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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押贷款”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 道外区一恶势力团伙覆灭
2019-07-06 10:39:58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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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7月4日讯 (记者 佘雨桐)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道外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浩、张某宇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胡某浩、张某宇受李某星(已判刑)纠集,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刘某、张某晶等人(均已判刑),分别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南岗区盟科观邸等地,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某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签订虚高借条、虚假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制造虚假付款证据,而后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强立债权等,或使用软暴力滋扰、纠缠、开锁入室、出租房屋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后,由李某星每月支付集团各成员2 000元“工资”及“提成、奖金”等。该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5月15日,李某星称可以借款2万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后,指使赵某魁(另案处理)与刘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为26 000元的借款合同。后李某星指使张某宇与刘某等人“出现场”,并仅支付刘某某13 000元。而后李某星指使刘某等人通过滋扰、喷漆、堵锁眼等方式向刘某某索要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欠款”及“利息”等,刘某某被迫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向李某星支付33 000元,向李某星支付现金3万元。案发后,李某星已退赔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张某宇的家属另向刘某某赔偿7 000元。

  经审理,胡某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金额共计67 300元,其中既遂37 500元,未遂29 800元;张某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金额共计7万元,其中既遂5万元、未遂2万元。

  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胡某浩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宇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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