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策
搜 索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 抓住突出问题破解消费维权困局
2018-10-28 07:37:46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闫紫谦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黑龙江日报10月28日讯 26日,刚刚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的出台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维权方面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

  据了解,在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条例》的实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指出了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洗脑”式欺诈销售;部分预付卡消费领域无法可依、监管缺位,侵权日益凸显;移动通信消费领域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现象依然存在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诚信,扰乱消费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参与此次检查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上述问题,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这次执法检查报告后,作出相应《决议》,推动检查中强烈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及时解决。

  在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决议》规定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为保健产品营销活动提供临时场地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真实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

  在加强预付卡消费领域监督管理方面,《决议》规定经营者设立登记六个月后方可发放预付卡,记名预付卡应当允许免费转让,经营者对到期预付卡应当退还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对严重失信的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等明确规定。

  在切实维护移动通信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方面,《决议》针对该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等问题,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包月付费或者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擅自开通的服务项目,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已经收取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

  据了解,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为确保《决议》贯彻落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2019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决议》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