弃油渣行为。

  下一步,龙凤镇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村民使用取暖燃料情况的检查力度和频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所属村屯冬季大气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284:“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上的神通物流和神州物流两家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用残土、废料和垃圾填埋阿什河湿地,破坏湿地面积达上千亩,在湿地上违规建造厂房、仓库和小配货站,填埋的各种垃圾严重污染阿什河水体。二是两家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装卸、运输货物时噪声严重扰民。”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2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4285号:“2016年,有人在北湖林场与营城子林场交界处新建了一个直升机机场,飞机起降时产生噪声扰民。该机场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土地征占手续,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没有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建在世界地质公园、小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小北湖林场施业区内。举报人要求停用该机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渤海镇行政区域,包含小北湖林场。该机场为黑龙江省牡丹江航空护林站莲花直升机场,是全省9个航空护林布点之一,是我省东南部唯一一支航空护林力量,承载着牡丹江及周边5个地市、13个国有重点林区570万公顷森林的航空消防任务。

  2010年9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建立该机场(林规批字〔2010〕206号),机场选址为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该机场属于抢险救灾类森林防火项目。

  2012年4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航空护林站申请建站地址的函(牡政函〔2012〕23号),将机场建设地址由向日林场调整到小北湖林场,机场选址经省政府拟文申报,业已由联合参谋总部批准,文件因涉密,批准文件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留存。

  2012年10月,省林业厅对牡丹江航空护林站莲花直升机场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黑林函〔2012〕542号)。

  2013年4月,黑龙江省林业厅批准黑龙江省牡丹江航空护林站莲花直升机场建设项目内部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黑林地许字〔2013〕74号)。

  2013年6月,民航黑龙江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牡丹江航空护林站莲花直升机场站建设项目选址报告进行批复(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发〔2013〕7号)。

  2014年10月,牡丹江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牡丹江航空护林站莲花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军保〔2014〕6号),因该文件涉密,在牡丹江市航站保存。

  2014年1月,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对牡丹江航空护林站莲花直升机场站进行备案审查。

  2016年6月,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牡丹江莲花直升机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新增)内部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黑林地许字〔2016〕82号),同意使用小北湖林场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市监察委、市林业局、牡丹江市林业局、渤海镇政府、小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7月6日赶赴现场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该区域权属为小北湖林场。该机场建设单位为牡丹江航空护林站,机场名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航空护林站莲花直升机场,不属于个人建设,且审批文件齐全。

  该机场2016年开始筹建,截至目前尚未建成使用,也没有直升机在此起降,所以也不存在扰民。

  该机场建设地点位于小北湖林场施业区内,地类为林业用地,宁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06-01-01),而非国有土地。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由于该机场为森林防火使用,且在林地范围内,属于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黑龙江省林业厅分别于2013年(黑林地许准〔2013〕74号)和2016年(黑林地许准〔2016〕82号)给予批复,同意使用林地,所以不需要再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多种经营使用的林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经核实,2016年,机场建设初期,牡丹江航站协同宁安市林业局对机场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没有征求意见。

  经调查,该机场建设地点不在小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在世界地质公园和小北湖林场施业区内,且机场建设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后建设的,符合通用机场建设规定。

  由于宁安市是全国78个重点防火县市之一,小北湖林场施业区内有4个国家级的基地(小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长白落叶松、红松林木良种基地、火山口国家森林公园、白桦川国家湿地公园),森林防火任务在全牡丹江市、乃至全省地方林业都是重中之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损失不可估量。为了更好地保护大生态,为生态建设提供优质的服务,上级单位同意在此建造牡丹江莲花直升机通用机场,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目前,宁安市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咨询环评机构,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环评批复。

  下一步,宁安市将继续完善手续,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防防火指挥部要求,加快推进施工进度,争取在2019年春季森林防火期前投入使用。对该直升机场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手续问题(现已停止建设),环保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4286号:“滴道区煤矿的矸石山下,矿里的装车连与白灰窑上方有1家大选煤厂,下方有2家小选煤厂。上述3家洗煤厂,有时白天生产,有时晚上生产,生产期间黑色废水顺沟排入穆棱河。”

  (一)基本情况

  鸡西市滴道区原滴道煤矿矸石山附近共有3家洗煤企业,分别为:聚升源洗煤厂、鸡西市唐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矿二运洗煤厂。

  2011年,聚升源洗煤厂通过环评审批,但未完全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部门未予以验收,滴道区环保局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污染防治设施不得开工生产;鸡西市唐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和矿二运洗煤厂不具备正规洗煤生产条件,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滴道区环保局进行了调查。经查,群众反映地点共有洗煤企业3家,分别为:聚升源洗煤厂、鸡西市唐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矿二运洗煤厂。

  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滴道区环保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聚升源洗煤厂准备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对原先建成的压滤机等设备进行调试,监察人员发现后要求企业只能进行调试,如果要正式生产必须按照要求健全设施,自主验收。

  鸡西市唐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未进行生产,但监察人员发现该企业有生产迹象,该企业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滴道区环保局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对该企业断电,鸡西市唐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关停。矿二运洗煤厂未进行生产,对企业及周边检查中未发现生产迹象。

  滴道区环保局将加大对3家企业监管力度,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不能生产,对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予以查封,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予以关闭。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4287号:“五常市向阳镇国有林和集体林破坏严重,具体情况如下:一是金界沟村有集体林5000多亩,80%树木被毁改为种庄稼。二是东新立村500多亩孔房大甸上有多户村民挖草炭。三是七船口村2000多亩林地被毁。四是永兴村后梨树东山有500多亩林地被毁改种水稻。2018年向阳镇各个村的林地都种上了庄稼,东新立村村民挖草炭还在继续,金界沟村有4000多亩林地都种上了庄稼,永兴村的水稻人参基地在继续种植。”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28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4288号:“一是道里区东五道街至东六道街之间,尚志大街上有一大坑,现已成为垃圾场,垃圾大量堆积,异味扰民。二是江北中源大道与学海路交叉口,沿中源大道东侧10米左右有一座桥,桥南小河中河水呈铁锈黄色,疑似有工厂向河内排污。”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道里区东五道街至东六道街之间,尚志大街上有一大坑,现已成为垃圾场,垃圾大量堆积,异味扰民。”)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东五道街、六道街、兆麟街、尚志大街合围区域一建筑工地的地基坑,自2003年闲置至今,基坑长约80米,宽约50米,深度约4~5米,基坑周围有砖砌围墙,原产权单位为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该区域土地与地上在建工程已于2015年7月7日被省林业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上午,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和斯大林办事处组成调查组进行了现场实地勘察。经查,坑内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约为700余吨,由于积水浸泡垃圾散发异味,影响了周边环境。

  经了解,该地块已被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查封。6月25日,经道里区政府函请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区城管局立即组织人员、车辆进场清理垃圾,已于6月30日前全部清理完毕。区环保局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内水质进行了检测化验,经检测,基坑内的水质符合城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区建设局聘请省级房屋建设专家进行实地踏查论证,专家意见,为防止排水时基坑脱坡引发次生灾害,影响周边交通及行人安全,应在排水前向坑内回填石头。鉴于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应维持地块现状,不应有破坏、改造基坑及在建工程的其他行为。”且该建筑工地正处在被查封阶段,即将进入拍卖程序,调查组决定,在该工程重新启动前,暂不对基坑内积水进行抽排,采取生物净化方式,对积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把检测报告向周边商家和居民公示。

  道里区政府责成斯大林办事处加强对基坑区域的巡视和监管,防止再次出现倾倒垃圾现象,同时,做好周边安全工作和居民政策解释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江北中源大道与学海路交叉口,沿中源大道东侧10米左右有一座桥,桥南小河中河水呈铁锈黄色,疑似有工厂向河内排污。”)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小河位于中源大道于学海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处,在哈尔滨商业大学院内,属集乐支渠的一部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由松北街道办事处、太阳岛街道办事处、区农林局、区环保局成立的联合工作组进行了实地踏查、经调查发现该渠水体为黄色,经区农林水务局核实,该渠属集乐支渠,功能为排涝,出水口为集乐雨水泵站。该支渠2018年前曾排放过商大家属楼工程降水产生的地下水。经区城管局核实,目前此排水口没有工程降水排放,也没有工厂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线的情况发生。

  经区农林水务局核实,该水呈黄色是由于松北区的地下水普遍存在铁、锰含量高问题,铁离子经过氧化后从二价变为三价,即俗称的“铁红”的主要成分,因此造成了集乐支渠水体铁锈黄色。松北环保分局已委托黑龙江省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水质进行检测,经检测,pH值8.24,化学需氧量17mg/L,氨氮0.762mg/ L,总磷0.03mg/L,总氮2.22mg/L,悬浮物7mg/L、铁12.7 mg/L、锰1.12 mg/L,该水不承担水体功能。

  针对集乐支渠的环境保护工作,松北区政府已责成区农林局、松北街道办事处、太阳岛街道办事处、环保松北分局加大对河流、水质及河流周边的监测、巡查、管控力度,坚决杜绝污染水体的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4289号:“一是南岗区秋林地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具体如下: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烧烤大排档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远大商城与松雷国际连接处步行休闲广场有人烤肉、烤栗子,油烟扰民;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晚上有露天经营餐饮,油烟扰民;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等饭店在自家门前经营露天大排档,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二是秋林地区商家喇叭噪声扰民问题严重,主要有以下商家:博物馆转盘道,华融饭店前,公交站台商亭,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邮政街174号重庆小面,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果戈里大街与东大直街交口新华书店、药店、眼镜店,果戈里大街亚细亚电影院对面黑天鹅家电和麦当劳,秋林商厦大直街一侧VM女鞋折扣店,东大直街阿什河至吉林街段秋林一侧各商家。三是此地还有沿街的各种流动噪音源,商贩骑着电三轮摩托,用高音喇叭(3分钟循环一次)叫嚷‘厂家维修各种纱窗,软包防盗门,晾台晒衣架’、‘山东大煎饼’等。”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南岗区秋林地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问题严重,具体如下: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烧烤大排档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远大商城与松雷国际连接处步行休闲广场有人烤肉、烤栗子,油烟扰民;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晚上有露天经营餐饮,油烟扰民;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等饭店在自家门前经营露天大排档,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下转第九版)

  (上接第七版)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烧烤大排档排放油烟,污染环境;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晚上有露天经营餐饮,油烟扰民;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等饭店在自家门前经营露天大排档,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秋林地区管理处、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荣市街道办事处、南岗消防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联合检查。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检查处理情况:东大直街与阿什河街交口秋林一侧的室内烧烤均已停业,对阿什河街与邮政街交口露天烧烤流动商贩已清理,对吉林街与邮政街交口阿里巴巴烤肉(邮政街138号)、老赵砂锅扒肉(邮政街49号)、国煤私房烤肉(吉林街61号)3家商家占道烧烤油烟噪声扰民问题,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3020402、3020403、3020406号)责令整改,设施清除,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的水冲洗,并进行消杀,恢复街路整洁原貌,现已整改完毕。

  秋林地区管理处检查处理情况:针对远大、松雷连接处步行街休闲广场烤肉、烤栗子产生油烟扰民问题,秋林地区管理处会同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处理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5款的规定,对违法商家(凤荣小吃吧、特色羊排大串、泰芒了、迁西贡栗)进行现场查封,待商家进一步整改。

  南岗消防大队检查处理情况:依据《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该场所属于三级列管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归属于辖区荣市派出所。南岗公安消防大队已向荣市派出所下发《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意见书》,由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涉及单位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定期复查。

  目前,上述商家正在按照联合调查组整改决定,落实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下一步,南岗区将对全区居民小区及九小场所进行摸排,发现此类情况,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秋林地区商家喇叭噪声扰民问题严重,主要有以下商家:博物馆转盘道,华融饭店前,公交站台商亭,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邮政街174号重庆小面,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果戈里大街与东大直街交口新华书店、药店、眼镜店,果戈里大街亚细亚电影院对面黑天鹅家电和麦当劳,秋林商厦大直街一侧VM女鞋折扣店,东大直街阿什河至吉林街段秋林一侧各商家。”)

  (一)基本情况

  秋林地区商家喇叭噪声扰民问题严重,主要有以下商家: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东大直街阿什河至吉林街段秋林一侧各商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秋林地区管理处、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荣市街道办事处、南岗消防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实地联合检查。

  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检查处理情况:在对博物馆转盘道周边(含华融饭店、公交站台商亭)、果戈里大街与东大直街交口新华书店以及药店进行检查期间未发现大型音响设备噪声扰民问题;对果戈里大街亚细亚电影院对面黑天鹅与麦当劳、秋林商厦大直街VW女鞋、东大直街阿什河街至吉林街段秋林商厦一侧各商家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用小型腰麦以及音响进行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已现场进行制止,当事人当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对邮政街174号重庆小面、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噪声扰民设施。对阿什河街46号麻辣面、吉林街23号喜家德饺子、东大直街312号苹果手机专卖店、阿什河街81号小花卷酸菜汤、邮政街69号家得乐超市、邮政街57-1号炭火盛宴、邮政街118-2号口袋厨房、邮政街118-2号银祥通讯、邮政街33-5号美食大联盟等商户外置音响噪声扰民行为,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3200130、 3020235、0302303、320929、3020234、3020230、3020231、3020232),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关闭了相关音响设备,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秋林地区管理处调查处理情况:对果戈里大街366号明廊眼镜噪声扰民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060101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关闭了相关音响设备,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南岗消防大队检查处理情况:依据《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该场所属于三级列管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归属于辖区荣市派出所。南岗公安消防大队已向荣市派出所下发《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意见书》,由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涉及单位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定期复查。

  目前,上述商家正在按照联合调查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坚决不允许继续经营。

  下一步,南岗区将对全区居民小区及九小场所进行摸排,发现此类情况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此地还有沿街的各种流动噪音源,商贩骑着电三轮摩托,用高音喇叭3分钟循环一次叫嚷‘厂家维修各种纱窗,软包防盗门,凉台晒衣架’、‘山东大煎饼’等。”)

  (一)基本情况

  在秋林商圈沿街有各种流动噪声源,商贩骑着电三轮摩托,用高音喇叭3分钟循环一次叫嚷“厂家维修各种纱窗,软包防盗门,凉台晒衣架”、“山东大煎饼”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市场监管局、秋林地区管理处、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荣市街道办事处、南岗消防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联合检查。

  经现场巡查,确实有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影响居民休息,有噪声扰民现象。执法人员对流动商贩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不得再沿街叫卖扰民。

  下一步,南岗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加大噪声扰民问题巡查和管控力度,一经发现此类噪声扰民行为将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4290号:“2016年,有人在北湖林场与营城子林场交界处新建了一个直升机机场,飞机起降时产生噪声扰民。该机场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土地征占手续,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没有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建在世界地质公园、小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小北湖林场施业区内。举报人要求停用该机场。”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28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四、受理编号4291号:“2006年,肇东市西八里乡西北岔村李某某、高某某二人破坏840亩湿地开荒种地。2009年,二人又破坏700多亩湿地开荒种地。2011年11月,李某某毁坏50~60垧草原筑坝。”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东市西八里镇西北岔村岔古敖屯松花江国堤南,坐标为:X5045025.727 Y42481023.501。

  该地块于上世纪90年代,在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号召利用“五荒”开发的大背景下,陆续开垦为耕地,并将耕地分包给农户耕种,至2000年停止开发。2003年,黑龙江肇东沿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省政府批复了保护区范围,此地块被划入保护区。信访反映的地块,经测量实际面积约57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地块为农用地范畴和未利用地范畴,但存在开垦行为。2018年7月8日,由肇东市湿地保护管理局、肇东市国土资源局及西八里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深入实地进行勘测核实,走访村民进行调查取证并约谈了被举报人高某某、李某某。经查实,土地二调时确定该地块为农用地范畴和未利用地范畴,其中北部约为270亩耕种玉米,南部约300亩耕种大豆,中间由一条青年运河隔开,经测量实际总面积约为570亩,且均于2000年前开垦为耕地,2006~2009年间不存在毁湿开垦行为。

  信访反映破坏50~60垧草原筑坝的问题,经肇东市畜牧局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块西南走向确有一条长730米左右,占地宽度14米左右的堤坝,共计约15.3亩,此堤坝是上世纪90年代开垦耕地时修筑的防水堤坝,并非是2011年破坏草原形成的。

  2003年,肇东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同年,由黑龙江省政府批复了现有保护区范围。信访反映的地块划入湿地保护区范围内。但此地块开垦承包时间在先,划定保护区在后,且所划入的地块未改变原地形地貌,延续此案件反映的地块待合同到期后由政府依法收回。

  经实地走访,该地块2000年前已为耕地状态,堤坝是上世纪90年代修筑,2000年以后再未发生毁湿开垦行为。保护区成立后,湿地没有受到破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4292号:“2011年,八五六农场开展土地整改工程时,将位于兴凯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八五六农场24、25作业站400多亩林地的7~8万株林木毁坏。”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四批第394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4293号:“永安镇永林村村民王某某,砍伐该村13亩林地内的1600余棵杨树;毁林139亩耕种农作物。”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五批第2738号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4294号:“大庆石化公司乙烯化工厂将工业废水排入肇兰新河,污染河水。”

  (一)基本情况

  大庆石化公司始建于1962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炼油、化肥、化工生产及工程、生产技术服务的大型联合企业。化工部分于1984年建厂,乙烯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合成氨45万吨/年,尿素80万吨/年,聚乙烯111万吨/年。厂区分为龙凤和卧里屯两部分。龙凤为炼油部分,卧里屯为化肥化工部分。化工厂区位于滨洲铁路西南侧,厂区东南侧为久青村。

  大庆石化公司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炼油废水和化工废水两部分。其中,炼油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经地下管线排至乙烯化工区,与处理达标后的化工废水汇合后,经29公里地下压力管线排入青肯泡污水库,再经宣化排干排入肇兰新河。

  肇兰新河始建于1966年,初期为安达闭流区的排涝泄洪渠,后逐渐成为大庆石化公司、肇东市、青冈县、兰西县和哈尔滨松北区的排污渠,沿途接纳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生产生活废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大庆石化公司在青肯泡污水库排口安装有COD自动监控设备,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都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大庆石化公司化肥厂、乙烯联合、炼油厂处理后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在大庆环保网予以公示。经查阅2015年至今的监测数据,大庆石化公司所有污水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016年5月27日,省政府发布了《肇兰新河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决定对肇兰新河进行治理。《规划》中要求,大庆石化公司现有4个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建设,主要排水指标到2020年达到COD≤50mg/L,NH3-N≤5mg/L的目标。大庆石化公司,积极组织施工,已于2017年底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排水水质能够达到《规划》中的排放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4295号:“建华区曙光村1队1路终点站南100米处,琳园超市后身有一养猪户,无环保审批手续,无环保设施,排放养殖废水,污染环境,威胁附近水源水质。”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养猪场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曙光村801,附近为居民区,生猪养殖产生的污水流入自建化粪池中。该养猪点距离水源地保护区200米以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建华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养猪场负责人李某某是外来人员,在曙光村购买的村民房屋,用于生猪养殖,年出栏约为120头,目前生猪存栏70余头。该养猪场自建化粪池1处,但容积不够,粪污处理设施不健全,没有粪污储存场地,产生粪污味道较大,对附近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近期全市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齐牧医函〔2018〕23号)文件要求,由曙光村委会与该猪场负责人李某某签订协议,同意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迁出。在此期间,建华区责成区农业局、环保局督促曙光村委会加强日常粪污管理,对产生的粪污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堆放、处理,避免对附近村民造成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4296号:“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二是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三是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上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未办结。

  二十、受理编号4297号:“2016年4月-2018年6月,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及哈尔滨森华综合大市场向道外区天恒大街的阿什河河道里倾倒残土,破坏生态环境。”

  未办结。

  二十一、受理编号4298号:“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二是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三是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未办结。

  二十二、受理编号4299号:“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二是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三是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未办结。

  二十三、受理编号4300号:“一是团结镇丰果村有一废旧塑料回收站生产期间异味严重扰民。二是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1、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2、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3、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恢复湿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团结镇丰果村有一废旧塑料回收站生产期间异味严重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丰果村位于道外区团结镇境内,属于团结镇自然村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29日,道外区组织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团结镇政府、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天在道外区团结镇丰果村展开地毯式排查,同时对该村村民进行了大量走访调查,未发现信访反映的加工废塑料的黑作坊。针对现场情况,2018年6月30日,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镇政府以丰果村为中心,再次扩大巡查范围,对该区域周边进行了排查,同样未发现该区域有加工废塑料的黑作坊。据团结镇丰果村干部介绍,由于丰果村以外来人口居多,不排除存在个别租户以“打游击”的方式在空厂房内临时加工废塑料、污染环境的行为。2018年6月18日,道外区在办理第十八批第2006号转办案件时,发现丰果村主干道两侧民房有3户外来人员从事废旧塑料收购工作,道外区团结镇政府、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团结镇丰果村联合对3处废旧塑料收购点进行了清理取缔,该区域3处废旧塑料收购点已经将存储的废旧塑料全部搬离,并表示不再从事废旧塑料收购工作。在本次联合检查中,工作人员对上述3处区域进行了重点检查,未发现有问题反复情况。

  下一步,道外区团结镇、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果村将继续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此类问题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数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了关于哈尔滨森华实业公司破坏阿什河河岸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结果(受理编号1165号信访件)。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1、天恒大街段是阿什河流向松花江的入江口,水体水质关系到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道外区政府没有落实河长制,森华公司长期破坏阿什河湿地生态环境。2、自2016年以来,森华公司向阿什河内倾倒垃圾,一直未停止违法行为,直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受理群众举报后,道外区政府才于2018年6月下达了限期整改决定书。3、2017年,森华公司在与丰果村有争议的土地建房,该企业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几万平方米违章建筑,2017年11月《生活报》连续三天报道称违章建筑已经拆除,但至今未拆除。”)

  未办结。

  二十四、受理编号4301号:“2016年,有人在北湖林场与营城子林场交界处新建了一个直升机机场,飞机起降时产生噪声扰民。该机场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土地征占手续,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没有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建在世界地质公园、小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小北湖林场施业区内。举报人要求停用该机场。”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28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五、受理编号4302号:“举报人在‘今日头条’看到关于受理编号46号信访件处理情况的反馈,针对何家沟建高架桥问题,当地政府第一次答复称‘是为缓解江北到机场路的拥堵’,此次的公开反馈称‘是为了缓解哈西、群力地区、老城区、二环、三环、连接位置的交通。’举报人认为政府的两次答复均与实际情况不符,提出以下质疑:一是何家沟高架桥建设审批是否符合流程;二是何家沟为哈尔滨一级内河是否符合建桥标准;三是何家沟高架桥建成后是否会影响周边小区的消防安全;四是何家沟高架桥建成后是否影响生态环境;五是有实现同样效果的备选方案为什么不用,要求公开二环路车流量数据。”

  未办结。

  二十六、受理编号4303号:“宝清县渔业社接到水产总站的通知:拆除现在‘亮点’的生活设施,迁出承包河段。起因是宝清县政府收到举报信,反映挠力河流域的鱼类被渔民捕光了,鸟类没有食物,濒临灭绝。县政府因此要清除东升湿地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私自开荒和放牧的闲散人员并拆除违规建筑。挠力河流域内鱼虾大量减少,并不是渔业社二十几名打渔的职工造成的,主要是种植水稻的农户大量截流灌溉,造成河水枯竭,同时含农药的污水大量直排入河致使鱼虾死亡。冬季枯水期,宝清县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致使河流内越冬鱼虾全部死亡。现在是政府责令水产总站通知渔业社渔民搬迁出赖以生存的打鱼‘亮点’,这种做法不合理。希望县政府能切实安排解决好渔业社渔民的生活出路。”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宝清县水产总站按照全县开展“绿盾行动2018”统一部署,依法对东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8处违规建筑进行清除。2018年6月,双鸭山市接到第十七批第1812号转办案件,反映“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597农场4分场水产管理局和宝清县水产管理局,分别将辖区内的挠力河分段发包给他人捕捞,造成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鱼类和贝类捕捞现象较为严重,已持续10余年”,宝清县水产总站已对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4户捕鱼户下达了禁止捕捞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捕捞设备撤出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农业灌溉用水量超载问题已于第十七批第181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目前,市水务局正积极配合省水利厅制定地下水压采方案,进一步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地下水开采量,并大力配合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展“三江连通”工程前期规划工作,切实保护三江平原地下水资源。

  关于含农药污水直排入河问题,宝清县政府已制定并实施了《宝清县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回收点233个,现已回收农药瓶400多万个,不存在农药污染问题。关于冬季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问题,全县没有涉水直排工业企业,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河流,但在冬季当来水水量、水质负荷超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时,偶尔会出现污水溢流现象。目前,宝清县已启动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并将采取保温和激活微生物活性等方式,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应信访人诉求,宝清县水产总站正在申请合同仲裁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除、终止已与渔民签订的《水面开发协议书》,并依法依规补偿到位,不存在“一刀切”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4304号:“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兴汇酒精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天24小时生产,机器振动和轰鸣声扰民。二是昼夜向外排放刺鼻难闻的腥臭酸气,致使附近居民不敢开门开窗。三是排放污水致使附近居民的井水无法饮用。自2016年11月以来,举报人多次向宝泉岭管理局及信访、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质疑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是如何批准该酒精厂项目环评的,该厂距新八区西侧的居民区不足50米。”

  此案件已于第34-2批第40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八、受理编号4305号:“举报人

  2016年曾向督察组举报‘鹤岗市新华农场水务局在三十四居民区东侧挖耕地,取土卖钱严重破坏环境且污染地下水’问题,2018年1月,有人运来有异味的土填坑,该耕地至今也不能复耕。”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宝泉岭新华农场水务局在三十四居民区取土谋利,为2015年开工建设的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新华农场段)取土料场,共三个取土坑,取土坑最深处约4.5米,占地面积40余亩,现均已填平。

  (二)核实及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宝泉岭管理局责成相关部门赶赴新华农场原三十四队现场,经现场勘验,信访反映的所在地原新华农场三十四队(拆迁连队)现有居民十余户,信访反映的取土坑现已填平沉降。鹤岗华能发电厂储灰池在取土坑北侧,直线距离约一公里。

  经调查,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新华农场段)取土料场所占的40余亩土地为空闲地、旱地和农村道路,已通过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审批(垦宝土资发〔2015〕13号)。取土工程于2015年9月3日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为四川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国土资源局批复的坐标进行施工取土。工程取土是用于松花江干流治理工程堤防加高培厚,新华农场负责无偿提供工程用土、取土用地复垦工作,不存在取土谋利行为。经现场勘察,鹤岗华能发电厂污水排放,是通过4根直径约30厘米粗的铁管排放至储灰池,新华农场水务局在按工程复垦方案要求回填取土料坑时,未发现鹤岗华能发电厂向坑内排污现象。截至目前,新华农场已经制定复垦方案该项目土地复垦工程已完成土方回填,待今年秋季回填土沉降后复垦成耕地。

  下一步,宝泉岭管理局将加强对该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督办新华农场按时完成复垦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4306号:“黑龙江省建设集团龙建一公司自2009年春天开始修建齐甘公路大桥,进驻齐齐哈尔曙光畜牧场进行施工,举报人反映:一是施工时将建筑废水、建筑垃圾直接排入和卸入嫩江,使嫩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影响百姓生活。二是施工时非法占用690亩草原用于做储料场、办公场所,撤离后至今未清除建筑垃圾,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清除建筑垃圾,恢复草原生态,补偿草原被破坏造成的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83号、第十七批第179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4307号:“昌升国际商贸城内6区、7区有两个大坑已变成生活垃圾场,5个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都填进了大坑,特别是4区和6区的修车行将修车产生的废油漆、废机油、废塑料膜全部倒入坑中,已填了4年,严重污染地下水。举报人多次向龙凤区政府反映,但政府视而不见、不作为,要求彻底整治垃圾场。”

  此案件已于第十八批第192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一、受理编号4308号:“松峰山镇政府刘某某,破坏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周边的林地、湿地、林缘道路和水利设施,非法将林地、湿地、林缘道路等变更成耕地并据为己有。刘某某以其亲属名义大肆侵占南红村(原厢黄村)耕地、湿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共120余亩。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归还林地、湿地和林缘道路,修复农田水利设施。”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街道南红村厢黄屯有村民280户约860人。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位于料甸街道南红村厢黄屯屯东1.5公里处。信访反映的120亩土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就开始经营,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这些土地没参与分配,都在农户手中,农户从1983年一直经营到现在。目前,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已起诉南红村,金龙山法庭已经受理,尚未审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阿城区政府组织区国土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和料甸街道成立联合调查组,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街道野百合北药种源环保科技园进行了实地调查。

  信访反映的刘某某为阿城区松峰山镇政府工作人员。该120亩地块是南红村分给村民的耕地,不是林地、湿地,是村集体耕地,不归个人所有。

  调查组查阅了南红村1998年土地台账核实,当时林地面积64.41亩(不是林业部门保护范围内的国有林地或集体林地,是村集体或承包人在耕地上栽植了树木,没有林权证),通道及水利设施面积21.33亩,耕地11.47亩,退耕地22亩(实际就是耕地,1998年分地时以退耕地分给群众,当时没有退耕还林政策),合计119.21亩。这64.41亩林地不在林地保护范围内,村集体以及承包人没有办理林权证,阿城区林业局现场核查并通过与2012年卫片对比,没有发生林地变化,不存在将林地变耕地问题。信访反映的水利设施是上世纪60年代厢黄村集体修建的蓄水池,用于抗旱灌溉使用,不属于水利部门新建的水利设施。通过实地踏查,不存在破坏湿地、耕地行为。这119.21亩土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就开始经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些土地没参与分配,都在农户手中,农户从1983年一直经营到现在。

  目前,野百合公司已将南红村起诉至阿城区人民法院金龙山法庭,并于2018年6月21日开庭,此案件法庭正在受理中,待判决结果出来后,依据判决结果执行。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4309号:“龙江县的三北防护林体系损毁严重,农田防护林缺苗断带随处可见,护村林几乎荡然无存。有人破坏公益林盖民宅(房产部门给发放房照),毁坏用材林和经济林,毁林挖土挖砂种地,乱砍盗伐天然次生林现象严重。如新开发的龙兴镇新功村杜鹃山旅游区四周几乎都是荒山秃岭。三北防护林一期和二期工程林木更新面积严重缩水,有人采伐林木后不补植树木直接改为耕地。举报人要求对照三北防护林一期和二期工程档案进行认真清查,严惩违法毁林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1978年,龙江县启动三北防护林一期工程,规划造林25万亩,全县共造林25.61万亩,占一期工程任务的102%。1986年,龙江县启动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规划造林36万亩,全面完成了规划任务36万亩。由于三北防护林工程从1978年开始,一期工程起止时间为1978年~1985年,二期工程起止时间为1986年~1995年,营造的防护林大多为杨树,早已进入成熟期,由于立地条件差,气候干旱,树种单一,易发生病虫害,造成部分农防林枯死,农田残次林经过多年的更新改造。由于过去对防护林管理不细,加之年限久远,林木管理档案不全,对现保存的农防林面积,暂不掌握。龙江县先后建成了3个国家级生态乡镇、9个省级生态乡镇和46个省级生态村、85个市级生态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龙江县组织林业部门查阅相关资料,并到信访反映的地点进行实地踏查。经查,龙江县存在“三北防护林体系损坏”的情况。

  龙江县农田防护林建设从1978年开始,至今40年,农田防护林一期、二期工程已过生长周期,存在树木枯死现象,农田防护林存在缺苗断带、护村林不完善情况。

  (下转第十版)

  (上接第九版)

  经调查,龙江县四处国有林场共有生态公益林52.17万亩,经过排查,未发现在公益林地内盖民房的情况,但在其他林地内有盖临时放牧房、管护房的情况。

  经核实,2017~2018年度,龙江县发生破坏森林资源1505.8亩,立木蓄积1301.07立方米,现已收回林地1497.9亩(未收回的7.9亩林地中,一部分为鲁河乡一个矿厂所占,市林业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另一部分为广厚贫困户盖房所占,县林业部门正在处理)。其中:盗伐林木73.32立方米,滥伐林木1227.75立方米;毁林开垦1489.2亩,非法占用林地11.3亩,毁林挖坑取土5.3亩。森林公安查处涉林案件69起,现已处理51人。

  龙兴镇新功村杜鹃山旅游区四周有荒山753亩,今年春季,龙江县林业部门已组织在杜鹃山北侧栽植花灌木80亩,北侧剩余的荒山已挖坑整地140亩,准备实施雨季造林;杜鹃山南边有420亩草原;杜鹃山东侧为新功八屯至九屯公路,公路东侧荒山面积为113亩,计划明年春季或雨季进行造林;杜鹃山西侧是天然次生林。“荒山秃岭”为自然形成,并非采伐林木所致。

  2008年,龙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有林地的颁发了林权证,有些无林地没有纳入林地管理,存在更新造林面积减少的问题。

  近几年,龙江县在冬季采伐林木,第二年春季开展掘根整地工作,要求六月前完成,整地后已经错过了造林季节,需在下一年更新造林,个别采伐地块,存在超期更新,临时耕种农作物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龙江县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完善造林规划。龙江县将三北一期、二期农田防护林断带的林带、杜鹃山四周的荒山纳入造林规划,计划明年进行造林,逐步完善提高,达到农田防护林建设标准,今年已经种植17条农田防护林林带,总面积254亩。二是开展村屯绿化行动。按照市2018年~2020年村屯绿化行动实施意见,龙江县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的158个行政村进行绿化,今年完成40个村、213个自然村的村屯绿化工作,平均绿化率达到18%以上;2019年计划完成55行政村绿化工作;2020年计划完成63个行政村绿化工作。三是加强林地监管。龙江县注重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并对全县林地进行清查,禁止在林地内搭建房屋,对已经搭建的,要立即整改,限期拆除。对一、二期工程依据档案进行林地清理,把无林地纳入造林规划,限期进行还林,并组织森林公安机关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四是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龙江县坚持做好森林保护宣传工作,重点发挥护林员的职责,提高林地保护要求的知晓率。五是实施合理采伐。龙江县把林木批采工作进行时间调整,由冬季采伐变为春季采伐,实现当年采伐、当年整地、次年更新,并严格执行采伐更新技术规程,按时完成更新任务。六是实施一案双查。龙江县已将此案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4310号:“五常市背荫河林场附近的松鹤轩公墓,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侵占国有林地600亩,砍伐蒙古栎(柞木)600亩,折合蓄积5000多立方米。举报人要求停止违法侵占林地行为,恢复林地植被。”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松鹤轩公墓位于五常市背荫河镇大合村,占地面积262.2亩,其中林地面积157.5亩,非林地104.7亩,涉案林地属背荫河林场施业区81林班内的国有林地。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林地经营总面积177192亩,现有职工114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7月7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松鹤轩公墓全称“哈尔滨松鹤轩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某。该陵园始建于1994年,1994年5月20日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黑民办函〔1994〕45号),1995年12月1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五背国用〔1995〕009号),使用土地总面积150亩。

  经查,1994年,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误将五常市背荫河林场157亩国有林地作为村集体林地,出让给松鹤轩陵园建设公墓使用。同时,松鹤轩陵园为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建设一所小学校。

  1994年12月26日,五常市就征用土地有偿出让给松花江地区民政局、五常市民政局作为筹建公墓、荒山造林等综合用地向松花江地区行署请示(五政土〔1994〕69号)。1994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行署对五常市土地管理局征用土地有偿出让地区民政局建公墓荒山造林等综合用地作出批复(松署土复〔1994〕21号)。批准五常市征用背荫河镇大荒村荒地10公顷(150亩),出让给松花江地区民政局、五常市民政局,其中6公顷(90亩)作为建公墓用地,4公顷(60亩)作为荒山造林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1995年12月12日,五常市土地管理局依据松花江地区行署松署土复〔1994〕21号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为松花江地区松鹤轩公墓管理处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五背国有〔1995〕字第009号),土地批准使用年限50年(1995年12月12日至2045年12月12日止),用地总面积为150亩,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90亩(即:松花江地区行署松署土复〔1994〕21号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中批准的6公顷公墓用地,文件定位表述为工矿用地),林地60亩(即:松花江地区行署松署土复〔1994〕21号建设用地审批文件中批准的4公顷荒山造林用地)。

  1995年,松鹤轩陵园动工时,五常市背荫河林场发现该林地为国有林地。经五常市政府协调,1995年7月14日,五常市背荫河林场与五常市背荫河大荒村达成协议,签订了“兑换林地协议书”,将五常市背荫河镇大荒村157亩集体林地划给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所有权划归国有。经五常市人民政府批准,背荫河镇大荒村(现大合村)与背荫河林场置换157亩林地用于松鹤轩公墓建设,当时该林地未进行林权变更,松鹤轩公墓在其“90亩的工矿用地”上(即松署土复〔1994〕21号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批准的6公顷(90亩)公墓范围)进行墓地建设,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现就该林地的林权变更问题五常市林业部门已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手续正在履行中。

  由于事发24年前,当时该处林地林木状况已难以确认,曾经的157亩林地现已演变成46.2亩。24年间,110.8亩林地被改变林地用途已成既成历史事实,因事发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时任领导及参与办理该事项的同志均已退休离岗,还原事实真相几乎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故五常市林业局现难以对110.8亩林改变林地用途进行查处,只能根据现有林地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阅《五常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年至2020年)》,哈尔滨松鹤轩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有使用权的土地有46.2亩为林地,其余为非林地。经专案组调查,哈尔滨松鹤轩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至2017年,已非法占用五常市背荫河林场79林班21小班9.8亩林地建设公墓。

  2018年5月2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聘请佳木斯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实地对哈尔滨市松鹤轩陵园占用林地面积、毁林数量进行测算和毁坏程度评估鉴定。经鉴定,意见为“确定哈尔滨松鹤轩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在背荫河林场施业区79林班19、21、22小班林地内2014年4月15日以前占用林地面积8.83亩;2015年3月24日至鉴定出现场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30.91亩;合计占用防护林面积39.74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墓、建草坪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部分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发生严重改变”。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将依据司法鉴定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对哈尔滨松鹤轩陵园进行查处,现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四、受理编号4311号:“30多年前,依兰县腾某某与依兰县河道管理处签订永久护堤造林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营造了松树、杨树、榆树等共80余亩,起到防洪效果。2010年依兰县河道管理处单方面撕毁合同,将护堤林砍伐后改为承包田,对外出租谋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6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五、受理编号4312号:“兴隆林业局锅炉烟气超标排放,曾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至今没有采取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兴隆林业局在2018年4月15日前共有两个锅炉房,二委锅炉房始建于2009年,建有2台20吨链条锅炉,当时配置陶瓷多管及喷淋式湿式除尘器。 2017年9月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1套,现已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由于没有对除尘系统升级改造、未安装脱硫除硝设施,长期超标。

  中密度锅炉房始建于2013年,建有1台40吨往复式锅炉,当时配置陶瓷多管及喷淋式湿式除尘设施。2017年5月,淘汰了陶瓷多管及喷淋式湿式除尘器设备,新建1套布袋式除尘设施,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1套,现已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由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2018年2月初,安装临时脱硫设施1套,现已能够保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兴隆林业局责成环保局、资源科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2018年3月13日,兴隆林业局制定环境整改方案,对二委锅炉房进行废弃拆除;2018年4月15日,对二委锅炉房进行废弃停炉使用,4月24日对电机传动轴进行分离拆除,同时又对皮带传输系统进行了分离拆除。4月27日下午生活服务公司组织锅炉工对锅炉房烟道进行拆除。

  2018年4月18日,兴隆林业局和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锅炉厂签订了40T锅炉购销合同及锅炉安装合同。

  2018年5月22日,兴隆林业局基建公司进入中密度锅炉房进行原锅炉基础破拆;6月3日,对中密度锅炉房安装锅炉浇灌混凝土底座;6月12日,锅炉底座回填已完成,进行锅炉上部基础钢筋捆绑;6月25日,锅炉安装浇灌混凝土全部完成,处于养生阶段。7月4日,40T往复式锅炉已运到兴隆林业局,现正在安装。

  兴隆林业局现对中密度锅炉房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已经开始在网上招标,预计7月招标完成,确保冬季供暖期前各项工作全部达标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4313号:“镜泊湖自然保护区内,莫延公路两旁有宾馆、露天烧烤、养鸡场和混凝土搅拌站,上述商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污,污染周边环境”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27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七、受理编号4314号:“镜泊湖自然保护区内,莫延公路两旁有宾馆、露天烧烤、养鸡场和混凝土搅拌站,上述商家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污,污染周边环境”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27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4315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关于经济开发区梦幻城地块污染问题后,大庆新闻公布的关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编号1375号信访件)称:‘此处树木死亡是由于盐碱地造成,垃圾已清理。’举报人认为处理意见的说法掩盖了非法收土的事实,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75号、第二十九批第317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九、受理编号4316号:“一是安瑞佳化工企业,生产期间排放废气,污染环境。二是安达市铁道西侧有废弃化工厂遗留的一处地块,释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周边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安瑞佳化工企业,生产期间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万吨甲基叔丁基醚(MTBE)工程于2009年经黑龙江省环保厅批复后开始建设,2010年通过省环保厅验收,随后企业规模逐步扩大,目前主要产品有MTBE、液化石油气、乙苯、丙烷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0日,安达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查,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两台75蒸吨锅炉,配有静电+水膜除尘,采用炉内喷钙脱硫、SNCR脱硝,检查时,锅炉正在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经大庆市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锅炉废气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显示,锅炉废气和非甲烷总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安达市委市政府确定市政府副市长责成安达市环保局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废气达标排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安达市铁道西侧有废弃化工厂遗留的一处地块,释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安达市铁道西侧有废弃化工厂实为安达市胜益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安达市铁西。该企业于2009年开始建设,主要产品为农药中间体,企业已于2013年被关停取缔。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0日,安达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查,胜益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已被市民贾某购买,现为安达市晟凯物流公司,胜益化工有限公司的原有设施已被拆除,原有厂房用于晟凯物流暂存管线零部件,现场检查时没有异味,无有毒有害气体释放,不存在污染环境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4317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关于经济开发区梦幻城地块污染问题后,大庆新闻公布的关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编号1375号信访件)称:‘此处树木死亡是由于盐碱地造成,垃圾已清理。’举报人认为处理意见的说法掩盖了非法收土的事实,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75号、第二十九批第317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一、受理编号4318号:“双鸭山林业局七一林场施业区,三十九林班森调队第三产业原办公室前,有人破坏30000平方米湿地,挖养鱼池和种地。”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三批第373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二、受理编号4319号:“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关于经济开发区梦幻城地块污染问题后,大庆新闻公布的关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编号1375号信访件)称:‘此处树木死亡是由于盐碱地造成,垃圾已清理。’举报人认为处理意见的说法掩盖了非法收土的事实,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75号、第二十九批第317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三、受理编号4320号:“海伦市永富镇连生村,有人破坏200多垧草原和100多垧条通(灌丛林)种植水稻。”

  (一)基本情况

  参照2010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表》比对,在海伦市永富镇连生村境内没有草原性质地块;连生村薪炭林面积1500余亩,位于三道乌龙沟行洪区内,连生村委会于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分别将该地块薪炭林发包给6家农户经营,多年来由于水淹、人畜危害等因素影响,农户陆续将大部分河滩地开垦为农田,种植水稻至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海伦市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海伦市畜牧局2018年7月8日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表》进行比对。该举报地块为通肯河与三道乌龙沟交汇处的行洪区河道滩地,不属于草原,不存在人为破坏草原200垧的情况。

  经海伦市林业局、水务局、永富镇政府联合开展现场核查,该区域为三道乌龙沟行洪区,属于三道乌龙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纳入林地管理。2000年1月,该地块发包给农户后,天旱年份农户种植水稻。三道乌龙沟堤防工程由绥化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黑龙江省水利厅以黑水管许可〔2011〕1号文件进行批复。行洪区内的柳条子属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应予清除,水务部门将在防洪需要时,对行洪区域内剩余的柳条子责令清除。农户种植的水稻属矮科作物,允许在行洪区滩地内种植。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四、受理编号4321号:“北林区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生产期间产生煤尘、粉尘、噪声和电磁辐射,污染周边环境,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该公司锅炉煤改电或煤改气。”

  (一)基本情况

  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位于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北大街336号,现有8台燃煤锅炉,其中1、2、7、8号炉为116兆瓦热水炉,3、4、5、6号锅炉为130吨/h蒸汽炉,配有布袋除尘器及脱硫、脱硝设备,上述污染防治设施在绥化市环保局历次检查中均正常运行。2004年10月29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函〔2004〕155号);2012年2月8日,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绥化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企业供暖期开始起炉期间,确有噪声。在大风天气,该企业靠近道路的区域和煤场确偶有扬尘;电磁辐射问题需等待供暖期开始请第三方监测。

  经查,该企业供暖期开始起炉期间,确有噪声超标存在,机组启动完成后自然消除。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在环保验收时,公司厂界噪声经过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的标准。

  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靠近道路的区域和煤场确实偶有扬尘。绥化市环境保护局曾因扬尘问题,要求该企业整改,自2017年12月起,该企业积极进行整改,采取了如下措施:

  1.煤炭储存区域周边设立了防尘网,高度高于煤堆高度;

  2.卸煤机封闭以及在卸煤皮带处加装了喷淋设施;

  3.煤炭堆放区域设置消防水带,煤炭卸完用消防水带对煤堆进行喷淋,并进行覆盖;

  4.大风天气(5级风以上)停止煤炭装卸作业;

  5.定期用消防车对煤炭储运区域道路进行喷淋抑尘;

  6.加强路面硬化。

  以上整改已于2018年3月末完成。但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制约,在大风天气,该企业靠近道路的区域和煤场仍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少量扬尘。

  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中并未对电磁辐射的防护提出要求,该企业通过查找相关技术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企业工频电场为66千伏,远远低于220千伏的安全范围,电磁辐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由于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待企业生产后聘请第三方监测。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五、受理编号4322号:“2017年2月,长双公路扩建工程施工方将大量石料运至兴农水库(长汀至雪乡公路兴农林场南2公里处)堤坝上,碎石导致冰下深水区越冬的鱼大量死亡,施工过程中破坏2.5垧天然林,修道时破坏5个育苗池共4.5垧水域,造成育苗池报废。”

  (一)基本情况

  国道三莫公路长汀至双峰(雪乡)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简称“长双公路”)是由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承建,于2016年6月开工,2017年10月交工投入使用。该项目建设永久占地由国家林业局批复321.1021公顷,批准文号为林资许准〔2016〕279号,批复时间2016年6月28日。

  兴农水库始建于1982年,当时产权是大海林林业局多种经营局,总面积9公顷,现在没有对外承包,产权是大海林林业局的。

  堆土都是统一运到弃土场,弃土场是正常批复的临时占地,位于兴农水库下游大坝的下方。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批复84.4459公顷,批准文号为黑森资〔2016〕728号,批复时间2016年9月1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3日,大海林林业局责成环保局、资源科成立调查组进行了现地核实。经调查,长双公路施工方在兴农林场149林班弃土时,严格按照森工总局批复的临时占地使用范围施工,不存在少批多占情况。弃土过程中全部弃于堤坝下,并没有弃在鱼池内。所批复1.5公顷临时占地上的林木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存在破坏天然林情况。施工过程中没有涉及到举报内容所提到的5个育苗池4.5垧水域报废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4323号:“2016年7月,黑河市爱辉区委区政府接到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关于黑龙江公别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环境被破坏问题的转办信访件后,未按照转办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调查。2016年6月6日,黑龙江公别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老母猪沟区域有人非法开采沙金,该局立即向爱辉区政府报告,爱辉区罕达汽森林派出所立案时间是2016年6月8日,结案时间是6月22日。举报人要求继续调查保护区盗采砂金,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并依法依纪查处爱辉区政府2016年在查处上述生态破坏问题过程中的敷衍、不作为行为。”

  (一)基本情况

  发生破坏林地资源盗采沙金行为的老母猪沟位于黑龙江公别拉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七二七林场施业区内。此区域曾经发生盗采行为。2016年5月14日,大平山管护站举报,有疑似采金人员进入老母猪沟,森林公安和林场将当天进入老母猪沟疑似盗采砂金人员清理出山。2016年5月20日,加格达奇人张某某雇佣的人员及盗采设备进入老母猪沟内盗采沙金。6月6日16时30分左右,保护区管理局保护管理科科长等人在保护区区域巡查时,发现在保护区的老母猪沟内有盗采沙金行为,巡查人员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制止,对部分人员的身份证及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以电话方式向爱辉区森林公安局金水派出所报告。金水派出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干警前往盗采现场,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当天未到达现场,所长将情况向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6月7日8点30分左右,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和金水派出所民警到达老母猪沟,现场没有发现采金人员,在现场远处树林中发现2台钩机和1台推土机,派出所民警把设备开回金水派出所。6月8日,当事人张某某到达金水派出所,金水派出所对其立案调查,后经当事人现场指认,确定破坏林地面积1122平方米,林业局对张某某破坏林地行为作出了罚款2.24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恢复原状。2016年7月19日,爱辉区森林公安金水派出所接到老母猪沟有疑似盗采的举报,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没有发现盗采人员。自2012年至2016年6月该地域盗采沙金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8.12公顷。

  2016年9月,黑龙江省审计厅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黑龙江公别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破坏面积达18.12公顷。2017年4月黑龙江省环保厅下达《关于商情查处黑龙江刺耳滨河、公别拉河自然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的函》,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查处整改情况。爱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组成爱辉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纪检委书记、政府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林业、公安、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17年5月20日,联合调查组对该案件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并按照时限要求上报处理和整改情况。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爱辉区区委书记立即做出批示,要求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处理到位。确定包案领导为区纪检委书记。区纪检委对该案件重新进行梳理,在处理盗采沙金问题上爱辉区委区政府依法依规对盗采人员处理到位,对盗采行为人依法处以罚款2.244万元,并限期恢复原状。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2018年1月份将3名涉案人员抓捕归案,目前已办理取保候审。2017年,依法依纪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处理到位,党纪政纪处分12人,组织处理8人,其中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1人,降低岗位等级2人,行政记大过、免职1人,行政记过3人,严重警告、警告处分4人。对政法委、公别拉河保护区管理局、水务局等8个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处理。公别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于今年9月末前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对老母猪沟区域生态恢复情况进行验收销号。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七、受理编号4324号:“一是五九七农场工业园区的几家粮食加工企业,生产期间产生粉尘污染和噪声,严重扰民,其中五方斋企业污染最重。附近居民多次举报上述问题,当地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未予解决。二是宝清县环保局乱作为,政府越权审批五方斋的建设项目。举报人要求依法关停上述企业,对附近居民予以赔偿。”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一批第343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八、受理编号4325号:“2018年3月,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哈牡客专横道河子东站交通疏解工程在河道进水口上游施工,污染金三角鱼场,致使鱼塘水色严重变黄、大量鱼死亡。举报人曾向镇政府、信访办和海林市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哈牡客专横道河子东站交通疏解工程PM6号钻孔桩位于河道处,施工单位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23日~29日,施工单位完成了PM6-1钻孔桩施工;3月28日~4月4日,施工单位完成了PM6-2钻孔桩施工。

  金三角鱼场位于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东南部,G10和铁路线交叉处,正南村域内,鱼池引取附近横道河河水进行养殖,所有人单某某,海林市横道河子镇正南村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海林市交通局、环保局、横道河子镇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及现场踏查。

  经调查,哈牡客专横道河子东站交通疏解工程由海林市交通局发包,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在桩孔施工期间,由于春季积雪融化,河道涨水,并流入泥浆池中,泥浆池水位上升,致使泥浆少量溢出流到河内。在该处钻孔桩施工期间,海林市环保局到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针对泥浆少量溢出河道内,市环保局于2018年7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字〔2018〕6号),罚款9万元,现正处于申诉期。目前,该建设项目工程已建设完成,废水池进行填埋,违法行为已停止。

  金三角鱼场养殖业主单某某于2018年2月末3月初开始发现越冬池中陆续有死鱼情况发生,4月1日鱼池冰融化后发现大规模死鱼现象。单某某已聘请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了水质检测,4月26日出具了评估报告。由于鱼场鱼死亡的开始时间为2月末3月初,而此时间段施工单位并未进行该处钻孔桩的施工,该处钻孔桩的施工是否是造成鱼死亡的主要原因,及造成鱼死亡的具体数量有待进一步确定。

  针对以上情况,海林市一是引导单某某走司法程序,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对该工程施工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文明施工,达到环保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九、受理编号4326号:“1996年,小城子镇齐心村附近105亩农田被周边煤矿排出的污水污染,导致农田无法耕种。多年来,举报人曾多次向宝清县政府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8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受理编号4327号:“逊河镇大公河村有人破坏草原及湿地,将镇里发的200棵水曲柳毁掉,将林业站发的1000棵松树毁掉500棵后种植豆苗。举报人曾向当地公安、林业等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逊河镇大公河村有人破坏草原和湿地行为,实际情况为逊河镇大公河村延河屯居民刘某某和吕某土地纠纷问题。刘某某现住逊克县逊河镇大公河村3组018号;吕某现住逊克县逊河镇大公河村延河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逊克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逊河林业站、逊河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经调查,2007年吕某承包的土地整理项目,位于大公河村延河屯东南1公里处,面积为19.5公顷,坐标点为:422227 5466756。2016~2017年,受山洪影响,吕某将土地撂荒。2017年5月,刘某某将逊河镇政府发放的100棵塘槭(县里鼓励义务植树造林)栽种在吕某撂荒地。2018年5月份,吕某要将撂荒地进行耕种,刘某某不同意。刘某某又将逊河林业站发放的800余棵樟子松栽种在吕某撂荒地南侧排水沟坝棱子上(不属于吕某耕地范围内),致使二者产生纠纷。

  2018年5月7日,因土地纠纷,刘某某和吕某已在逊河镇派出所进行调解,因不构成治安处罚标准,逊河镇派出所将其转交给逊河林业站进行处理。2018年5月10日~11日,逊河林业站分别对刘某某和吕某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7月7日,由逊河林业站对当事人刘某某和吕某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笔录中刘某某再次承认没有人破坏草原和湿地,200棵水曲柳和500棵松树也不属实。现场核实情况为刘某某在吕某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糖槭100棵,在吕某承包土地南边种植裸根苗樟子松800余棵,为非法种植。吕某在进行土地耕种时,将耕地内4棵糖槭进行耙除。因刘某某年龄偏高,认错态度好,且栽种树木较少,也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双方达成了和解,互不追究责任。2018年7月11日,逊河林业站与逊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刘某某非法栽种在吕某撂荒地的100余棵糖槭和排水沟坝棱子南侧800余棵樟子松进行移除,栽种在逊河林业站施业区废弃沙坑。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一、受理编号4328号:“2016年以来,南岗区桥南街酒吧一条街的‘壹万酒吧’、‘天堂酒吧’、‘l ost’、‘俏酒吧’等几十家酒吧,每天晚上8点到次日凌晨3点噪声扰民,上述酒吧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无人管理。每天晚上9点以后,每家酒吧的门口都有人开始烧烤,浓烟四起,夏天附近居民不敢开窗户。”

  (一)基本情况

  1.哈尔滨市南岗区壹万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2011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26。

  2.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堂天餐吧,注册号:23010360156597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807。

  3.哈尔滨市南岗区露丝特酒吧,注册号:23010360135308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阳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67。

  4.哈尔滨市南岗区俏俏餐吧,注册号:23010360134956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文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331。

  5.哈尔滨市南岗区宿醉酒吧,注册号:23010360137173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892。

  6.哈尔滨市南岗区梦幻时刻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3866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7115。

  7.哈尔滨市南岗区啤酒泡泡精酿酒馆,注册号:230103601399084,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382。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8.哈尔滨市南岗区觅觅酒吧,注册号:23010360157487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97800。

  9.哈尔滨市南岗区陆酒吧,注册号:23010360084321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滕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47007。

  10.哈尔滨市南岗区你有故事我有酒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2979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韦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9933。

  11.哈尔滨市南岗区齐鹏餐吧,注册号:23010360147361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45。

  12.哈尔滨市南岗区帝叁咖啡酒廊,注册号:23010360135297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83。

  13.哈尔滨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23010310110236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勾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9950。

  14.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冠餐厅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8373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61。

  15.哈尔滨市南岗区酒悦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293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范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75。

  16.哈尔滨市南岗区黑杰克饮吧,注册号:23010360123760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9745。

  17.哈尔滨市南岗区桥贰拾贰饮吧,注册号:23010360140323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913。

  18.哈尔滨市南岗区老乐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4254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53。

  19.哈尔滨市南岗区玖势玖势酒吧,注册号:23010360154582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96。

  20.哈尔滨市南岗区钱厚酒吧,注册号:23010360157386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70。

  21.哈尔滨市南岗区派嘉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006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59。

  22.哈尔滨市南岗区南波肆拾贰酒吧,注册号:23010360104114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76905。

  23.哈尔滨市南岗区魅黛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5762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301030074842。

  24.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门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4268,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100788。

  25.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泽居酒屋,注册号:230103601287760,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齐某,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2301030086242。

  26.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桦树酒吧,注册号:230103601492467,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牛某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该处商户的证照监管,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该处占道烧烤的查处。南岗区分别在第十八批第1983号、第二十四批第2683号案件中针对部分酒吧进行过处理,且均已整改完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通达街道办事处、七政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执法推进组进行实地踏查。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桦树酒吧有营业执照,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现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南市监通达责改字〔2018〕030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哈尔滨市南岗区壹万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露丝特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俏俏餐吧存在噪声扰民的情况,南岗环保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现场对其下达了《环境监察通知书》(哈南环监〔2018〕3070601、3070602、 3070603号),责令其立即停止在22时至次日6时的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设备。如拒不改正,哈尔滨市环保局将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酒吧在门口进行烧烤行为,为进一步核实烧烤是否为酒吧业主的行为,南岗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7月7日晚,着便装对桥南街酒吧再次进行暗查,但未发现酒吧门口有烧烤现象。

  目前,南岗区大桦树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壹万酒吧、哈尔滨市南岗区露丝特酒吧和哈尔滨市南岗区俏俏餐吧负责人表示,严格按照执法推进组要求进行整改,保证不再发生噪声扰民情况。

  下一步,南岗区将实行定人、定岗、定时管理,做到管理和巡视监管的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不再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二、受理编号4329号:“2018年3月,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哈牡客专横道河子东站交通疏解工程在河道进水口上游施工,污染金三角渔场,致使鱼塘水色严重变黄、大量鱼死亡。举报人曾向镇政府、信访办和海林市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32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三、受理编号4330号:“一是自

  2013年以来,刘某某陆续将勤奋南路路两旁的绿化树木毁掉,占道经营木材。二是铁东、铁西三号院有几处小锅炉冬季供暖期间冒黑烟污染空气。三是萨尔图区至龙凤区晟凯塑料公司南侧,东光小区北铁路线200米处有一条臭水沟,臭气熏天。”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13

  年以来,刘某某陆续将勤奋南路路两旁的绿化树木毁掉,占道经营木材。”)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刘某某,目前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光小区西侧、勤奋南路东段道路两侧经营木材生意。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区城管局会战城管办主任带队,区城管局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勤奋南路路两旁的绿化树木被人为破坏,砍伐树木实际发生时间是2016年10月份,地点是勤奋南路鹏翔通达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前,实际行为人为孙某。孙某将砍伐的树木销售给刘某某,经省物价部门出具的报告,案值约9万余元。因案情较大,萨尔图区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出具移交函将此案移交至会战公安分局进行立案处理,目前已将孙某移交检察机关批捕,刘某某取保候审。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对孙某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与树木补偿款9万余元,一并上缴财政。

  下一步,萨尔图区将继续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铁东、铁西三号院有几处小锅炉冬季供暖期间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现铁东三号院(三号院位于铁东)附近,有一处平房,该住户为铁东棚户区改造时遗留的拆迁问题户,设置一台自建水套炉,用于冬季采暖,供暖面积约30㎡;铁西中十路老服装厂厂房内有2台水套炉,用于留守职工冬季看护厂房采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萨尔图区环保局、区城管局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铁东三号院附近,有一处平房,该处平房为铁东棚户区改造时遗留的拆迁问题户,自建有一台水套炉用于采暖,采暖面积约30㎡。因已过采暖期,目前水套炉已停用,经询问燃料问题,住户不配合,现场有碎木、秸秆压块等,未发现存储散煤。经走访周边住户,该住户冬季采暖有冒黑烟的现象。

  铁西中十路老服装厂为原轻工局下属企业,于多年前进行了企业改制,改制为集体企业,已停产多年。该厂厂房内现有2台水套炉,用于留守职工冬季看护厂房采暖,因已过采暖期,目前均已停用。经现场勘察和询问,有1台水套炉附近堆放有木柴,在冬季时燃用木柴取暖,另一台水套炉,但未发现存储散煤,经询问在冬季时主要燃用木柴。

  针对以上情况,区经发、城管、环保几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要求两家业主在2日内把水套炉拆除,冬季供暖期前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电、燃气等清洁燃料。目前,铁东三号院平房的采暖水套炉已拆除,铁西水套炉已断开管线连接。

  下一步,萨尔图区经发、城管、环保部门将跟踪推进锅炉拆除工作,并举一反三,在冬季采暖期开始前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杜绝小锅炉燃煤散烧采暖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萨尔图区至龙凤区晟凯塑料公司南侧,东光小区北铁路线200米处有一条臭水沟,臭气熏天。”)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臭水沟实为排水干渠,该排水干渠起点为东水源泡,终点为黎明河下排污管道,明渠全长约3公里,主要输送东水源泡内过量储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萨尔图区环保局局长带队,对该水渠进行排查。经调查,排水干渠大广高速交叉口上游水质较清澈,无明显恶臭异味。该水渠与大广高速公路交叉口附近有4个雨排口,其中1个排口,排水颜色较黑。交叉口处桥下西北角排水管排水较黑较臭,排入干渠后下游水体颜色变黑、有恶臭气味。

  经排查,确定臭味较大的排口为中林街地区生活污水排放口。因东城污水处理厂已满负荷运行,该地区生活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量约为1480吨/天。目前,市政府正在筹建东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待运行后,将解决生活污水直排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四、受理编号4331号:“一是韩甸镇三姓村村书记李某某将村内的700多亩草原和三姓村张泡屯屯南坝外200亩草原开垦成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二是2018年春,李某某将三姓村三姓屯房北侧护林带和三姓村小学后面的100多棵树木转卖给白土村村书记杨某,杨某砍伐树木后出卖谋利。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韩甸镇三姓村村书记李某某将村内的700多亩草原和三姓村张泡屯屯南坝外200亩草原开垦成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1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

  年春,李某某将三姓村三姓屯房北侧护林带和三姓村小学后面的100多棵树木转卖给白土村村书记杨某,杨某砍伐树木后出卖谋利。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6日,韩甸镇三姓村小学院内教室房后及校园墙内四周树木经产权单位韩甸镇政府教育办征得韩甸镇政府同意,申请区林业局审批进行的采伐,一共采伐杨树98株,属合法采伐。2018年春,韩甸镇三姓村发生一起盗伐林木案,三姓村村委会已及时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韩甸派出所报案,韩甸派出所已立案侦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局成立由主管局长、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科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某为韩甸镇政府下派干部、三姓村新任支部书记,杨某为白土村支部书记。2018年4月17日,韩甸镇三姓村发生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三姓村支部书记发现村集体树木被盗伐后,及时向韩甸派出所进行报案,韩甸派出所对伐树现场进行保护,同时向双城区森林公安局请求协调双城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对涉案现场进行勘察鉴定。经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勘查确认,韩甸镇三姓村三姓屯北土路两侧及头节地副带、二节地副带三处现场盗伐杨树73棵,立木蓄积55.9477立方米,所有现场树木只是被伐倒但未运走。韩甸派出所对该案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哈双公(韩甸)立字〔2018〕74号,并对现场涉案木材进行了扣押。

  2016年12月26日,韩甸镇三姓村小学院内教师室房后及校园墙内四周树木,经产权单位韩甸镇政府教育办征得韩甸镇政府同意,申请区林业局审批进行的采伐,共计采伐杨树98株,立木蓄积94立方米。采伐证编号:双采字〔2016〕352号,树木采伐后卖给双城区双城镇居民高某某。三姓村小学的树木产权单位是韩甸镇政府教育办,树木产权和三姓村村委会没有关系。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五、受理编号4332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牡丹江市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有人盗伐16万株幼林和破坏16万平方米林地问题,反映后牡丹江市林业主管部门迅速查清了不法分子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究了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举报人提出以下质疑,一是牡丹江市林业主管部门将被破坏的林地16万平方米说成3000多平方米,将被盗伐毁坏的成树和幼树16万多株,说成是毁坏81株。二是被毁坏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植被,近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又用挖掘机毁坏大批幼树。三是三道关二村村委会越权与魏某签订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林地承包合同,房产局还违法给魏某下发170平方米房照(该房位于原始森林内)。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查处上述问题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牡丹江市林业主管部门将被破坏的林地16万平方米说成3000多平方米,将被盗伐毁坏的成树和幼树16万多株,说成是毁坏81株。”)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1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被毁坏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植被,近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又用挖掘机毁坏大批幼树。”)

  (一)基本情况

  魏某自1998年以来,在其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面积455平方米(其中有房照面积80平方米);开挖鱼塘面积2700平方米,无任何审批手续。在三道林场44林班8、15小班存在有人盗伐林木81株,蓄积1.6215立方米现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再次走访调查。

  经调查,付某某违法挖水塘一案,市林业局于6月10日依法对付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其在6月底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6月11日,在得到付某某拒绝自行恢复林地原状的答复后,三道林场先行对违建的977平方米水塘实施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作业,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又毁坏大批幼树行为。市林业局于6月14日对该案违法行为人付某某做出1954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计划于今年10月末前对977平方米水塘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植树造林,不存在近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又用挖掘机毁坏大批幼树的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三道关二村村委会越权与魏某签订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林地承包合同,房产局还违法给魏某下发170平方米房照(该房位于原始森林内)。”)

  (一)基本情况

  魏某自1998年以来,在其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面积人455平方米(其中有房照面积80平方米);开挖鱼塘面积2700平方米,无任何审批手续。在三道林场44林班8、15小班存在有人盗伐林木81株,蓄积1.6215立方米现象。

  经查阅房产档案,1996年6月28日,依据申请人魏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明、三道乡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办理房屋产权执照的证明、房屋产籍登记申请书(已经乡建助理现场调查同意)、郊区房屋产权登记审批书(已经乡建助理初审同意)、交纳规划手续费票据(票据号:2832108),并交纳了登记费和工本费(票据号:2832164)后,原郊区房地产管理局为其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了产权来源为自建、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证号:960022)。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再次走访调查。经调查,三道关二村村委会越权与魏某签订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及合法性,待林业、国土、爱民区三个部门联合确认后方能认定。由于该案件林农矛盾较深,签订合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距今时间较长,且魏某在承包期间对承包林地进行了植树造林和管护等经营活动,市林业局正与三道关镇和三道关村协商,力争在近期内对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进行认定。

  经调查,该房屋的土地性质是林地属实。经查阅房产档案,该房屋的实际登记面积是80平方米;该房屋是由原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并发放的产权证书,符合当时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要求。

  牡丹江市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起步较早,1986年,原郊区政府为了规范辖区房屋交易行为,活跃乡镇经济,满足村办企业、乡镇企业和居民利用房屋进行抵押融资促进农业生产等需要,成立了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开展房屋登记工作。由于当时国家没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政策规定,郊区房地产管理局采取了只要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进行测量,交纳相关费用,经集体土地所在村委会同意,即可办理房屋登记的做法。

  当年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是由乡镇政府乡建助理负责所在乡(镇)、村(屯)的房屋现场调查,主要调查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来源、申请人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在房屋产籍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对登记业务初审同意后,提交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对提交的要件进行审核、登记、发证。

  从该房产档案的登记资料看,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乡建助理的意见办理登记,与当年集体土地上房屋办理登记要求一致。

  1997年,郊区机构撤销,郊区房屋管理职能划归市房产局。直到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才有了政策依据。2016年8月15日,牡丹江市实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屋登记职能划转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六、受理编号4333号:“2018年3月,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哈牡客专横道河子东站交通疏解工程在河道进水口上游施工,污染金三角渔场,致使鱼塘水色严重变黄,大量鱼死亡。举报人曾向镇政府、信访办和海林市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432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七、受理编号4334号:“禧龙大街31号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实际建设的设施和环保设施与环评审批的要求不符,具体如下:一是预处理车间设备选型改变;二是厌氧发酵车间取消水解酸化池;三是沼气预处理车间未建脱碳系统;四是总体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大部分构筑物及车间与原环评批复不符,举报人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禧龙大街31号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实为哈尔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确定的全国第一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项目。该项目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龙凤路以东、香坊东西街39号规划路以南,采用BOT建设模式,由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运营,占地面积63833.5m2。设计日处理规模300吨,采取“湿式中温厌氧”工艺处理餐厨废弃物,采用酯化法工艺生产生物柴油,主要承担该市主城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任务。2012年3月,项目取得省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2013年2月,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省环保部门审批;2013年12月,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4年5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9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1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2017年6月,通过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验收;2017年9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目前,该项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进行餐厨废弃物试点收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7日、7月4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为300吨,现实际处理量为70吨/日。自2017年9月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香坊区进行餐厨废弃物试点收运,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全部用于各单元设备带料单项及联动调试,未正式投入生产。2018年3月30日,该项目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环保机构黑龙江华州检测有限公司对项目现场进行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待公示后办理环保竣工相关手续。

  经查,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主体工程规模、性质、选址未发生变化,但因实际需要,项目实际建设的设施和环保设施,存在与环评审批要求不符的问题。为保证各单元的工艺连通性,各单元通过优化设计对部分构筑物进行微调,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合理调整总平面布置,调整后各建构筑物产生的噪声、臭气厂界排放标准符合环评批复要求,未对厂界外周边环境增加环境影响。一是预处理车间设备选型有所改变。该项目原预处理单元设备组成为双螺旋输送机+组合破袋筛分机+螺旋压榨机+破碎机。由于该系统只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脱水和破碎,未实现有机质分选、油脂提取、重物质及轻物质去除,将对后续资源化处理单元造成严重影响。为保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该项目建设过程进行了设备组成优化设计,对原有设计工程未完善部分进行优化及封闭处理。预处理系统优化后能够有效分离有机质、油脂和其他无机物,提高了餐厨废弃物预处理分选精度,降低了预处理单元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率。二是厌氧发酵车间未单独建设水解酸化池。该项目原设计中厌氧发酵系统包括水解酸化池和4座CSTR厌氧发酵罐。但试验发现,现有均质池合计有效容积1000m3,按300吨/天的处理规模计算,餐厨废弃物的有效停留时间可达到3.3天。经试验,餐厨废弃物的酸化时间为30~48小时,即2天左右即可完成酸化过程。因此,现有均质池既能实现调质也能实现酸化功能,未单独建设水解酸化池。三是沼气预处理车间未建脱碳系统。该项目产生的沼气主要用于厂区工艺用热和厂区构筑物取暖,根据沼气锅炉的使用要求,沼气净化脱硫即可进入锅炉燃烧机,不需要进行脱碳处理,未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目前,市城管局已督促项目建设企业,对实际建设与环评审批要求不符的设施,向环保部门进行设计及工艺变更调整申请,对改变的设计及设施重新进行环评验收。 7月4日起,环保部门对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厂界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水进行了监测,预计20日之内出具监测结果。如污染物监测超标,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立案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八、受理编号4335号:“数日前,向督察组反映新民村新民种猪场无环保审批手续,畜禽粪便及污水污染环境等问题。6月12日,呼兰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对猪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拟对新民种猪场处以罚款100万元,拟对企业负责人处以罚款20万元。举报人对上述处罚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受到不公的待遇,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街道新民村,该企业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于2013年6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18栋猪舍,面积约10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约4000头。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2018年3月曾接到关于新民种猪场的信访举报,向举报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以及答复意见书。经调查该企业生猪养殖项目存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已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2018年6月12日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环责改〔2018〕27180003号),责令其于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拟罚款100万元;2018年6月12日,对该企业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第27180003号),拟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提出听证,案件进入听证程序。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7月6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种猪场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复查。新民种猪场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年出栏生猪超过5000头,养殖过程中产生养殖废弃物、废水、异味等污染物,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养殖项目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并依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哈环综〔2017〕85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并拟处罚款100万元以及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20万元。现当事人已提出听证,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认真组织听证,通过听证对案件再次复查,如发现行政处罚有不当之处,将及时纠正。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养殖业的监管,现已着手对全区的养殖业开展全面排查,将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努力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九、受理编号4336号:“1998年政府招商在西泉眼水库周边建度假村,2006年政府确定西泉眼水库为哈尔滨市备用水源地,按照相关政策计划拆除度假村,2009年开始拆迁度假村,目前还有3家商户未迁走,还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生活,随意倾倒垃圾,污染水源。举报人要求将3家商户迁出水源地保护区。”

  (一)基本情况

  西泉眼水库位于哈尔滨市东南部尚志市、五常市、阿城区交界处的平山镇,阿什河中上游,距哈尔滨市中心直线距离77公里,距阿城区直线距离43公里。设计总库容4.78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库容2.89亿立方米,死库容0.44亿立方米,防洪库容0.8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来水量2.47亿立方米。功能主要是防洪、防涝、灌溉,兼顾养鱼、发电。

  哈尔滨市政府在2000年11月发布的第57号政府令《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23条明确“西泉眼水库、拉林河水域、磨盘山水库为饮用水源水域”,并在第30条中规定“饮用水源水域按照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2006年10月,哈尔滨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将西泉眼水库列为正式饮用水水源地,即哈尔滨市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地,哈市水务局制定了供水规划,其中包括向阿城区供水。2009年,哈尔滨市颁布了《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西泉眼水库建成后,一直由哈尔滨市水务局垂直管理,哈尔滨市水务局为加强管理成立了西泉眼水库管理处,水库封闭区域,包括库容区范围一直由西泉眼水库管理处独立管辖。

  信访反映的三家山庄分别为刘某珊经营的盛丰酒店、刘某雨经营的大禹山度假村和戴某某经营的君香楼,均建于1998年,三家山庄均位于西泉眼水库一级保护区内,距离河岸大约50米,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三家山庄均处于非营业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8日下午1时30分,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平山镇政府、阿城区房地局、阿城区公安局平山派出所和西泉眼水库管理处到西泉眼水库实地调查核实,并请哈尔滨市水务局协助调查。

  经调查,1998年,西泉眼水库管理处为鼓励发展旅游,号召职工和个人开发旅游项目,此三处山庄于1998年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与西泉眼水库管理处签有建设协议并交纳了管理费),三处建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无产权手续,原来主要经营农家乐旅游项目。

  2006年10月,西泉眼水库被哈尔滨市政府确定为备用水源地,2009年由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管理处(设在西泉眼水库管理处)为主体负责组织西泉眼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商户的动迁,并给予补偿,具体拆迁承办单位为哈尔滨市金都拆迁事务有限公司,动迁补偿资金由当时的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当时动迁拆除了13家,因这3家提出的动迁安置补偿过高,与项目批复和拆迁政策规定补偿标准相差甚远,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所以没有动迁成功,保留至今。

  经核实,信访反映的3家商户分别为大禹山度假村,房主为刘某雨,共4处房屋;君香楼,房主为戴某某,共2处房屋;盛丰酒店,房主为刘某姗,共2处房屋。自2009年西泉眼水库管理处对西泉眼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进行清理以来,这3家商户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并进行了断电处理,其中君香楼已处于无人居住状态,盛丰酒店只有一名外雇的看守人员,大禹山度假村现由房主居住使用(常住人口4~5人),均处于非营业状态。经调查核实,这些人员每周大约产生0.2立方的生活垃圾,按照水库管理要求投放至固定地点的垃圾池内,由水库管理处统一清运。下一步,西泉眼水库管理处将加强巡查、检查,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一步加强库区内垃圾杂物管理和清运。

  经调查,这3家商户处于西泉眼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应当予以拆除。经向第三方哈尔滨市金都拆迁事务有限公司法人咨询,2009年,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管理处(设在西泉眼水库管理处)实施动迁工作中,这3家山庄因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未能动迁,相关补偿资金已返给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资金专户。此3家未拆除山庄属于2009年动迁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2018年5月28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西泉眼水库相关事宜,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哈尔滨市水务局局长、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阿城区政府区长参加会议,根据《关于落实集中水源地西泉眼保护排查整治工作的说明》,明确市水务局负责按照一级保护区全部以及部分二级保护区(水库封闭管理范围)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会议精神,由哈尔滨市水务局牵头,阿城区政府配合,按原征拆主体和资金渠道,对3户山庄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受理编号4337号:“王岗镇华滨村村委会强行买卖村民16.7亩耕地,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举报人曾向王岗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没有恢复耕地。”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34-1批第4054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区政府组织王岗镇政府、南岗国土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华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在中央前批次转办案件上报情况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确保查清事实,合法处置。

  会后,由王岗镇政府牵头,组织南岗国土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华滨村委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实地调查。

  经查,华滨村砖厂成立于1983年,当时砖厂的使用权是华滨大队第三小队,属于村办企业,1985年生产队解体,成立华滨村委会,该村委会书记兼村主任为王某成,任职时间为1985年至2002年。经与王某成了解情况,在1987年之前,砖厂的法人为单某某(已故)。1987年至1997年期间,砖厂的法人为宋某某(已故)。1998年1月,华滨砖厂一次性卖给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周某山。1999年4月,华滨砖厂因无土烧砖,温某君、温某臣与华滨村委会签订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征用温某君8.7亩、温某臣8亩,共计16.7亩土地,给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上述两人各领取一次性补偿费5万元,该厂自1998年至2014年一直处于生产状态,2014年该砖厂停产至今。

  1999年8月23日,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对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16.7亩土地、拆除圈建砖混围墙、恢复土地原貌,并处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1号)的决定,同时对华滨村委会擅自非法转让给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6.7亩取土用地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哈国土行处罚字〔1999〕第2002号)的决定。

  因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委会1999年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决定重新对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委会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果后报。

  关于举报者提出给承包耕地者重新分地问题,2018年6月30日晚8点,在王岗镇政府5楼会议室,区政府召开了由区政府办及督查室、王岗镇党委、政府及华滨村主任和村书记协调推进会议,会议决定由王岗镇党委责成华滨村两委班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给承包者重新分地问题,履行村民自治程序研究确定。

  目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正对华滨砖厂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确定违法面积,认定地类,并对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对黑龙江省社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0791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圈建砖混围墙,恢复土地原貌,并对该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107910元的行政处罚。调查中,如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下一步,南岗区将第一时间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并督促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到位。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一、受理编号4338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嘉美小区二期锅炉房烟囱冒黑烟,煤堆无苫盖,产生扬尘污染问题,6月19日市环保局到现场调查处理,告知小区居民,物业已用苫布将煤堆苫盖,市政府也承诺居民将小区供热管线接入大唐电厂供热大网,但至今未果。举报人要求拆除两台锅炉,并入大唐电厂供热大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上报。

  六十二、受理编号4339号:“超等乡成功村姜某某、刘某某霸占村南侧5公里处的1000余亩江湾湿地(黑龙江北岸),开垦种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姜某某为超等乡成功村村民,刘某某为超等乡成功村村民,涉事地块位于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属国有资源,由超等乡管理,成功村使用。原承包人为成功村村民仲某某(2008年12月去世),2007年1月,仲某某与成功村签订此承包合同后开垦江湾滩涂耕种,该承包合同于2017年12月末到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7日,肇源县成立由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副局长,湿地局局长、副局长和干部,国土局干部,超等乡派出所所长,纪委监委干部及超等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人参加的案件调查核实组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核实,超等乡成功村仲某某承包合同于2017年12月末到期,2018年3月,肇源县湿地局已将该地块纳入退耕还湿土地管理,由湿地局、超等乡和成功村共同监管。5月30日,肇源湿地局接到超等乡成功村村民举报,反映仲某某承包合同到期地块,被成功村村民刘某某等人耕种。接到举报后,湿地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测量共计耕种232亩,地理坐标点为:东经124°47' 17.26",北纬45°28'06.31",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在省政府2016年发布的湿地名录内,耕种责任人为成功村村民刘某某、姜某某、任某某三人。当日刘某某提供了超等乡维新村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经查阅合同,承包起止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40年12月末,承包范围包括仲某某承包到期地块。针对该地块的承包关系,肇源湿地局和超等乡派出所找到维新村签订合同签字人(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刘某雨,刘某雨表示从未签过该合同,经查阅维新村财务账面显示,没有该合同承包费入账凭证。经调查,刘某某与维新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和2017年1月仲某某与成功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在签订时间和签订范围都有部分重叠。刘某某自2010年4月签订承包合同后一直没有经营,该地块仲某某承包合同到期后,刘某某才拿出承包合同,主张该地块权利并耕种。

  针对此问题,肇源县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27日对超等乡政府下发了关于成功村、维新村湿地核查的通知(源湿组字﹝2018﹞2号),责成超等乡对刘某某的承包合同权属关系进行调查,并对被耕种的土地进行退耕还湿。7月3日,超等乡政府通过调查核实后确认,维新村历来没有经营过这块资源,既不是两村边界,也不是交叉使用地块,且该资源自1984年以前就由成功村村民经营使用,属成功村所有,调查结果已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被耕种的土地计划5日内进行退耕还湿。

  下一步,肇源县湿地局已依法立案调查,依据调查结果,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三、受理编号4340号:“恒山区柳毛矿有多家石墨矿工厂,生产期间污染严重,导致附近居民区内石墨粉尘漫天飞扬。近期因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上述工厂已全部停产。”

  未办结。

  六十四、受理编号4341号:“一是有人在太阳岛风景区西区非法私设土场,常年往公路大桥西侧松花江上游江心岛和松花江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侵占松花江水域,围江建岛,破坏江心岛生态环境;二是有人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松花江公路大桥西侧桥下的滩涂地建造高级私人会所,游客产生的大量垃圾,直接倒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新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了解,举报所指区域未发现会所,该区域的房屋为经营者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公司所建,提供不出建审手续,现由员工居住,屋外沙滩边经营帐篷出租。水上公园公司聘有保洁人员,清扫游客产生的生活垃圾,并收集到固定的垃圾转运间,由建投集团的垃圾车负责上门收取。未发现随意向江中倾倒垃圾行为。

  下一步松北区有关部门将配合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对这些建筑和构筑物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确认为违法的严格依法办理。

责任编辑:李玥

【专题】生态环境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